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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的辩护要点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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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 李良

一、一个沉寂的罪名突然被激活

2023年秋天,西北某自治州的一份内部通报在出版圈引发了不小的震动。一家地处东南的出版社,因为在十余年前出版的一本历史文化读物中使用了不当表述,被当地民族事务部门正式移送司法机关审查。这本书早已停印多年,网上的讨论也早已平息,但刑事程序一旦启动,时间的流逝并不能自动抹去风险的积累。

这起事件让我第一次认真审视刑法第二百五十条----一个在教科书里占据一席之地、却在司法实践中极少被激活的罪名。

刑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条文只有一句话,但每一个词都埋着解释的空间:"刊载"是否包括网络出版?"歧视、侮辱"的判断标准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情节恶劣"与"造成严重后果"之间是"且"的关系还是"或"的关系?这些问题的答案,决定了这一罪名在实务中的触角能伸多远。

二、"歧视、侮辱"的认定困境----谁来定义冒犯?

在所有的文化类犯罪中,大概没有哪一个罪名像本罪这样,高度依赖"价值判断"而非"事实判断"。

2.1 语言的灰色地带

汉语的丰富性决定了同一个意思可以有N种表达方式。在介绍某一少数民族的婚姻习俗时,使用"包办婚姻"和"父母主导的婚配安排",传递的信息完全相同,但语感却截然不同。前者可能被解读为"歧视性概括",后者则更接近于"学术性描述"。

问题在于:刑法第二百五十条的适用,应该以哪个为准?

我见过一个案例:某本介绍中国各民族文化的图书中,在描述某少数民族的传统服饰时,使用了"奇装异服"四个字。作者后来解释,他使用这个词是想表达"独特而富有特色的服装"的意思----在汉语的某些方言区,"奇装异服"并不一定带有贬义。但这个词出现在正式出版物中,被该少数民族的读者看到,解读就完全不一样了。

这就是本罪最大的认定困境:语言的多义性。

辩护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第一项工作就是还原语境----将被指控为"歧视、侮辱"的片段,放回整本书的写作目的、整体基调、目标读者群体中去理解。一本以"促进民族团结"为宗旨的图书,其中个别表述的不严谨,与一本以"丑化少数民族"为目的的图书,在法律评价上应当有本质区别。

2.2 "侮辱"与"学术讨论"的边界

还有一些案件更加复杂----涉及的是真正的学术讨论。

人类学、社会学、民族学的研究中,对某一少数民族的社会结构、文化习俗、历史变迁进行批判性分析,是再正常不过的学术活动。但如果研究结论对该少数民族的某些传统做法提出了批评,这是"学术讨论"还是"歧视、侮辱"?

2024年,某高校学者出版了一本关于中国西北少数民族社会变迁的研究著作。书中对该地区某些落后的婚姻习俗进行了批评性分析,使用了"落后""需要改革"等表述。该书出版后,被一些人认为含有"歧视少数民族"的内容。

这个案例触及了一个深层问题:学术自由的保护边界。

从辩护的角度看,如果出版物是学术著作,其表述是在学术研究框架内进行的,只要不是恶意丑化、全面否定,就不宜轻易认定为"歧视、侮辱"。学术讨论允许批评,允许提出不同观点----这是学术自由的基本内涵,也是刑法在介入学术领域时应当保持克制的重要原因。

但这里有一个微妙的分寸:学术著作中使用"落后"一词,与使用"野蛮"一词,性质可能完全不同。前者可能是学术判断,后者则更接近于价值判断。辩护律师在对此类案件进行辩护时,需要对涉案表述进行精细的语义分析,而不是笼统地主张"学术自由"。

2.3 网络出版物是否适用本罪?

这是一个在理论界争议颇大的问题。

刑法第二百五十条制定于1997年,当时的"出版物"毫无疑问是指纸质出版物----图书、报纸、期刊。但如今,网络出版、电子图书、自媒体文章等新型传播载体已经完全改变了出版生态。

如果某人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一篇含有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的文章,这是否构成"在出版物中刊载"?

从严格解释的角度看,"出版物"在1997年刑法制定时的通常理解,是指经过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具有ISBN或CN号的正式出版物。网络上的个人文章,虽然具有"出版"的实质特征(即将内容公之于众),但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出版物",存在解释上的疑问。

但从功能解释的角度看,网络传播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往往远超传统出版物,如果对此类行为完全不追究刑事责任,似乎又与刑法保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不符。

目前,司法实务中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方式是:如果网络文章内容严重、影响恶劣,通常以寻衅滋事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等其他罪名追究,而不是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五十条。这种"绕道"的处理方式,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立法滞后于现实的无奈。

三、"情节恶劣"与"造成严重后果"----双重门槛的实务把握

刑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构成本罪需要"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这意味着本罪是一个结果犯,而非行为犯----仅有歧视、侮辱的内容还不够,还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

3.1 "情节恶劣"的综合判断

"情节恶劣"是一个综合性的评价要素,需要从多个维度进行判断:

内容性质:是使用轻微的不当表述,还是恶意丑化、全面否定?前者可能只是写作不够严谨,后者则明显具有主观恶意。

刊载目的:是学术研究、文化介绍,还是恶意攻击、煽动民族仇恨?目的的善恶,直接影响"情节"的认定。

传播范围:是学术著作(发行量小、读者群体专业),还是大众读物(发行量大、读者群体广泛)?传播范围越广,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能性就越大,"情节"也就越严重。

主观恶性:是明知故犯、恶意刊载,还是审查不严、过失刊载?虽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但"故意"的程度也有差别----是积极追求歧视、侮辱效果,还是对内容不当性认识不足?

3.2 "造成严重后果"的证据把握

"造成严重后果"是本罪最重要的入罪门槛之一,也是辩护律师最有发挥空间的战场。

在实务中,"严重后果"通常包括: - 引发少数民族群众的强烈不满和抗议(如集体信访、网络大规模声讨等) - 造成民族关系紧张,影响当地社会稳定 - 被境外媒体炒作,损害国家形象 - 其他严重的社会后果

但这里有一个重要的辩护切入点:因果关系。

"严重后果"必须是刊载歧视、侮辱内容的行为直接导致的。如果少数民族群众的抗议,是因为其他因素(如历史积怨、经济纠纷等)引发的,只是借题发挥,那么将"严重后果"全部归责于出版行为,在因果关系上就存在疑问。

辩护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对"严重后果"的证据进行严格审查:抗议活动的规模有多大?参与人员有哪些?他们的诉求是什么?抗议活动与涉案出版物之间的关联程度有多高?有没有证据表明,抗议活动是被少数人煽动、利用的?

这些问题的答案,往往决定了"造成严重后果"这一要件的认定。

四、主观方面的辩护核心----"明知"的证明困境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出版物中含有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仍然予以刊载。

4.1 "明知"的认定标准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行为人"明知"从来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对于出版从业人员而言,"明知"的认定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专业背景:不同类型的出版从业人员,其专业背景差异很大。资深编辑对民族文化敏感性的认知,显然高于刚入行的新手。判断"明知",需要结合行为人的专业背景、工作经验、文化素养等因素综合判断。

审查流程:正规出版单位都有内容审查流程。如果涉案内容经过了多级审查而没有被发现,这可能说明内容的不当性不够明显,行为人的"明知"就存在疑问。

专家审核:对于涉及少数民族内容的出版物,出版单位如果邀请了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审核,而专家也未发现问题,这可以作为行为人"不明知"的辩护依据。

4.2 过失情形的出罪辩护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过失不构成本罪。

如果行为人对出版物中的歧视、侮辱内容并不知情,或者虽然知情但未达到"明知"的程度,则不构成犯罪。这是辩护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最重要的出罪路径之一。

在实务中,过失情形通常包括: - 编辑审查不严,未能发现稿件中的不当表述 - 作者对某些民族文化习俗了解不够,无意中使用了不当表述 - 翻译作品中,译者对原文中涉及少数民族的内容理解有误

这些情形虽然可能涉及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但不构成刑事犯罪。

五、共同犯罪与单位犯罪的特殊问题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的主体是"直接责任人员"。这一表述在实务中经常引发争议:谁算是"直接责任人员"?

5.1 共同犯罪的认定

一本图书的出版,涉及作者、责任编辑、复审编辑、终审编辑、出版社负责人等多个主体。如果图书中含有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这些主体是否都构成犯罪?

从刑法理论的角度看,只有对刊载歧视、侮辱内容持故意态度的主体,才构成犯罪。如果责任编辑不知道内容存在问题,或者虽然知道但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则不构成犯罪。

在实务中,司法机关通常会追究以下主体的刑事责任: - 作者(如果其明知内容含有歧视、侮辱内容) - 责任编辑(如果其明知或应当知道内容存在问题,但未履行审查职责) - 出版社负责人(如果其对出版行为持故意态度,或者明知内容有问题仍然决定出版)

5.2 单位犯罪的问题

出版单位是否可以构成本罪的单位犯罪?

从刑法第二百五十条的文字表述看,本罪的主体是"直接责任人员",而非单位。这意味着本罪不处罚单位,只处罚自然人。

但这里有一个实务中的问题:如果出版社明知出版物含有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仍然决定出版,这是否构成单位犯罪?目前,司法实务中的通行做法是:追究"直接责任人员"(通常是责任编辑和出版社负责人)的刑事责任,而不对出版社进行单位犯罪认定。

六、程序辩护----立案标准与证据审查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的案件,在程序层面也有若干值得关注的辩护要点。

6.1 立案标准的把握

并不是所有含有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的出版物都会被刑事立案。根据相关规定,立案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内容确实含有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 - 情节恶劣 - 造成了严重后果 - 属于属地管辖范围

辩护律师在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首先应当审查立案的合法性----公安机关是否有权管辖此案?立案标准是否达到?如果立案本身存在瑕疵,后续的刑事诉讼程序就存在被质疑的基础。

6.2 证据审查的重点

此类案件的证据通常包括: - 涉案出版物(作为书证) - 相关证人证言(包括少数民族群众、出版从业人员等) - 鉴定意见(对涉案内容是否属于"歧视、侮辱"的专业认定) - 造成严重后果的证据(如抗议活动的照片、视频、网络截图等)

辩护律师在审查证据时,应当重点关注: - 涉案出版物的内容是否确实含有"歧视、侮辱"?这需要结合整体语境进行判断,不能断章取义。 - 鉴定意见是否客观、公正?鉴定人是否具有相关资质?鉴定程序是否合法? - "造成严重后果"的证据是否充分?因果关系是否能够建立?

七、量刑辩护----从宽情节的精细运用

如果经过辩护,"情节恶劣"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无法推翻,那么辩护的重点就转向量刑。

7.1 自首与坦白

在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案件中,自首和坦白的认定对量刑有重要影响。

如果行为人在司法机关介入前,已经主动停止发行、主动召回已发行的出版物、主动消除影响,这些行为虽然不一定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自首",但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

如果行为人在被追诉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事实,这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7.2 初犯、偶犯的认定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的被告人,通常是出版从业人员或作者,而非职业犯罪分子。如果他们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这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

7.3 积极补救的影响

在被指控后,行为人如果采取了积极的补救措施,如: - 公开道歉 - 回收已发行的出版物 - 在网络上发布澄清声明 - 向受影响的少数民族群体进行赔偿

这些行为虽然不能改变事实认定,但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八、一个特殊的辩护视角----"文化冲突"的语境还原

在办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我逐渐意识到一个深层次的问题:文化冲突。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的文化习俗差异很大。在介绍、描述某一少数民族的文化习俗时,不同文化背景的人可能会有完全不同的理解和感受。

一个在某民族文化中被认为是"正常"的表述,在另一个民族的文化语境中,可能就会被解读为"歧视"或"侮辱"。

这就引出了一个辩护视角:语境还原。

辩护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应当仅仅围绕法律条文进行辩护,更应当将案件放回到文化语境中去理解。涉案表述是在什么文化背景下产生的?作者的文化背景是什么?目标读者群体是什么?这些因素都可能影响到对"歧视、侮辱"的认定。

这并不是说,文化差异可以成为歧视、侮辱的"挡箭牌"----而是说,在认定"歧视、侮辱"时,应当充分考虑文化语境的复杂性,避免简单化、标签化的判断。

九、跨区域案件的管辖与协调机制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的案件,常常涉及跨区域的因素:出版社可能在东南沿海,而受影响的少数民族群体可能在西北内陆。这种跨区域的特征,给案件的管辖和协调带来了特殊的挑战。

9.1 属地管辖的确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而言,"犯罪地"包括哪些地方?

- 出版地:图书的出版地点(通常是出版社所在地) - 发行地:图书的发行地点(可能是全国多个城市) - 结果发生地:造成"严重后果"的地点(通常是少数民族聚居区)

在实务中,如果"严重后果"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区,该地区的司法机关通常具有管辖权。但这就带来了一个问题:出版地的司法机关与结果发生地的司法机关,谁优先管辖?

目前的通行做法是: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或者主要结果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9.2 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考量

在民族自治地方办理此类案件,还需要考虑到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相关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少数民族权益的案件时,应当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这并不是说,在民族自治地方就要"从重从快"办理此类案件----而是说,要充分考虑到案件的社会影响,充分听取少数民族群众的意见,确保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9.3 舆情应对与司法独立

此类案件往往伴随着较强的舆情反应。在网络时代,一本被认为"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图书,可能在短时间内引发全国性的讨论和抗议。

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面临着双重压力:一方面,要回应社会公众的关切,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另一方面,要保持司法独立,不被舆情左右,确保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这是一个微妙的平衡。做得不好,要么被指责为"纵容歧视",要么被指责为"迎合舆情"。辩护律师在此类案件中,也需要充分考虑到舆情因素,但同时又不能让舆情代替法律判断。

十、本罪的立法完善思考

作为一个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极少的罪名,刑法第二百五十条在立法层面也存在若干值得讨论的问题。

9.1 刑罚配置的合理性

本罪的最高刑是三年有期徒刑。从刑罚配置的角度看,这一刑罚与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的刑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基本相当。

但考虑到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和民族团结,其社会危害性可能不亚于危害国家安全的部分犯罪。三年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是否足以震慑潜在的违法行为,在理论上存在讨论空间。

9.2 "出版物"范围的滞后性

如前所述,刑法第二百五十条制定时,"出版物"仅指纸质出版物。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出版已经成为主流。立法上是否需要将"出版物"的范围扩大到网络出版,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9.3 "情节恶劣"与"造成严重后果"的关系

刑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但"情节恶劣"和"造成严重后果"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是"且"的关系(必须同时具备),还是"或"的关系(具备其一即可)?

从文字表述看,"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之间用的是逗号,这通常被理解为"且"的关系。但这样一来,本罪的入罪门槛就非常高----必须同时具备恶劣的情节和严重的后果。

在实务中,如果某出版物含有极度恶劣的歧视、侮辱内容,但恰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例如,图书发行量极小,几乎没有引起任何关注),这是否意味着不构成犯罪?从字面解释的角度看,答案似乎是肯定的。但这样的结论,是否与刑法保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相符?

这些问题,都有待于立法或司法解释的进一步明确。

十、余论:在文字与人心之间

刑法第二百五十条,是一个在纸面上看起来简单、在实践中却极其复杂的罪名。

它的复杂,不在于法律条文有多么晦涩,而在于它所调整的对象----文化表达与民族情感----本身就是这个社会上最敏感、最易引发争议的领域之一。

每一本书的出版,都是作者和出版从业者心血的结晶。但当这些心血结晶与民族情感发生碰撞时,法律就必须介入,必须给出一个判断。

这个判断,不应当是完全僵化的----它必须充分考虑到文化语境的复杂性、语言表达的多义性、以及出版自由与民族团结之间的平衡。

它也不应当是完全主观的----它必须建立在充分的事实证据和法律推理的基础上,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一群人的"感觉"。

在所有的刑事案件中,大概没有哪一类案件像本罪这样,如此深刻地揭示出:法律不仅仅是逻辑,也是价值判断;不仅仅是规则,也是文化对话。

对于出版从业者而言,这个罪名是一个提醒:在追求出版自由的同时,也必须充分尊重各民族的文化的差异,充分考虑到自己笔下的文字可能带来的社会影响。

对于法律工作者而言,这个罪名是一个考验:在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同时,也必须充分考虑到各民族的文化特点,充分尊重文化表达的多样性。

在文字与人心之间,在法律与文化之间,在个体表达与集体情感之间----这个罪名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思考的契机,关于什么是公正,什么是尊重,什么是多元文化社会中的法律底线。

本文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第二百五十条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19号)

3. 《出版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4. 国家新闻出版署《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相关条款

5. 相关典型案例:某出版社非法出版含歧视伊斯兰教内容书籍案(直接责任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作者在小说中多次使用侮辱少数民族表述案(引发群体冲突,作者被追究刑事责任);2023年西北某自治州移送某出版社审查案(涉及十余年前出版的图书内容争议)

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34号)----涉及与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相关的行为定性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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