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 李良律师
导 言
分裂国家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是危害国家安全罪一章中的核心罪名之一。该罪涉及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根本利益,案件社会关注度极高,政治敏感性强,对辩护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提出了极高要求。
作为刑辩律师,在承办此类案件中需要在忠实履行辩护职责与维护国家安全之间寻求专业平衡。本文从法律规范体系、构成要件分析、量刑标准、辩护要点、真实案例参考、程序注意事项及风险防控等维度进行全面梳理,旨在为实务辩护提供参考。
本文所引用的法条和案例均来自公开可查的官方渠道,包括全国人大立法文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国法院网及新华社等权威媒体的公开报道,确保真实、有效、可查。
与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名相比,分裂国家罪具有以下突出特点:
? 行为类型多样:涵盖组织、策划、实施三类行为模式,既包括暴力分裂(如新疆暴恐关联案件),也包括非暴力分裂(如"台独"分裂活动);
? 身份层级复杂:区分首要分子、罪行重大者、积极参加者、其他参加者四个等级,量刑差异极大(从三年以下到死刑);
? 2024年专项司法解释:两高三部《意见》首次系统化规定了"台独"型分裂国家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缺席审判程序,对辩护实务提出全新挑战。
第一章 法律规范体系
一、核心法律条文
(一)《刑法》第一百零三条(全文)
第一款【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款【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刑法》第一百零六条(从重情节)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死刑适用与没收财产)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四)《刑法》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五)《刑法》第九十七条(首要分子的定义)
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二、"两高三部"专项司法解释(2024年)
2024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这是迄今为止对分裂国家罪最具针对性和操作性的专项司法文件。
(一)分裂国家罪的认定标准(《意见》第2-6条)
以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为目的,组织、策划、实施以下行为之一的,以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
? 发起、建立"台独"分裂组织,策划、制定"台独"分裂行动纲领、计划、方案,指挥实施分裂活动的;
? 通过制定、修改、解释、废止台湾地区有关规定或"公民投票"等方式,图谋改变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法律地位的;
? 通过推动台湾加入仅限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或对外进行官方往来、军事联系等方式,图谋在国际社会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台湾独立"的;
? 利用职权在教育、文化、历史、新闻传媒等领域大肆歪曲、篡改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事实,或打压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国家统一的政党、团体、人员的;
? 其他图谋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行为。
(二)主体身份界定(《意见》第8-10条)
(三)缺席审判程序(《意见》第13-17条)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可适用缺席审判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近亲属可代为委托;未委托的,法院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判决后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均有权上诉。
(四)从宽处理规定(《意见》第17条)
"台独"顽固分子主动放弃"台独"分裂立场,不再实施"台独"分裂活动,并采取措施减轻、消除危害后果或者防止危害扩大,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多项不起诉。
三、其他相关司法解释
(一)法释[1999]19号(邪教组织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0月20日施行):
? 第七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第九条:对自首、立功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受蒙蔽、胁迫参加且已退出的人员,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2003年突发传染病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5日施行):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以煽动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
四、相关法律一览
第二章 构成要件分析
分裂国家罪属于行为犯,不以实际发生国家分裂的结果为既遂要件。以下从四要件体系逐一分析,每个要件均附辩护关注点。
一、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践中,本罪的实施者往往是具有一定社会地位或政治影响力的人员,包括窃据党政军重要职位的野心家、阴谋家和反动民族主义者(引自法律出版社《刑法罪名精释》)。
辩护关注点:
? 审查行为人是否年满16周岁
? 评估行为人是否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状况鉴定)
? 行为人是否系被胁迫、被利诱参与(应归入"其他参加者",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
? 注意法释[1999]19号第9条:"受蒙蔽、胁迫参加且已退出的人员,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犯罪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本罪侵犯的是国家法益中最为根本的组成部分。
辩护关注点:
? 区分"分裂国家"行为与一般政治言论、学术讨论、民族文化交流活动的界限
? 审查行为是否实质上威胁了国家统一,还是仅在特定议题上持不同意见
? 言论自由的宪法保障与本罪构成之间的边界
三、犯罪客观方面
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三个行为要素具有递进关系:
辩护核心关注点:
? 审查具体行为是否达到"组织、策划、实施"的法律门槛,而非仅停留在言论或思想层面
? 审查行为与分裂国家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特别是类似沙塔尔·沙吾提案中"毒教材"与后续暴恐事件的因果关系认定
? 审查是否存在"情节显著轻微"(《刑法》第13条但书)的情形
? 识别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台独"型、"疆独"型还是"藏独"型,不同类型在司法实践中可能有不同的量刑倾向
四、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国家统一,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罪要求直接故意,即行为人具有明确的"分裂国家"的目的。
辩护核心关注点(主观故意是关键的突破口):
? 行为人是否具有"分裂国家"的明确目的,还是一般性的政治表达或学术探讨
? 主观上是否认识到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违法性认识)
? 是否系被欺骗、被蒙蔽而参与----不知活动真实目的
? 是否存在违法性认识错误----如长期居住境外,不熟悉国内法律
第三章 量刑标准
一、法定量刑层级
二、附加刑
? 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法》第56条)
?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刑法》第113条第2款)
三、身份界定与辩护方向
第四章 核心辩护要点
一、定性辩护----此罪与彼罪的界分
(一)分裂国家罪与煽动分裂国家罪的界分
这是分裂国家案辩护中最重要的界分问题之一,直接影响量刑档次。
辩护策略:如指控行为更符合"煽动"特征而非"组织、策划、实施",应积极争取变更为煽动分裂国家罪。李延贺案(3年有期徒刑)与杨智渊案(9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差异充分说明了此罪与彼罪界分的重要性。
(二)分裂国家罪与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界分
二、主观故意辩护
主观故意是分裂国家案中最重要的辩护突破口。本罪要求行为人具有"分裂国家"的明确目的(直接故意),而非间接故意或过失。
? 缺乏分裂国家意图:行为人可能仅表达了对某些政策的不同意见,或参与了一般性的民族/地区文化交流活动,但不能由此推断具有分裂国家的故意。
? 违法性认识错误的辨析:虽然"不知法不免责"是基本原则,但在特殊情形下(如被告人长期居住境外,对国内法律缺乏认知),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考虑。
? 被欺骗、被蒙蔽参与的辩护:论证被告人系受他人误导而参与相关活动,不知其真实目的。法释[1999]19号第9条明确:"受蒙蔽、胁迫参加且已退出的人员,不作为犯罪处理。"
? 2024年《意见》中"主动放弃"的出罪路径:对于"台独"类案件,论证被告人已主动放弃"台独"分裂立场,不再实施分裂活动,并采取措施减轻危害后果,争取不起诉或撤销案件。
三、行为程度辩护
(一)降低参与等级认定
争取将"首要分子/罪行重大"降为"积极参加",或将"积极参加"降为"其他参加",量刑可大幅降低:
? 证明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处于边缘地位
? 证明被告人参与次数有限、作用较小
? 证明被告人系被胁迫、被利诱参与
? 引用2024年《意见》第9条、第10条的身份界定标准进行反向论证
(二)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的认定
本罪虽为行为犯,但《刑法》第22条(犯罪预备)、第23条(犯罪未遂)、第24条(犯罪中止)的一般规定仍然适用:
? 策划行为是否仅停留在预谋阶段而未付诸实施(犯罪预备)
? 是否已经着手但因意志外原因未得逞(犯罪未遂)
? 是否存在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形(犯罪中止)
四、量刑辩护
(一)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二)酌定从轻情节
? 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参考李延贺案,被告人当庭认罪未上诉)
? 积极退赃退赔、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 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
? 主动放弃分裂立场----依2024年《意见》第17条
? 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较轻
? 境外受胁迫参与,回国后主动说明情况----依《国家安全法》第25条
? 家庭情况、身体状况等个人因素
五、程序辩护
(一)管辖审查
? 依《刑事诉讼法》第4条,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侦查。如由公安机关越权办理,可提出管辖异议。
? 缺席审判案件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24年《意见》第14条)。
(二)证据审查
? 电子证据审查:重点审查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保存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参考伊力哈木案,电子证据是定案关键。
? 境外证据审查:境外形成的证据需经公证、认证程序。
? 言辞证据审查:审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诱供情形,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 证人证言审查:重点审查污点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和一致性。
(三)缺席审判的程序辩护(针对境外被告人)
? 审查传票和起诉书副本是否依法送达
? 审查缺席审判的适用条件是否满足(需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 确保被告人获得辩护律师的有效帮助(法院有义务指派法律援助律师)
? 告知被告人及其近亲属上诉权(判决书应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
第五章 真实案例参考
特别说明:分裂国家罪案件涉及国家安全,绝大部分裁判文书不公开。以下五个案例均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等官方公开发布,或新华社、人民日报等权威媒体报道,均真实可查。案例涵盖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1款)和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2款),对于此罪与彼罪的界分辩护具有重要参照价值。
以下五个案例代表了五种不同模式的司法实践,辩护律师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最相似的案例作为量刑参考。
案例一:杨智渊分裂国家案("台独"型)
辩护启示:
? 该案为"积极参加"档次,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幅度内判处九年,接近该档次上限,反映从严惩处的司法导向;
? 辩护时应重点关注是否存在降档适用的空间----论证被告人作用有限、参与程度较浅;
? 该案是《意见》实施后的首案,具有标杆效应,可作为后续同类案件的量刑参照基准。
案例二:沙塔尔·沙吾提分裂国家案("疆独"教育渗透型)
辩护启示:
? 该案为首要分子+死刑适用的典型案例,判决体现了对利用公职身份教育渗透型分裂国家犯罪的极严厉态度;
? 辩护时应重点关注:①危害后果与被告行为的因果关系认定----"间接造成"是否成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②数罪并罚时各罪名量刑的合理性;③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区分----非首要分子能否论证为从犯。
案例三:伊力哈木·土赫提分裂国家案(学术平台型)
辩护启示:
? 该案是学术型/知识型分裂国家案的典型----利用学术身份和网络平台实施犯罪;
? 辩护时应关注:①网站言论与"组织、策划、实施"的法律定性差异----论证行为本质上更接近"煽动"而非"组织";②电子证据的取证合法性审查----百余篇文章的证据固定程序是否合法;③境外证据的认证程序;④是否适用《国家安全法》第25条的免责条款。
案例四:希尔扎提·巴吾东分裂国家案(政法系统内鬼型)
辩护启示:
? 该案是典型的"身份掩护型"分裂国家案,政法系统领导干部身份加重了社会危害性评价;
? 辩护时应关注:①各罪名间的重复评价问题----10项罪名中是否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吸收关系;②数罪并罚的量刑合理性审查----各项罪名的量刑基准及合并执行规则;③受贿财物用于犯罪目的的定性和数额计算。
案例五:李延贺(富察)煽动分裂国家案("台独"言论型)
辩护启示:
? 该案是煽动分裂国家罪与分裂国家罪界分的极佳参照----如被指控为第103条第1款,可尝试论证行为更符合第2款特征(言论性、鼓动性),从而将法定刑档次从"无期/十年以上"或"三至十年"降至"五年以下";
? 认罪认罚在该类案件中发挥了显著的从宽作用(仅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 该案作为写入两高报告的典型案例,其量刑标准对后续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五案量刑对比总结
第六章 程序注意事项
一、接受委托阶段
? 委托手续审查:审查委托人是否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被告人本人,确保委托关系合法有效
? 利益冲突审查:如同一案件有多名被告人,不得同时担任两名以上被告人的辩护人
? 案件性质告知:向委托人充分告知案件性质、可能的后果及律师的权利义务
? 保密义务强调:向委托人强调律师保密义务,同时也告知委托人不得要求律师从事违法行为
二、侦查阶段
? 会见权行使: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会见需经侦查机关许可(《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3款)。及时提交会见申请,如被拒绝应要求书面说明理由
? 证据保全申请:对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可申请侦查机关收集、调取
? 强制措施异议:对不当的强制措施(如超期羁押),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三、审查起诉阶段
? 阅卷:全面查阅案卷材料,重点审查电子证据的提取程序、证人证言的一致性
? 核实证据:向犯罪嫌疑人核实关键证据,询问案件事实
? 不起诉意见:如符合不起诉条件(特别是2024年《意见》第17条规定的从宽情形),及时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 认罪认罚:如被告人选择认罪认罚,协助其完成具结程序
四、审判阶段
? 管辖审查:审查法院管辖权,特别是缺席审判案件是否由最高法指定的中院审理
? 不公开审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律师负有保密义务
? 质证环节:对每一份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逐一质证;对电子证据重点质证取证程序和数据完整性;申请关键证人出庭作证
? 辩论环节:围绕定性、量刑两大焦点发表辩护意见;引用典型案例判决作为量刑参考;突出有利于被告人的从轻、减轻情节
? 缺席审判特殊规定:确认传票和起诉书副本是否依法送达;确保被告人获得法律援助律师的有效辩护;告知被告人及其近亲属上诉权
五、量刑与后续
? 退赃退赔:积极协调被告人退赃退赔,争取从宽处理
? 量刑建议沟通:与公诉机关就量刑建议进行庭前沟通
? 上诉: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均有权上诉(2024年《意见》第19条)
? 减刑假释:判决生效后,在服刑期间为符合条件的被告人申请减刑、假释
第七章 风险防控
一、执业红线
二、沟通规范
? 与当事人沟通:会见时严格遵守看守所/办案单位的规定;不使用暗语、暗号传递信息;不代为传递信件、物品(除生活必需品依法转交外);告知当事人如实陈述,不作虚假供述
? 与家属沟通:不透露案情细节(涉及国家秘密);不承诺案件结果;不收取不合规费用
? 与媒体沟通:原则上不接受媒体采访;如需公开发声,须经律师事务所审批
三、文书安全
? 辩护意见、法律意见书等文书不得包含国家秘密信息
? 电子文档加密保存
? 案卷材料专人保管
? 废弃文书按保密规定销毁
第八章 辩护方向优先级总结
根据案件具体情形,按以下优先级选择辩护方向:
第一优先:出罪辩护
第二优先:罪名变更辩护
第三优先:降低参与等级
第四优先:量刑从宽
? 法定情节:自首、坦白、立功、从犯、胁从犯
? 酌定情节:认罪认罚、初犯偶犯、退赃退赔、实际危害小
第五优先:程序辩护
? 管辖异议
? 非法证据排除
? 缺席审判程序保障
? 强制措施变更申请
结 语
分裂国家罪的辩护是一项极具挑战性的工作。辩护律师应在严格遵守法律和职业伦理的前提下,通过对构成要件的精准把握、对量刑情节的充分挖掘、对程序权利的积极行使,为被告人提供有效辩护。
同时,律师应当时刻保持政治敏感性,坚守执业底线,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维护国家安全之间寻求平衡。在具体辩护策略的选择上,应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从本文建议的五级优先级框架中选取最适合的路径。
2024年两高三部《意见》的出台为"台独"型分裂国家案提供了更加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和程序框架,辩护律师应深入研读该《意见》,从中发掘有利的辩护切入点。
附录:主要法律文件索引
案例信息来源索引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