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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咬到就没责任?未拴绳宠物追扑致伤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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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饲养宠物本是个人的自由,但养犬不牵绳,一旦给他人造成损害,饲养人就要为此付出代价。近日,宁夏银川市贺兰县人民法院德胜法庭办理的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对未拴绳宠物追扑致人摔伤的案件作出清晰回应:没有咬到,不等于没有责任。

纠纷源于两年前。老张带着年幼的孙女在小区散步,行至李某别墅门口时,一只未拴绳的宠物狗突然狂吠着窜出,扑向祖孙二人。护孙心切的老张本能地阻挡和躲闪,脚下失衡重重摔倒,造成身体多处骨折,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事后协商赔偿时,李某认为自家小狗并未接触到老张,只愿意承担部分责任,对赔偿数额也提出异议。多次协商无果,老张诉至贺兰县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李某作为狗的饲养人,负有采取拴养、圈养等安全管理措施防止他人损害的法定义务,且无证据证明老张存在故意挑逗、攻击动物等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故应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在调后答疑时特别指出,造成他人损害不仅包括直接撕咬,也包括因宠物追赶、吠叫等危险行为引发惊恐躲避而致伤。只要宠物的危险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法律上的相当因果关系,物理接触并非责任构成要件。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还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想减轻责任,只能证明被侵权人存在故意,连重大过失都不足以减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一次性赔偿老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16万元。

这起案件给养犬人士敲响警钟:遛狗拴绳不是可选项,而是法定义务。即便犬只没有实际接触受害人,只要其危险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饲养人就要承担无过错的侵权责任。对受害人而言,遭遇类似损害应注意保留出警记录、监控、病历、鉴定意见等证据,依法主张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赔偿项目。文明养犬,既是对他人安全的尊重,也是对自己责任的守护。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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