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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未遂与认罪认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辩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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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在刑事辩护中,共同犯罪案件的量刑辩护往往围绕行为人的地位作用、犯罪形态以及认罪态度展开。近期披露的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例,集中呈现了从犯、犯罪未遂与认罪认罚三项情节的叠加运用,对同类案件的辩护具有参考意义。

基本案情是,董某参与一起跨省运输、销售假冒伪劣卷烟案件。侦查机关查明,该犯罪团伙通过非法渠道购进假冒伪劣卷烟,经物流运输至多地销售,涉案金额巨大。董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负责部分运输环节的工作。

辩护过程中,辩护人围绕董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展开论证。其一,董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刑法总则关于从犯的规定,对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董某并非组织策划者,所参与环节有限,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二,涉案行为部分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三,董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董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涉案行为部分属于未遂,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董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这一结果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对地位作用较小、主观恶性不深、自愿认罪认罚的被告人适度从宽的处理思路。

从辩护实务看,共同犯罪案件不同行为人的地位和作用差异巨大,精准识别当事人在犯罪中的具体角色、积极论证从犯地位,是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重要切入点。同时,犯罪未遂的认定、坦白与认罪认罚从宽的叠加适用,也能为当事人争取更大幅度的量刑优惠。需要强调的是,认罪认罚从宽是一项法定制度,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真诚悔罪、接受处罚,既节约司法资源,也有助于获得相对宽缓的处理结果。辩护工作应当在事实和法律基础上,依法、理性地挖掘并论证各类法定与酌定从宽情节。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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