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建筑工程、房地产纠纷 >> 文章正文
物业费该谁交、怎么交:从物业纠纷典型案例看业主与物业的权利边界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物业服务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居住体验,但物业费由谁交、按什么标准交、业主能否以各种理由拒交,一直是物业纠纷的高发点。2026年8月,人民法院发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五则典型案例,围绕收房、收费标准、服务瑕疵等常见争议,划清了业主与物业的权利边界。

第一则案例明确,物业在未实际交付给买受人占有之前的物业服务费应由开发商支付。秦某某购买房屋后长期未收房,物业公司要求其支付数年物业费被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本案中物业未能证明秦某某在交房前已完成接收,故驳回了物业的该项请求。依据在于《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关于物业费承担主体的规定。

第二则案例涉及同一小区不同区域能否约定不同收费标准。某小区一期、二期高层住宅分别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了每月每平方米1元和1.25元两档收费标准。法院认可,只要收费标准经过合法程序约定,同一小区不同区域可以实行差异化的物业费,业主不能以其他区域标准更低为由拒交。

第三类常见争议是房屋质量瑕疵能否成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人民法院案例库相关裁判明确,房屋质量问题属于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与物业服务合同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业主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但物业服务存在明显瑕疵的,业主可依法主张减免相应费用,而非一概拒交。

第四则案例提示,产权更迭后物业费欠费主体可能发生变化。如房屋经司法拍卖过户,拍卖公告明确历史欠费由买受人承担的,物业应直接向现权利人主张,错误起诉原业主将面临败诉并增加维权成本。

上述案例传达的裁判导向是:物业应当按约提供服务、规范核查权属信息并依法主张权利;业主则应当按时交费,对服务不满意应通过协商、投诉或诉讼主张减免,而非简单拒交。买房时,除查看楼书、沙盘外,还应仔细查阅售楼处公示的不利因素和物业收费约定,必要时将特别关切写入合同补充协议,从源头减少纠纷。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2009年山东省律师事务所..
·2009年度济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在..
·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山东..
·长期未提供劳动的,双方..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
·彭某诉孙某离婚后房屋确..
·江苏省高院关于民事申请..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