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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父异母继女能否继承继母遗产:以未形成扶养关系驳回诉请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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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再婚重组家庭中,继子女是否当然享有对继父母遗产的继承权,是家事审判中的常见争议。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同父异母姐妹房产继承纠纷案给出明确答案: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具有法定继承人资格,关键看是否形成扶养关系,仅有共同居住的事实并不足够。

案情并不复杂。1996年,陆父带着年仅6岁的女儿小丽与林某再婚,次年生育小女儿小芳。一家人共同居住在龙州县城购置的房屋中。2020年9月,林某因病去世;次月,陆父在亲友见证下自书遗嘱,将案涉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交由小芳单独继承。陆父去世后,小芳持遗嘱办理继承手续,小丽却以各种理由不予配合,并主张自己从小随父亲与林某一同生活,已与林某形成扶养关系的继母女关系,应当作为法定继承人分得林某的遗产份额。

法院审理认为,陆父所立遗嘱系其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自书遗嘱形式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就继女继承权而言,继父母子女间是否享有法定继承人资格,以是否存在扶养关系为判断标准。本案中,小丽虽长期与继母同住一个屋檐下,但二人日常相处冷淡疏离、互不照料;小丽的生活起居由其自理或由陆父照料,学业相关事务也均由陆父办理;高中外出求学后便未与林某和陆父共同生活。综合来看,小丽与林某之间并未形成实质的扶养关系,故不享有继母遗产的继承权。

这起案件提示,民法典在法定继承中对继子女继承权采取的是实质审查标准,而非单纯以身份关系或共同居住事实为准。判断扶养关系是否存在,法院通常会综合考量共同生活时间、经济供养、生活照料、情感联系等因素。仅因年幼时随父与继母同住,成年后少有往来,难以认定为形成扶养关系。

对再婚家庭而言,提前通过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明确财产安排,能够有效减少身后纠纷。同时,继子女若主张继承权,应注意留存体现长期共同生活、相互扶助的证据,否则仅凭血缘之外的身份关系,未必能获得法院支持。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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