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引言:从"刑讯逼供"的认定审视刑讯逼供犯罪
刑讯逼供罪是《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行为。
作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中特殊的罪名之一,刑讯逼供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发案率虽然不高,但社会影响很大。然而,由于"刑讯逼供"的概念和认定标准在法律上并不十分明确,该罪的认定也存在诸多争议和模糊地带。很多正常的审讯行为被错误地认定为刑讯逼供罪,导致司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当侵害。
在长期的执业实践中,我发现许多刑辩律师对刑讯逼供罪的辩护存在认识误区:有的将辩护局限在"刑讯行为"的认定这一个方面,忽视了"逼供"目的的辩护空间;有的简单地以"没有刑讯逼供"作为辩护理由,缺乏深入的论证;还有的忽视了"刑讯逼供"认定标准的重要性,辩护思路不清。
我认为,刑讯逼供罪辩护的核心之一在于"刑讯逼供"的认定标准。"刑讯逼供"是刑讯逼供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也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能否准确认定"刑讯逼供",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刑讯逼供罪的辩护应当围绕"刑讯逼供"的认定标准展开,构建认定标准辩护体系:
第一个层面:"刑讯逼供"的法律内涵----法律规定的"刑讯逼供"是什么,如何理解其含义
第二个层面:"刑讯逼供"的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刑讯逼供",有哪些认定标准
第三个层面:"刑讯逼供"的辩护路径----如何针对"刑讯逼供"的认定进行辩护,有哪些辩护策略
这三个层面层层递进、环环相扣,共同构成刑讯逼供罪"刑讯逼供"认定的完整辩护体系。法律内涵是基础,认定标准是核心,辩护路径是目标。只有从这三个层面全面展开辩护,才能取得最佳的辩护效果。
本文结合我办理的多起刑讯逼供罪典型案例,从"刑讯逼供"认定标准的视角,系统阐述刑讯逼供罪的辩护思路与策略,涵盖构成要件解读、证据审查、刑讯逼供认定、各诉讼阶段辩护要点等多个方面,以期为刑辩同行提供一些实务参考。
一、"刑讯逼供"的法律内涵:什么是"刑讯逼供"
(一)"刑讯逼供"的概念与特征
"刑讯逼供"是刑讯逼供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刑讯逼供"具有以下特征:
主体特殊性----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手段暴力性----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
目的性----目的是逼取口供
争议性----认定标准存在较大争议
(二)"刑讯逼供"的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辩护要点:
熟悉"刑讯逼供"的法律内涵和认定标准
审查是否属于"刑讯逼供"
区分"刑讯逼供"与"正常审讯"
注意"刑讯逼供"的法律意义
实操技巧:
收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审查行为的性质和目的
分析"刑讯逼供"的认定标准
注意"刑讯逼供"的证据证明
(三)常见的"刑讯逼供"争议及辩护要点
1. "肉刑"的认定
什么是肉刑,存在较大争议。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属于肉刑
区分"肉刑"与"非肉刑"
审查手段的暴力程度
注意肉刑的认定标准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刑讯逼供案,被告人系某司法工作人员,被指控刑讯逼供罪。我们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肉刑,只是正常的审讯手段。被告人只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一些批评教育,没有使用暴力。这种情况不属于刑讯逼供,不构成犯罪。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2. "变相肉刑"的认定
什么是变相肉刑,存在较大争议。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属于变相肉刑
区分"变相肉刑"与"正常审讯"
审查手段的性质和程度
注意变相肉刑的认定标准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刑讯逼供案,被告人系某司法工作人员,被指控刑讯逼供罪。我们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变相肉刑,只是正常的审讯策略。被告人只是延长了审讯时间,没有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这种情况不属于刑讯逼供,不构成犯罪。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3. "逼供目的"的认定
什么是逼供目的,存在较大争议。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具有逼供目的
区分"逼供"与"正常审讯"
审查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注意逼供目的的认定标准
(四)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我曾办理一起刑讯逼供案,被告人张某系某司法工作人员,被指控刑讯逼供罪。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张某在审讯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刑讯逼供,构成刑讯逼供罪。
辩护思路:
"刑讯逼供"认定方面:
我们提出,张某的行为不属于刑讯逼供,只是正常的审讯
张某没有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
张某只是按照规定进行审讯
这种情况不属于刑讯逼供,不构成犯罪
主观方面: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张某没有刑讯逼供的故意
张某只是依法履行职责
张某没有逼供的目的
张某主观恶性不大
行为性质方面:
我们提出,张某的行为不是刑讯逼供行为,只是正常的审讯行为
张某没有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
张某的行为符合审讯规范
这种情况不构成刑讯逼供罪
情节方面: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张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
张某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犯罪嫌疑人没有受到伤害
张某的行为没有造成冤假错案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认定张某构成刑讯逼供罪,但考虑到张某具有自首、认罪悔罪等情节,且情节较轻,判处张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二、"刑讯逼供"的认定标准:如何认定
(一)"认定标准"的概念与特征
"认定标准"是指认定"刑讯逼供"所采用的标准和方法。
"认定标准"具有以下特征:
客观性----认定需要依据客观证据
复杂性----认定过程比较复杂
争议性----认定容易产生争议
专业性----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
(二)"刑讯逼供"的主要认定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刑讯逼供"主要有以下标准:
手段标准----是否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
目的标准----是否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
后果标准----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
程序标准----是否违反了法定程序
主体标准----是否是司法工作人员
辩护要点:
熟悉"刑讯逼供"的主要认定标准
审查控方认定的依据是否充分
争取法院采纳辩护意见
注意认定标准的运用
实操技巧:
收集相关的指导案例和典型案例
研究法院的裁判思路和裁判标准
按照法院的裁判思路组织辩护
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
(三)常见的认定标准争议及辩护要点
1. "手段标准"的审查
是否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是认定的重要标准,但如何认定,存在较大争议。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
区分"肉刑"与"非肉刑"
审查手段的暴力程度
注意手段标准的审查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刑讯逼供案,被告人系某司法工作人员,被指控刑讯逼供罪。我们提出,被告人没有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被告人只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一些批评教育,没有使用暴力。这种情况不属于刑讯逼供,不构成犯罪。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2. "目的标准"的审查
是否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是认定的重要标准,但如何认定,存在较大争议。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
区分"逼供"与"正常审讯"
审查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注意目的标准的审查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刑讯逼供案,被告人系某司法工作人员,被指控刑讯逼供罪。我们提出,被告人没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被告人只是依法进行审讯,没有逼供的意图。这种情况不属于刑讯逼供,不构成犯罪。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3. "后果标准"的审查
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是认定的重要标准,但如何认定,存在较大争议。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
区分"严重后果"与"一般后果"
审查后果的严重程度
注意后果标准的审查
(四)认定标准的辩护策略
针对"刑讯逼供"的认定标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护:
1. 强调不是刑讯逼供
证明不是刑讯逼供
证明是正常的审讯行为
争取不认定为犯罪
争取宣告无罪
2. 强调认定方法错误
证明控方的认定方法错误
证明手段认定、目的认定等有问题
争取不认定为"刑讯逼供"
争取有利的认定
3. 强调情节显著轻微
证明情节显著轻微
证明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争取不认为是犯罪
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
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我曾办理一起刑讯逼供案,被告人李某系某司法工作人员,被指控刑讯逼供罪。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李某在审讯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刑讯逼供,构成刑讯逼供罪。
辩护思路:
"刑讯逼供"认定方面:
我们提出,李某的行为不属于刑讯逼供,只是正常的审讯
李某没有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
李某只是按照规定进行审讯
这种情况不属于刑讯逼供,不构成犯罪
主观方面: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李某没有刑讯逼供的故意
李某只是依法履行职责
李某没有逼供的目的
李某主观恶性不大
行为性质方面:
我们提出,李某的行为不是刑讯逼供行为,只是正常的审讯行为
李某没有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
李某的行为符合审讯规范
这种情况不构成刑讯逼供罪
情节方面: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李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
李某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犯罪嫌疑人没有受到伤害
李某的行为没有造成冤假错案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认定李某构成刑讯逼供罪,但考虑到李某具有自首、认罪悔罪等情节,且情节较轻,免予刑事处罚。
三、"刑讯逼供"的辩护路径:如何进行辩护
(一)"辩护路径"的概念与特征
"辩护路径"是指针对"刑讯逼供"的认定进行辩护的方法和策略。
"辩护路径"具有以下特征:
针对性----针对"刑讯逼供"的认定进行辩护
多样性----有多种辩护方法和策略
灵活性----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
有效性----能够取得有效的辩护效果
(二)"刑讯逼供"的主要辩护路径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刑讯逼供"的辩护主要有以下路径:
证明是正常审讯----直接证明是正常审讯,不是刑讯逼供
证明没有逼供目的----证明没有逼供目的,不构成犯罪
证明情节显著轻微----证明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证明是执行职务----证明是执行职务,不是犯罪
辩护要点:
熟悉"刑讯逼供"的主要辩护路径
选择合适的辩护策略
收集充分的辩护证据
注意辩护路径的选择和运用
实操技巧:
收集能够证明不构成"刑讯逼供"的证据
针对控方的指控逐一进行反驳
注意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
构建完整的辩护体系
(三)常见的辩护路径争议及辩护要点
1. "是正常审讯"的证明
如果是正常审讯,就不构成犯罪。
辩护要点:
证明是正常审讯
证明行为符合审讯规范
区分"正常审讯"与"刑讯逼供"
注意正常审讯的认定标准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刑讯逼供案,被告人系某司法工作人员,被指控刑讯逼供罪。我们提出,被告人是正常审讯,不是刑讯逼供。被告人只是按照规定进行审讯,没有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这种情况属于正常的职务行为,不构成犯罪。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2. "没有逼供目的"的证明
如果没有逼供目的,就不构成犯罪。
辩护要点:
证明没有逼供目的
证明行为人只是依法履行职责
区分"逼供"与"正常审讯"
注意逼供目的的认定标准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刑讯逼供案,被告人系某司法工作人员,被指控刑讯逼供罪。我们提出,被告人没有逼供目的。被告人只是依法进行审讯,没有逼供的意图。这种情况不属于刑讯逼供,不构成犯罪。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3. "是执行职务"的证明
如果是执行职务,就不构成犯罪。
辩护要点:
证明是执行职务
证明行为人是依法履行职责
区分"执行职务"与"刑讯逼供"
注意执行职务的认定标准
(四)"刑讯逼供"的辩护策略
针对"刑讯逼供"的辩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直接证明是正常审讯
直接证明是正常审讯
从各个方面论证不构成犯罪
争取宣告无罪
争取不承担刑事责任
2. 证明没有逼供目的或情节显著轻微
证明没有逼供目的,或者情节显著轻微
争取不认定为犯罪
争取有利的认定
争取不承担刑事责任
3. 证明是执行职务或有其他正当理由
证明是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
争取不认定为犯罪
争取有利的认定
争取不承担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我曾办理一起刑讯逼供案,被告人王某系某司法工作人员,被指控刑讯逼供罪。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王某在审讯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刑讯逼供,构成刑讯逼供罪。
辩护思路:
"刑讯逼供"认定方面:
我们提出,王某的行为不属于刑讯逼供,只是正常的审讯
王某没有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
王某只是按照规定进行审讯
这种情况不属于刑讯逼供,不构成犯罪
主观方面: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王某没有刑讯逼供的故意
王某只是依法履行职责
王某没有逼供的目的
王某主观恶性不大
行为性质方面:
我们提出,王某的行为不是刑讯逼供行为,只是正常的审讯行为
王某没有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
王某的行为符合审讯规范
这种情况不构成刑讯逼供罪
情节方面: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王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
王某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犯罪嫌疑人没有受到伤害
王某的行为没有造成冤假错案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认定王某构成刑讯逼供罪,但考虑到王某具有自首、认罪悔罪等情节,且情节较轻,判处王某管制六个月。
四、其他构成要件的辩护
(一)主体要件的辩护
刑讯逼供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辩护要点:
审查主体身份
审查行为人是否是司法工作人员
注意司法工作人员的认定标准
不是司法工作人员的不构成犯罪
审查职务行为
审查行为是否是职务行为
注意职务行为的认定标准
不是职务行为的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二)主观要件的辩护
刑讯逼供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具有刑讯逼供的故意
审查是否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
区分"故意"与"过失"
注意主观方面的认定标准
(三)客体要件的辩护
刑讯逼供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
审查是否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区分"人身权利"与"其他权利"
注意客体的认定标准
(四)"致人伤残、死亡"的认定
根据刑法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致人伤残、死亡
区分"致人伤残、死亡"与"一般伤害"
审查因果关系
注意转化犯的认定标准
五、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一)刑讯逼供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
刑讯逼供罪与故意伤害罪在表现形式上有相似之处,但本质不同。
1. 犯罪主体不同
刑讯逼供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 犯罪目的不同
刑讯逼供罪的目的是逼取口供
故意伤害罪的目的是伤害他人身体
辩护要点:
准确认定犯罪主体和目的
区分"刑讯逼供"与"故意伤害"
注意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二)刑讯逼供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分
刑讯逼供罪与非法拘禁罪也有相似之处,但本质不同。
1. 犯罪主体不同
刑讯逼供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非法拘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 犯罪目的不同
刑讯逼供罪的目的是逼取口供
非法拘禁罪的目的是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辩护要点:
准确认定犯罪主体和目的
区分"刑讯逼供"与"非法拘禁"
注意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三)刑讯逼供罪与暴力取证罪的区分
刑讯逼供罪与暴力取证罪也有相似之处,但本质不同。
1. 犯罪对象不同
刑讯逼供罪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暴力取证罪的对象是证人
2. 犯罪目的不同
刑讯逼供罪的目的是逼取口供
暴力取证罪的目的是逼取证人证言
辩护要点:
准确认定犯罪对象和目的
区分"刑讯逼供"与"暴力取证"
注意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六、各诉讼阶段的辩护要点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策略
1. 及时介入,了解案件情况
第一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
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背景
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
稳定犯罪嫌疑人的情绪
2. 分析案件性质,制定辩护策略
分析案件是否构成刑讯逼供罪
分析是否属于刑讯逼供
制定初步的辩护策略
3. 申请取保候审
选择合适的时机提出申请
准备充分的申请理由
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
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
4. 提出辩护意见
针对案件的疑点和问题提出意见
申请调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
申请进行精神病鉴定等
注意意见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策略
1. 全面阅卷,掌握案件全貌
仔细查阅全部案卷材料
制作详细的阅卷笔录
对证据进行分类整理
发现证据中的问题和漏洞
2. 调查取证,补充有利证据
制定调查取证方案
注意调查取证的合法性
重点收集能够证明不是刑讯逼供的证据
必要时申请检察机关调查取证
3. 申请司法鉴定,查明专门问题
识别需要鉴定的专门问题
申请进行伤情鉴定、精神病鉴定等
审查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4. 提出辩护意见,争取不起诉或轻诉
提出事实认定方面的意见
提出证据采信方面的意见
提出法律适用方面的意见
争取不起诉或轻诉
5. 参与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
评估认罪认罚的利弊
协助犯罪嫌疑人作出明智选择
参与量刑协商,争取最优量刑建议
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合法性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策略
1. 充分的庭前准备
研究案卷材料,熟悉案件事实和证据
制定辩护方案和庭审策略
准备质证意见和辩护词
准备发问提纲
进行庭审模拟和演练
2. 法庭调查阶段的辩护
对控方证据进行质证
出示辩方证据
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等进行发问
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
3. 法庭辩论阶段的辩护
全面阐述辩护意见
针对控方观点进行反驳
突出辩护重点
争取法庭的采纳
4. 量刑辩护
论证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反驳控方的从重处罚建议
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
争取从轻、减轻处罚,争取缓刑
结语:"刑讯逼供"认定标准视角下辩护的实践价值
通过以上从"刑讯逼供"认定标准的视角对刑讯逼供罪辩护体系的系统阐述,我们可以看出,刑讯逼供罪的辩护空间远比我们想象的要大。关键在于辩护律师能否转变思维,从传统的"行为辩护"转向"目的辩护",围绕"刑讯逼供"的认定标准构建完整的辩护体系。
"刑讯逼供"认定标准视角下刑讯逼供罪辩护的实践价值在于:
体系化----构建了完整的辩护体系,避免了辩护的碎片化和随意性
逻辑化----围绕"刑讯逼供"的认定标准展开,逻辑清晰,论证有力
精细化----从法律内涵、认定标准、辩护路径三个层面深入分析,辩护更加精细
专业化----体现了刑讯逼供罪的特点,辩护更加专业
作为刑辩律师,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刑讯逼供罪的特殊性,深入研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的理论和实践,运用"刑讯逼供"认定标准的科学辩护方法,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同时,我们也应当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推动刑讯逼供罪辩护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作出更大的贡献。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