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导论:影响力的无形边界与刑法规制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作为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的罪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填补了我国反腐败立法的一项空白,将"影响力交易"纳入刑法规制范围。然而,由于"影响力"本身是一个无形的、难以量化的概念,该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诸多争议和模糊地带。
在长期的执业实践中,我发现许多刑辩律师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辩护存在认识误区:有的将其与受贿罪混为一谈,采用相同的辩护策略;有的将辩护局限在"数额认定"这一个方面,忽视了"影响力"本身的辩护空间;还有的简单地以"没有直接利用职务便利"作为辩护理由,缺乏深入的论证。
我认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核心在于"影响力",其辩护也应当围绕"影响力"展开,构建权力影响力边界视角下的辩护体系:
第一层面:影响力来源的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影响力,影响力来源于何处
第二层面:影响力范围的界定----影响力的覆盖范围有多大,是否及于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三层面:影响力程度的判断----影响力的强度如何,是否达到了足以影响职务行为的程度
第四层面:影响力行使的边界----影响力的行使是否超越了合法边界
这四个层面层层递进、环环相扣,共同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完整辩护体系。影响力来源是前提,影响力范围是基础,影响力程度是核心,影响力边界是补充。只有从这四个层面全面展开辩护,才能取得最佳的辩护效果。
本文结合我办理的多起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典型案例,从权力影响力边界的视角,系统阐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辩护思路与策略,涵盖构成要件解读、证据审查、影响力认定、各诉讼阶段辩护要点等多个方面,以期为刑辩同行提供一些实务参考。
一、影响力来源的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影响力
(一)影响力的概念与特征
影响力是指一个人能够影响或改变他人思想、行为或决定的能力。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影响力是指行为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思想、行为或决定能够产生影响的能力。
影响力具有以下特征:
无形性:影响力是无形的,难以直接观察和量化
相对性:影响力是相对的,因人而异、因事而异
多层次性:影响力有不同的层次和程度
双向性:影响力可能是双向的,既可以影响他人,也可能被他人影响
(二)影响力的来源类型
根据刑法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影响力主要来源于以下几种关系:
1. 近亲属关系
近亲属关系是影响力最主要的来源之一。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近亲属范围
审查近亲属关系的真实性和紧密程度
区分"近亲属"与"远亲属"
注意"假亲属"的情况
实操技巧:
收集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调查亲属关系的实际情况
分析亲属关系的紧密程度
注意亲属关系的变化情况
2. 其他密切关系
除了近亲属关系外,其他密切关系也可能成为影响力的来源。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存在"密切关系"
审查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区分"密切关系"与"一般关系"
注意"关系"的认定标准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利用影响力受贿案,被告人系某局长的司机,被指控利用与局长的密切关系受贿。我们提出,司机与局长只是工作关系,不属于"密切关系",不具有影响力。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宣告被告人无罪。
3. 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原有影响力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也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属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审查原职权或者地位的影响是否仍然存在
区分"原有影响力"与"现有影响力"
注意离职时间的长短
(三)影响力来源的辩护策略
针对影响力来源的辩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否定影响力的存在
证明行为人不具有影响力
证明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特殊关系
证明行为人无法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2. 否定影响力的来源
证明影响力来源不合法或不真实
证明所谓的"密切关系"并不存在
证明离职人员的原有影响力已经消失
3. 论证影响力来源合法
证明影响力来源是合法的
证明利用影响力的方式是合法的
区分"合法影响"与"非法影响"
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我曾办理一起利用影响力受贿案,被告人王某系某省发改委主任的妻子,被指控利用其丈夫的影响力受贿500余万元。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王某利用其丈夫担任省发改委主任的职务便利,通过其丈夫的职务行为,为多家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企业财物共计500余万元,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辩护思路:
影响力来源方面:
我们承认王某与主任是夫妻关系,具有亲属关系
但我们提出,亲属关系只是影响力的可能来源,不等于实际具有影响力
需要证明王某实际上能够影响其丈夫的职务行为
影响力实际行使方面: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王某的丈夫工作非常繁忙,很少在家谈论工作
王某对其丈夫的具体工作内容并不了解
王某从未向其丈夫请托过任何事项
所谓的"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都是其丈夫正常履行职责的结果
财物性质方面:
我们提出,王某收受的财物,大部分是人情往来
有些是企业给的"过节费"、"贺礼",与具体的请托事项无关
不能因为王某是主任的妻子,就认定所有收受的财物都是受贿
主观方面:
王某没有利用影响力受贿的故意
王某认为这些都是正常的人情往来
王某没有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认定王某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但考虑到王某具有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等情节,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二、影响力范围的界定:影响力的覆盖范围有多大
(一)影响力范围的概念
影响力范围是指影响力能够覆盖的范围,即影响力能够影响到哪些人、哪些事。
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影响力范围的界定非常重要。只有当影响力的范围及于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且及于具体的请托事项时,才可能构成犯罪。
(二)影响力的人员范围
影响力的人员范围是指影响力能够影响到哪些国家工作人员。
辩护要点:
审查直接影响力的范围
行为人能够直接影响哪些国家工作人员
直接影响力的范围有多大
区分"直接影响"与"间接影响"
审查间接影响力的范围
行为人通过中间人间接影响哪些国家工作人员
间接影响力的链条有多长
注意"影响力的传递"是否有效
审查影响力的衰减
影响力在传递过程中是否衰减
衰减后的影响力是否仍然足够
注意"影响力链条断裂"的情况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利用影响力受贿案,被告人系某副市长的同学,被指控通过副市长影响下属局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我们提出,被告人与副市长只是普通同学关系,影响力很弱,而且影响力经过副市长传递到局长后,已经衰减到几乎为零,局长的职务行为是独立作出的,不受被告人影响。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宣告被告人无罪。
(三)影响力的事项范围
影响力的事项范围是指影响力能够影响到哪些具体事项。
辩护要点:
审查事项是否属于职务范围
请托事项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范围
国家工作人员对该事项是否有决定权
区分"职务范围内的事项"与"职务范围外的事项"
审查影响力是否及于该事项
行为人对该具体事项是否有影响力
影响力是否能够覆盖该事项
区分"一般影响力"与"特定事项影响力"
审查事项的性质
请托事项是否属于"不正当利益"
区分"正当利益"与"不正当利益"
注意"利益"的认定标准
(四)影响力范围的辩护策略
针对影响力范围的辩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缩小影响力的人员范围
证明行为人只能影响极少数人
证明影响力无法传递到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
证明影响力链条已经断裂
2. 缩小影响力的事项范围
证明请托事项不在影响力覆盖范围内
证明行为人对该具体事项没有影响力
证明国家工作人员对该事项有独立判断
3. 论证影响力范围有限
证明行为人的影响力范围非常有限
证明影响力不足以影响具体的职务行为
证明所谓的"影响力"其实只是"熟人关系"
三、影响力程度的判断:影响力的强度如何
(一)影响力程度的概念
影响力程度是指影响力的强度或力度,即影响力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影响或改变他人的思想、行为或决定。
影响力程度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最核心、最复杂的问题。只有当影响力达到一定程度,足以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时,才可能构成犯罪。
(二)影响力程度的判断标准
判断影响力程度的强弱,通常考虑以下因素:
关系的性质和紧密程度
国家工作人员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请托事项的重要性和敏感性
行为人的地位和身份
以往的影响记录和先例
辩护要点:
选择合适的判断标准
区分"强影响力"与"弱影响力"
注意影响力程度的量化困难
考虑具体案件的特殊情况
(三)常见的影响力程度争议及辩护要点
1. "打招呼"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
在司法实践中,"打招呼"是最常见的利用影响力的方式。但"打招呼"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存在争议。
辩护要点:
审查"打招呼"的内容和方式
审查"打招呼"的效果和影响
区分"礼节性打招呼"与"实质性打招呼"
注意"打招呼"与"说情"的区别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利用影响力受贿案,被告人系某局长的朋友,被指控给下属"打招呼",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我们提出,被告人只是在见面时礼节性地"提了一下",并没有强烈要求,下属也没有因为这个"招呼"而改变决定。这种礼节性的"打招呼",不构成利用影响力。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宣告被告人无罪。
2. "感情投资"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
"感情投资"是指通过各种方式培养感情,建立关系,以便将来利用。
辩护要点:
审查"感情投资"的目的和动机
审查"感情投资"与具体请托事项的关系
区分"正常人情往来"与"感情投资"
注意"感情投资"的时间跨度
3. "枕边风"的影响力程度
"枕边风"是指配偶等近亲属在私下场合对国家工作人员施加影响。
辩护要点:
审查"枕边风"的频率和强度
审查"枕边风"的实际效果
区分"生活建议"与"职务干预"
注意家庭生活与工作的界限
(四)影响力程度的辩护策略
针对影响力程度的辩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论证影响力程度较弱
证明行为人的影响力很弱
证明影响力不足以影响职务行为
证明国家工作人员有独立的判断和意志
2. 论证没有实际利用影响力
证明行为人没有实际利用影响力
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决定是独立作出的
证明所谓的"影响"其实只是"建议"或"提醒"
3. 论证影响力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证明影响力与职务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决定是基于其他原因
证明即使没有影响力,结果也会一样
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我曾办理一起利用影响力受贿案,被告人李某系某市委书记的秘书,被指控利用影响力受贿800余万元。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李某在担任市委书记秘书期间,利用其与市委书记的密切关系,通过市委书记的职务行为,为多家企业和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财物共计800余万元,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辩护思路:
影响力程度方面:
我们承认李某作为秘书,与市委书记关系密切,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但我们提出,秘书的影响力是有限的,不能高估
市委书记作为高级领导干部,有很强的独立性和判断力
秘书的"建议"对书记来说只是参考,不是决定
实际影响方面: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李某从未向市委书记请托过任何违规事项
所谓的"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都是市委书记正常履行职责的结果
这些事项都是经过正常程序研究决定的,不是李某个人影响的结果
财物性质方面:
我们提出,李某收受的财物,大部分是正常的人情往来
有些是朋友之间的馈赠,与具体的请托事项无关
不能因为李某是书记秘书,就认定所有收受的财物都是受贿
主观方面:
李某没有利用影响力受贿的故意
李某认为这些都是正常的人情往来
李某没有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认定李某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但考虑到李某具有自首、立功、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等情节,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
四、影响力行使的边界:影响力的行使是否超越了合法边界
(一)合法影响与非法影响的界限
并不是所有的影响力都是非法的。在社会生活中,影响力是普遍存在的,正常的、合法的影响力是社会运行的润滑剂。只有当影响力的行使超越了合法边界,才可能构成犯罪。
辩护要点:
区分"合法影响"与"非法影响"
审查影响力的行使方式是否合法
审查影响力的行使目的是否合法
注意"影响"与"干预"的区别
(二)常见的合法影响力形式
1. 正常的工作建议
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友、同事等提出的正常工作建议,属于合法影响。
辩护要点:
审查建议的内容是否合理
审查建议的方式是否适当
区分"工作建议"与"职务干预"
注意建议与决定的关系
2. 正常的人情往来
正常的人情往来,属于合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辩护要点:
审查往来的性质和目的
审查往来的金额和方式
区分"人情往来"与"贿赂"
注意当地的风俗习惯
3. 正常的业务咨询
向国家工作人员咨询业务问题,寻求专业意见,属于合法行为。
辩护要点:
审查咨询的内容和方式
审查是否支付了合理的报酬
区分"咨询"与"请托"
注意专业服务的市场价格
(三)影响力行使的违法性判断
判断影响力的行使是否违法,通常考虑以下因素:
行使影响力的目的是否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行使影响力的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行使影响力的结果是否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
行使影响力的程度是否超出了合理范围
辩护要点:
审查目的是否正当
审查方式是否合法
审查结果是否有害
审查程度是否合理
(四)影响力行使边界的辩护策略
针对影响力行使边界的辩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论证影响力行使合法
证明影响力的行使是合法的
证明目的是正当的
证明方式是合法的
2. 论证属于正常的社会交往
证明属于正常的人情往来
证明属于正常的工作交流
证明属于正常的业务咨询
3. 论证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
证明谋取的是正当利益
证明利益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
证明利益与影响力无关
五、其他构成要件的辩护
(一)"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之一。
1. "不正当利益"的范围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不正当利益"包括: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利益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
辩护要点:
审查利益是否属于"不正当利益"
区分"正当利益"与"不正当利益"
注意"不正当利益"的认定标准
考虑利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谋取"的认定
"谋取"包括承诺、实施、实现三个阶段。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有承诺
审查是否有实施行为
审查利益是否实现
区分"承诺谋取"与"实际谋取"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利用影响力受贿案,被告人被指控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我们提出,请托人获得的利益是通过正常的招投标程序获得的,是正当的竞争优势,不是"不正当利益"。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对该起事实不予认定。
(二)"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认定
1. 财物的范围
"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属于"财物"
区分"财物"与"非财产性利益"
注意"财产性利益"的范围
准确计算财物的价值
2. 索取与收受的区别
索取是指主动向请托人索要财物,收受是指被动接受请托人给予的财物。
辩护要点:
审查是索取还是收受
区分"主动索要"与"被动收受"
注意索取的从重处罚情节
考虑请托人的主动程度
(三)主体要件的辩护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属于上述主体范围
审查主体身份的真实性
区分"近亲属"与"其他关系密切的人"
注意"关系密切"的认定标准
(四)主观要件的辩护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具有犯罪故意
审查是否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区分"故意"与"过失"
注意目的与动机的区别
六、各诉讼阶段的辩护要点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策略
1. 及时介入,了解案件情况
第一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
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背景
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
稳定犯罪嫌疑人的情绪
2. 分析案件性质,制定辩护策略
分析案件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分析案件的严重程度
制定初步的辩护策略
3. 申请取保候审
选择合适的时机提出申请
准备充分的申请理由
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
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
4. 提出辩护意见
针对案件的疑点和问题提出意见
申请调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
提出不构成犯罪或情节较轻的意见
注意意见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策略
1. 全面阅卷,掌握案件全貌
仔细查阅全部案卷材料
制作详细的阅卷笔录
对证据进行分类整理
发现证据中的问题和漏洞
2. 调查取证,补充有利证据
制定调查取证方案
注意调查取证的合法性
重点收集能够证明影响力较弱或不存在的证据
必要时申请检察机关调查取证
3. 申请司法鉴定,查明专门问题
识别需要鉴定的专门问题
申请进行司法鉴定
审查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4. 提出辩护意见,争取不起诉或轻诉
提出事实认定方面的意见
提出证据采信方面的意见
提出法律适用方面的意见
争取不起诉或轻诉
5. 参与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
评估认罪认罚的利弊
协助犯罪嫌疑人作出明智选择
参与量刑协商,争取最优量刑建议
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合法性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策略
1. 充分的庭前准备
研究案卷材料,熟悉案件事实和证据
制定辩护方案和庭审策略
准备质证意见和辩护词
准备发问提纲
进行庭审模拟和演练
2. 法庭调查阶段的辩护
对控方证据进行质证
出示辩方证据
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等进行发问
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
3. 法庭辩论阶段的辩护
全面阐述辩护意见
针对控方观点进行反驳
突出辩护重点
争取法庭的采纳
4. 量刑辩护
论证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反驳控方的从重处罚建议
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
争取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结语:权力影响力边界视角下辩护的实践意义
通过以上从权力影响力边界视角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辩护体系的系统阐述,我们可以看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辩护空间远比我们想象的要大。关键在于辩护律师能否转变思维,从传统的"受贿"思维转向"影响力"思维,围绕影响力这一核心构建完整的辩护体系。
权力影响力边界视角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辩护的实践意义在于:
体系化:构建了完整的辩护体系,避免了辩护的碎片化和随意性
逻辑化:围绕影响力展开,逻辑清晰,论证有力
精细化:从影响力的来源、范围、程度、边界四个层面深入分析,辩护更加精细
专业化:体现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特点,辩护更加专业
作为刑辩律师,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特殊性,深入研究影响力的理论和实践,运用权力影响力边界视角的科学辩护方法,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同时,我们也应当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推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辩护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作出更大的贡献。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