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 李良
一、宁国的故事
陈某甲曾是安徽省宁国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大队长。在任职期间,他结识了代办出入境证件的黄牛陈某乙。日后被查实的事实并不复杂:陈某乙频繁宴请陈某甲,逢年过节送烟酒、手机等贵重礼品。作为回报,陈某甲为陈某乙的"客户"违规办理了一批出入境证件----这些客户的申请材料存在明显瑕疵,按正常流程不可能获批。
法院最终以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判处陈某甲有期徒刑。判决书显示的核心证据链条是:陈某甲主观上明知申请人系偷越国境人员,客观上仍为其办理了出入境证件。
这个案例之所以值得解剖,是因为它揭示了本罪最核心的辩护战场----"明知"。在国家工作人员被指控犯有本罪的案件中,九成以上的争议焦点都集中在这一点上:你到底是"审查不严"还是"明知故纵"?
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罪名的最小要件单元
这个罪名只有三个构成要件,但没有一个是一目了然的。
第一,主体要件:必须是"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是所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能构成本罪----必须是那些在出入境证件审核、审批第一线的工作人员。辅警、协管员一般不符合"负责办理"的主体要求,但如果在特定情境下被授权代行审批职能,则存在争议。
第二,主观要件:必须是"明知"申请人系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不是"应当知道",不是"可能知道",而是"明知"----确定性地知道。这个证明标准是所有"明知"类犯罪中最高的之一。
第三,客观要件:必须是"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即实际上签发了证件。如果只是口头应允但未实际办理,或者只是提供了咨询、指导但未签发证件,则不符合客观要件。
三、"明知"的三种证成路径与辩护反驳
3.1 路径一:申请人有明确的偷越意图
控方最常见的证成路径是:申请人的行为带有明显的偷越意图,行为人不可能没有察觉。
例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出国目的和实际目的明显不符(如声称是"商务考察",但提供的商业资料完全是伪造的)。或者:申请人之前的出入境记录显示,其存在多次逾期滞留、非法务工的行为。
在宁国案中,陈某乙的"客户"大多是有偷越意图的人员,他们的申请材料存在多处疑点。控方正是基于这些疑点,推定陈某甲"明知"。
辩护的反驳方向是:行政行为中的形式审查义务。出入境证件的审核通常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窗口工作人员每天面对大量的申请材料,逐一进行实质性调查并不现实。如果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但没有发现材料中的瑕疵,这是"审查不严"而非"明知故纵"。
3.2 路径二:行为人有违规操作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在办理证件过程中存在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绕过正常审核流程、对明显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放行"----这被视为"明知"的间接证据。
例证: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缺少法定要件,但行为人仍然签发了证件。或者:行为人在系统中标记该申请为"加急",而实际上不符合加急条件。
辩护的反驳方向是:违规不等于明知。违反操作规程可能是工作疏忽、人情往来、业务不熟练,但不必然意味着"明知申请人系偷越国境人员"。如果申请人没有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偷越国境人员",那么如何能够反推----在行为人办理证件时,他已经"明知"该申请人将偷越国境?
3.3 路径三:"关系人"线索的推定
宁国案中,控方用来支撑"明知"的一个重要证据是:陈某甲与黄牛陈某乙之间的"特殊关系"----经常一起吃饭、接受贵重礼品。这种关系被用来推定陈某甲对陈某乙"客户"的真实身份不可能不知情。
辩护的反驳方向是:关系不等于明知。接受宴请和礼品,在性质上是廉洁纪律问题,而非刑事上的"明知"。不能因为当事人有作风问题,就推定其对每一个申请人的真实身份都"明知"。这是两个不同维度的问题。
四、"偷越国(边)境人员"的认定----一个时间上的倒推难题
本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涉案人员系"偷越国(边)境人员"。但"偷越国境人员"是一个事后认定的概念----只有在行为人出入境之后,经过调查核实,才能确定其是否属于偷越国境。而在行为人办理证件时,该申请人通常还没有实施偷越行为,或者虽然有计划但尚未实施。
这就形成了一个逻辑悖论:行为人如何能够"明知"一个尚未发生的事实?
从法理上讲,"明知是企图偷越国境的人员"中,"企图"一词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限定----它不要求申请人已经实施了偷越行为,只要求申请人有偷越的"企图",即主观意图。而行为人需要"明知"的,正是这种"企图"。
但这个证明逻辑的难点在于:"企图"是一个主观状态,如何通过客观证据来证明申请人具有偷越企图,并且行为人明知这种企图?
辩护律师可以主张:在证件的审核审批环节,行为人不可能对申请人的内心想法有精确的掌握。如果在审核当时,申请材料表面上是合规的、申请理由是正当的,行为人就没有理由怀疑申请人具有偷越意图。
五、"情节严重"的四个加分项
5.1 多次办理或为多人办理
如果行为人不仅办理了一份证件,还为多名偷越国境人员办理了多份证件,这通常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但辩护律师可以主张:如果每次办理的证件之间存在较长的时间间隔,或者行为人在不同时期的工作状态不同,不应当简单地将所有办理行为累加计算。
5.2 造成严重后果
如果通过行为人办理的证件,偷越国境人员在境外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发生了逾期滞留、危害国家安全等严重后果,这构成"情节严重"的典型情形。
但辩护律师可以审查:后果与行为人的办理行为之间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后果是由其他因素(如偷越人员在境外另行犯罪)导致的,与行为人的办理行为之间缺乏直接的因果联系,则不应当由行为人为此承担责任。
5.3 索取或收受财物
如果行为人在办理证件时索取或收受了财物,这通常被作为"情节严重"的考量因素。但要注意的是,如果收受财物的数额达到了受贿罪的入罪标准,可能同时构成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
辩护律师在量刑辩护中应当注意:如果受贿行为已经被单独评价并处罚,在办理偷越国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的量刑中,不应当对同一贿赂事实进行二次评价。
5.4 结伙作案
如果行为人与黄牛或者其他中介人员结伙作案----一人负责物色申请人,一人负责违规办证----这构成"结伙作案",属于"情节严重"的典型情形。
六、与相关罪名的界分
本罪位于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体现了其作为职务犯罪的基本属性。但本罪在实务中与多个相邻罪名存在交叉。
与滥用职权罪:本罪实际上是滥用职权罪的一种特殊形态----负责出入境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规办理证件。如果行为人不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非出入境管理工作人员),但滥用职权为偷越国境人员办理证件的行为仍然存在,就可能以滥用职权罪追究。
与组织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如果行为人不仅为偷越国境人员办理了证件,还参与了组织偷越国境的其他环节(安排路线、提供窝点、联系接应等),就可能同时构成组织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
辩护律师的工作在于:通过精细审查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是否仅限于"办理证件"这一环节----来确定罪名的精确适用。
七、实务中的证明难点全景----一份"明知"的查证清单
以下通过一个全景式的梳理,将本罪"明知"的证明要点整合为一份实务操作清单,方便辩护律师在阅卷和庭审中逐项核对。
7.1 申请材料层面的审查要点
材料真实性的客观判断: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客观真实?是否存在伪造的印章、签章?
- 申请材料是否有明显的逻辑瑕疵?(例如声称去某国旅游,但预订的酒店在该国根本不存在的地址)
- 申请材料中的关键信息是否前后矛盾?(例如在不同文件中出现了不同的职业描述、出行目的)
工作人员审核能力的客观判断:
- 该地区出入境证件的日审核量是多少?工作人员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对每一份申请进行深度审查?
- 申请人递材料时,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足够的技术手段(如身份信息系统查询)核实其真实身份?
- 工作人员是否接受了足够的专业培训,可以识别不同类型的虚假材料?
辩护律师在以上每一个方面都可以提出合理的质疑:如果申请材料在形式上不存在明显的瑕疵,工作人员不可能也不应当在其中发现偷越的意图。
7.2 行为层面的审查要点
违规操作的实质判断:
- 行为人的"违规操作"在性质上是行政违规,还是犯罪预备行为?
- 如果只是未按规定进行复核或未按规定进行必要的背景调查,是否足以推定行为人"明知"?
- 行为人是否在内部审核系统中留下了不正常的操作痕迹(如频繁手动修改、绕过系统强制审核等)?
关系人线索的实质判断:
- 行为人与所谓的"关系人"之间的关系频率、深度、实质是什么?
- 饭局、赠礼、人情往来能否等同于"共谋犯罪"?如果这种往来发生在正常社交范畴内(如逢年过节、婚丧嫁娶等),是否足以作为刑事推定的基础?
7.3 后果层面的审查要点
因果关系的严格审查:
- 偷越国境人员最终是否实施了偷越行为?是否发生于行为人办理证件之后?
- 偷越国境行为与行为人办理证件之间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申请人是否因为获得了该证件,才得以实施偷越?
- 如果申请人还同时持有其他途径获取的证件,或者使用了其他偷越手段----行为人的责任是否应当被稀释?
八、与放行偷越国境人员罪的平行比较
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条在同一法条内规定了两个独立罪名:第一款是办理偷越国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第二款是放行偷越国境人员罪----"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两个罪名的相同之处在于:
- 主体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分属不同部门:出入境管理部门 / 边防、海关)
- 主观方面都要求"明知"
- 量刑标准完全一致
不同之处在于:
- 第一款的实行行为是"办理出入境证件"(文书行为)
- 第二款的实行行为是"放行"(即时行为----在边境检查站准予通过)
辩护律师在本罪案件中如果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更符合"放行"的特征----例如当事人是在边境检查站工作,其行为是"准予通关"而非"签发证件"----应当主张罪名的准确认定,不能将"放行"错误地以"办理证件"罪追究。
九、自首、坦白、退赃的个案适用
9.1 行政调查阶段的自首认定
本罪的当事人往往在行政内部调查阶段就已经接受了谈话、写了情况说明。如果当事人在行政调查阶段就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行为,这是否构成自首?
在理论上,"自首"要求的是自动投案(或者如实供述未被掌握的罪行)。行政调查阶段如果行为人如实陈述了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事实,并且事后被刑事立案----这一陈述可以构成自首。
辩护律师在审查证据时应当仔细核对该时间线:行为人的陈述时间是否先于刑事立案时间?陈述内容是否涵盖了犯罪的主要事实?如果两者都满足,就应当主张自首认定。
9.2 坦白与认罪认罚的两重从宽
在"情节严重"案件中(三年至七年),坦白和认罪认罚的综合从宽可以从宽10%-30%。如果再加积极退赃、初犯情节,最终的量刑可能从五年以上降到三年以下----在三年以下时,缓刑就有适用的空间。
具体来看量刑推算路径:假设某一案件属于"情节严重"(基准刑五年)。如果被告人构成坦白(从轻10%),认罪认罚(从宽15%),积极退赃(从轻5%),初犯(酌情从轻)----最终刑期可能在五年直接减至约三年半。如果再能证明自首而非坦白,从轻幅度还可以增加。
9.3 退赃的司法评价
本罪中的"赃款"通常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违规办证时收受的中介费或好处费;二是行为人因办证而获得的工资奖金(在"以权谋私"的逻辑下,这些也可能被纳入"违法所得"的范畴)。
辩护律师应当精确计算退赃数额:如果当事人的收入大部分来自合法劳动,只有少部分与违规办证有关----退赃只应当退还与犯罪行为直接关联的部分,而不应当要求当事人退还全部工资收入。
十、缓刑的实务条件
在本罪的缓刑适用中,以下几个因素至关重要:
- 犯罪情节:必须是未造成严重后果、非结伙作案
- 悔罪表现: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退赃
- 人身危险性:当事人系初犯,无再犯危险
- 社会影响: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在宁国案中,如果陈某甲的受贿行为金额较小、且积极退赃,其是否可以申请缓刑?从量刑规范的角度看,如果其"情节严重"的认定仅仅基于"多次办理",而未造成实际的重大后果----缓刑的申请是有法理基础的。但缓刑的适用在本罪领域中受到严格限制,因为本罪属于职务犯罪,法院通常会考量"刑罚的一般预防效果"----如果对此类犯罪适用缓刑过多,可能削弱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警示效果。
因此,辩护律师在争取缓刑时,应当特别强调:当事人的个人情况(年龄、健康状况、家庭负担)、犯罪的具体情节(非核心地位的决策者、非主动发起犯罪的领导者)、以及社会的可接受度(社区矫正的可能性、对职务的彻底丧失已经具有足够的惩罚效果)。
十二、电子审批时代的特殊问题
随着出入境管理的全面信息化,"无纸化审批"已成为常态。这一趋势给本罪的辩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12.1 电子审批中的"明知"推定
在传统的纸质审批时代,审批人员需要逐页审阅申请材料,其"明知"的认定需要结合审批时间、签字痕迹等证据综合判断。而在电子审批时代,审批人员可能只是在电脑上点击了一个"通过"按钮----这个操作本身并不直接体现其是否"明知"申请人的偷越意图。
控方在电子审批场景下通常会依赖以下证据来推定"明知":
- 系统操作日志(审批人员是否查看了申请人的关键信息页面)
- 审批人员的工作历史记录(是否存在异常高频率的"秒批"记录)
- 审批人员与特定申请人的关联记录(是否存在频繁操作同一批申请人记录的情况)
辩护律师应当审查这些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系统日志是否被篡改?"秒批"是否可能是因为申请人记录已经被预先审核?
12.2 账号共用与身份同一性
在电子审批系统中,如果存在多人共用同一审批账号的情况----这在一些基层出入境管理部门并不罕见----如何确定具体的"行为人"?
辩护律师可以主张:如果多个工作人员共用同一审批账号,控方无法确定具体是哪一个人作出了审批决定,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将审批行为归属于某一个特定的人,也就不能认定该特定人构成犯罪。
12.3 出入境管理数字化改革中的"人机协同"问题
近年来,部分地区的出入境管理部门引入了人工智能辅助审批系统----由AI系统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筛查,然后由人工进行终审。在这种"人机协同"模式下,如果人工审批人员"过于信任"AI系统的筛查结果,未对应被拒绝的申请进行人工干预----这是否构成"明知"?
辩护律师可以主张:在"人机协同"的审批模式中,工作人员对AI系统的信赖具有合理性。如果AI系统经过长期的验证显示出高度的准确性,工作人员对其筛查结果的信任在某种程度上是合理的----这种"合理的信赖"应当削弱"明知"的推定。
十三、辩护策略的优先顺序
在本罪的辩护中,策略的优先顺序应当是:
第一层:主体资格抗辩。行为人是否属于"负责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不属于,直接不构成本罪。
第二层:主观明知抗辩。控方是否充分证明了行为人的"明知"?如果不能排除"审查不严"或"过失"的合理可能性,案件就不应当进入刑事程序。
第三层:情节严重抗辩。即便构成犯罪,控方的"情节严重"认定是否合理?是否能够通过数额、后果、主观恶性等方面的论证,将案件从"情节严重"(三年至七年)降为基本档(三年以下)?
第四层:量刑抗辩。如果定罪不可避免,通过自首、坦白、立功、退赃等情节争取从轻处罚,尽可能争取缓刑。
八、一个容易被忽视的程序问题:行政前置
在办理偷越国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的案件中,往往存在一个"行政调查→刑事立案"的程序衔接。
由于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刑事立案之前,通常会有行政监察或公安督查部门的内部调查。在行政调查阶段,当事人可能已经被要求写了情况说明、接受了谈话提醒----这些行政程序中的材料,是否会在刑事诉讼中被作为不利证据使用?
辩护律师应当注意:行政调查程序中的陈述,在刑事诉讼中不应当被当然地作为证据使用。因为行政程序中的陈述是在非正式、非对抗性的环境中作出的,其真实性可能没有得到充分保障。如果控方试图引入行政调查程序中的材料作为证据,辩护律师应当依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求法院对这些证据的合法性和自愿性进行审查。
宁国案中的陈某甲,在法庭最后陈述时说了一句话:"我从来没有想过,一个人因为工作上的疏忽就会被判刑。"
法官没有回应这句话。
但这句话在某些角度上触及了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当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每天面对数百份出入境申请材料,当"高效便民"与"严格审查"之间存在着天然的时间张力----制度应当如何衡量"疏忽"与"犯罪"之间的边界?
本罪的法律条文设置了一个极高的"明知"门槛,就是为了防止"审查不严"被轻易地升格为刑事犯罪。但在实务中,这个"明知"门槛的证明,往往依赖于"推定"----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推定其主观心态。而推定的严密程度,直接决定了这个罪名适用的精确程度。
公章盖下去的时候,出入境证件的办理人员可能确实知道申请人的真实意图,也可能确实不知道,还可能模模糊糊有感觉但并不确定。这三种心理状态,在法律上的评价应当截然不同。而辩护律师的工作本质,就是确保陪审的这些感受不会代替法律上"明知"的严格证明标准----这是本罪辩护的全部核心所在。
本文参考案例及资料:
1. 陈某甲办理偷越国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安徽省宁国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原大队长陈某甲伙同黄牛违规办证被判处有期徒刑
2. 张某办理偷越国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违规为多名偷越国境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情节严重被判处有期徒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第四百一十五条(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7号)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涉及出入境证件办理程序的相关规定及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与追责机制
6.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出入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2016〕13号)相关条款----涉及出入境证件审批的规范化要求和审批人员的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内部监督程序的完善
7.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相关文献----涉及办理偷越国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的典型裁判要旨、认定规则与量刑参考
8. 公安部《出入境证件管理办法》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执法规范》----涉及出入境证件审核审批的具体操作规程及违规处理机制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