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 李良
一、一张不该签发的证书
2023年,某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员李某,在对一批即将出境的木制品进行检疫时,未按照规程对货物进行拆箱检查,仅凭货主提交的单证和口头申报便签发了《动植物检疫证书》。几个月后,这批木制品在目的国被检出携带检疫性有害生物,引发了国际贸易纠纷,中国出口商面临巨额索赔,国家检疫信誉受到严重损害。
李某最终以动植物检疫失职罪被追诉。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作为动植物检疫机关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检疫的物品不检疫,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这个看似简单的案件,其实浓缩了本罪的全部核心问题:什么样的"不检疫"达到了"严重不负责任"的程度?"重大损失"必须达到多大的规模?一张签错了的检疫证书,如何从行政处分升级为刑事追诉?
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严重不负责任"----本罪最核心的认定难题
在所有渎职类犯罪中,"严重不负责任"可能是在实务中最难精准定义的一个词。
2.1 "不负责任"与"严重不负责任"之间的那道线
每一个职场人都有过"不太负责任"的时候----文件处理得不够仔细、数据核对得不够严谨、例行检查做得不够到位。但这些行为很少上升到刑事犯罪的高度。
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二款加上了一个明确的限定词----"严重"不负责任。这个"严重"二字的加入,意味着:普通的疏忽、轻微的不负责、偶发性的工作失误,不构成本罪。只有达到了"严重"的程度----通常是系统性、持续性、有重大后果的失职行为----才进入刑事程序。
但问题在于:什么标准可以将"严重"与"不严重"区分开来?
从实务角度,通常从以下维度进行综合判断:
- 行为方式:是偶发的单次疏忽,还是系统性的一贯作风?
- 行为后果:造成的损失是轻微的、可挽回的,还是重大的、难以弥补的?
- 主观态度:是工作状态不佳导致的过失,还是对工作职责的根本漠视?
- 合规历史:当事人此前是否有过类似的工作失误?是否有被警告或处分的历史?
2.2 "应检疫而不检疫"的三种模式
李某案属于第一种模式----完全不检疫:对应当检疫的物品根本没有实施任何检疫措施。
第二种模式是敷衍检疫:行为人对检疫物进行了形式上的检查,但这种检查没有达到规程要求的标准----例如,只检查了一部分样品,但规程要求全检;或者使用了错误的方法进行检测,导致漏检了有害生物。
第三种模式是错误出证:行为人虽然进行了检疫,但出具的检疫结论与原事实不符----例如,将不合格的检疫物错误地标注为合格。这种模式在主观上更接近于"疏忽"或"判断失误",但在后果严重时同样可能构成本罪。
辩护律师在辩护时,首先要准确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哪一种模式。不同的模式,在"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上有不同的辩护空间。完全不检疫的认定较容易,敷衍检疫和错误出证则需要更多的证据支撑。
三、"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道模糊的因果链条
本罪是结果犯----只有"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没有重大损失,即使有严重的失职行为,也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承担行政责任)。
3.1 "国家利益"的四个表现形态
"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本罪中可以表现为:
- 经济损害:检疫疫情在国内扩散,导致农业、林业资源损失
- 国际声誉损害:不合格的检疫产品出境后被外国查出,损害了中国在国际社会的检疫信誉
- 贸易损害:中国出口的动植物产品因检疫问题被外国禁止进口,引发贸易纠纷
- 生态损害:外国有害生物通过未检疫的进口产品传入中国,破坏生态平衡
辩护律师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将抽象的国家利益损失转化为具体的、可量化的损失,然后对控方的损失认定进行逐项质证。
3.2 因果关系的证明
这是本罪辩护中最容易被控方"一笔带过"、但也是最值得辩护律师深入挖掘的领域。
在李某案中,控方的因果关系逻辑是:李某未检疫→货物带虫出境→在目的国被查出→引发了国际贸易纠纷→国家利益受损。从这个链条来看,因果关系是直接的、连续的。
但在某些案件中,因果链条可能存在断裂:
- 货物在离境后被查出携带的有害生物,是否一定来自于中国境内(而非在运输途中被感染)?
- 除了检疫人员的失职外,是否还有其他出口监管环节的失守(如海关查验不严)?
- 国家利益损失的具体数额,是否被精确计算?是否存在夸大和推测?
辩护律师在审查因果关系时,应当像审查故意杀人案中的因果关系一样细致----每一个中间环节都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支撑,不能建立在推测和可能性的基础上。
四、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与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比较
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在同一法条中规定了两个相互关联的罪名:第一款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第二款是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两罪的本质区别在于主观方面:徇私舞弊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检疫物不合格,却故意出具合格证明),失职罪是过失犯罪(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因为疏忽没有预见或者轻信可以避免)。
但在实务中,这两罪之间存在一个灰色地带:如果行为人在检疫过程中存在收受财物、人情关系等情节----这些"徇私"因素是否足以将"失职罪"升格为"徇私舞弊罪"?
辩护律师应当主张:收受小额财物、人情往来不等于"徇私舞弊"。徇私舞弊罪的构成要件是"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其中的"伪造"一词暗示了一个积极的行为,而非消极的不作为。如果行为人只是"没有检疫"而非"伪造了检疫结果",其行为更符合失职罪而非徇私舞弊罪的构成要件。
五、检验鉴定的科学不确定性与本罪的归责前提
本罪有一个独特的背景:动植物检疫本身具有一定的科学不确定性。
任何一种检疫方法都不具有百分百的检出率。即使按照规程进行了全面检疫,也不能保证百分百地不出问题----这就是"检疫风险"的内核。
在这个背景下,如果行为人确实进行了基本的检疫,但在某个环节出现了技术性的漏检(例如,使用高敏感度的检测方法仍未能检出微量的有害生物)----这是否属于"严重不负责任"?
辩护律师可以主张:检疫结果的科学不确定性应当削弱行为人的刑事归责。如果行为人按照现行的技术规范和操作流程进行了检疫,但仍然未能检出有害生物,这属于"技术局限"而非"严重不负责任"。让检疫人员承担"零错误率"的无限责任,既不公平,也不符合立法本意。
六、"延误检疫出证"的三种辩护方向
除了"应检疫不检疫"之外,"延误检疫出证"是本罪的另一种实行行为模式。
所谓的"延误",是指行为人在接到检疫申请后,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导致检疫证书迟迟未能出具,进而造成国家利益损失。
6.1 "正当理由"的辩护
不是所有的"延误"都构成犯罪。如果检疫人员延迟出证是因为以下原因,就属于"有正当理由":
- 检疫人员的数量不足,业务量超负荷
- 需要等待实验室检测结果,而实验室的资源有限
- 遇到了不可抗力事件(如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检疫人员被调派处理更紧急的事务
6.2 "延误"与"合理审查时间"的界分
检疫出证需要一定的时间----这是对检疫准确性的必要保障。如果货主不断催促"快点出证",检疫人员确实需要更多时间来完成必要的审查----这不应被视为"延误"。辩护律师应当审查:从申请到出证的时间间隔,是否在该口岸同类检疫的正常时间范围之内?
6.3 "延误"后果的辩护
即便存在延误,还需要证明"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果延误只是导致货主不满、但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失----例如,货物仍然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运达----这就不能满足本罪的构成要件。
七、检疫人员的防御性辩护----规程遵守的抗辩
在本罪的辩护中,有一类被称为"防御性辩护"的策略,其核心在于:当事人是否遵守了现行业务规程。
7.1 规程的强制性
动植物检疫是一项高度规程化的工作。从抽样方法、检测标准到出证格式,每一个环节都有详细的规程要求。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严格遵守了现行业务规程----即使结果出现了问题----就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例如,规程规定对每批货物抽样10个进行检测。如果行为人确实抽样了10个并均未发现问题,但后续在收货国被检出问题----这个漏检的风险属于"技术有限性"而非"人为失职"。规程本身设计上的不足,不应当由基层检疫人员来承担。
7.2 规程的模糊性与实操困境
但规程本身并非总是清晰明确的。在某些口岸,检疫人员面临的实际困难是:规程要求"对所有可疑货物进行检测",但什么是"可疑"----没有客观标准,全凭检疫人员的个人经验判断。当规则本身存在模糊性时,行为人基于自己的专业判断作出的决定----即使后来被证明是错误的----是否属于"严重不负责任"?
这是一个值得辩护律师深入阐释的问题。如果规程本身存在模糊空间,行为人在这个空间内作出的判断----即使后来被证明是错误的----也不应当被认定为"严重不负责任",而最多属于"专业判断失误"。
7.3 上级指令与个人责任
在某些案件中,检疫人员可能面临来自上级的压力----例如,上级以"通关效率"为理由,口头指示检疫人员"加快速度""不要太较真"。这种情况下,检疫人员按照上级指令简化了检疫流程,导致漏检----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从刑法的角度看,即使有上级指令,检疫人员作为直接办理人,仍然对自己的行为负有责任。"执行命令"不能完全免责。但"上级指令"是一个有力的从轻情节----它表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低,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体制压力的影响。
八、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历史考察与立法背景
要深入理解这一罪名,需要将其放回到中国动植物检疫法律体系的演变历程中去考察。
中国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是在20世纪改革开放后才逐步建立起来的。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确立了检疫制度的基本框架。1997年刑法修订时,立法者意识到:检疫制度如果没有刑事制裁作为后盾,其执行力将大打折扣----于是设立了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和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从立法的初衷来看,这两个罪名的设计体现了一种"轻罪重吓"的立法思维:通过设置较低的入罪门槛,对所有检疫人员形成威慑,促使其严格履行检疫职责。
但这个设计在二十多年的司法实践中遭遇了一个尴尬的事实:极少有人被以此罪名刑事追诉。原因无外乎:检疫失职行为通常被控制在行政处分的范畴,除非后果极为严重----如引发全国性的动植物疫情----否则很少进入刑事程序。
8.1 非洲猪瘟疫情与检疫失职罪的"应激性激活"
2018年非洲猪瘟传入中国后,在全国范围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当时,有不少声音呼吁:应当追究相关检疫人员的失职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真正被以本罪追诉的案例仍然极少。
这背后的原因是:疫情防控的责任链条太长,涉及的主体太多----从养殖户、运输商、屠宰场到各级检疫部门----难以将责任精确地归属于某一个具体的检疫人员。
辩护律师在面对此类案件时,应当充分运用责任分散的论证----如果检疫失职的责任可以分散到多个环节、多个主体上,就不应当将全部责任归咎于某一个具体的检疫人员。
8.2 跨境电商时代的检疫挑战
近年来,跨境电商的快速发展给传统检疫模式带来了巨大冲击。在传统贸易模式下,货物通过口岸时由检疫人员进行检疫;但在跨境电商模式下,大量的货物通过快递、邮包等方式进入中国,不完全经过传统的口岸检疫通道。如果检疫系统本身无法覆盖这些新的流通渠道,检疫人员当然不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九、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诉的制度张力
本罪案件中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大部分检疫失职行为,在制度设计上首选的处理方式是行政处分(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而非刑事追诉。进入刑事程序的案件,通常是那些造成了严重后果、引发社会关注、或者行为人的责任极为明显的案件。
这种"行政优先、刑事补充"的模式,意味着:本罪的适用在实务中具有一定的选择性----不是所有的检疫失职行为都会被追诉,而是只有那些"典型"的案件才会进入刑事程序。
辩护律师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只是造成了一般性的损失,且在行政层面上已经接受了处分----在这种情况下,不应当再对其进行刑事追诉。因为"一事不二罚"的原则虽然在行政法与刑法之间不完全适用,但行政处分可以作为一个有力的从轻情节在量刑时考量。
十、证据体系的特殊构造----检疫记录与出证文件的证据价值
在本罪的案件中,最重要的客观证据就是检疫记录和出证文件。
10.1 检疫记录的完整性
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检疫人员需要对检疫过程进行记录。这些记录包括:抽样情况、检测方法、检测结果、出证依据等。如果检疫记录不完整----例如,只有最终结论而没有检测过程和检测数据----这就成为"严重不负责任"的有利证据。
辩护律师应当审查:检疫记录是否完整?如果完整,检疫人员是否按照记录中的方法进行了检疫?如果记录显示检疫人员进行了充分的检疫,但结果仍然出了差错----这就不是"失职"的问题,而是"技术局限"的问题。
10.2 出证文件的法律意义
出证文件是检疫人员出具的法律文书,具有行政确认的效力。如果出证文件的内容与原始检疫记录一致,说明检疫人员在出证时没有伪造检疫结果----其行为最多是"错误出证"而非"伪造检疫结果"。
但如果出证文件的内容与原始检疫记录不一致----例如,检疫记录显示检测结果为"不合格",但出证文件却写成了"合格"----这就不是"失职"的问题,而是更严重的"徇私舞弊"的问题。辩护律师应当仔细审查检疫记录与出证文件之间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原因是什么。
十一、量刑辩护----三年以下的辩护空间
本罪的最高刑期是三年有期徒刑。相比其他渎职犯罪(如滥用职权罪的最高刑为七年),本罪的量刑相对轻缓,这是立法者对检疫人员职业风险的一种平衡考量。
11.1 缓刑的争取
由于本罪的最高刑仅为三年,这意味着每一个被定罪的被告人都可以申请缓刑----只要满足"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条件。辩护律师应当全面收集当事人在这些方面的有利证据:悔罪态度(是否如实陈述、是否认罪认罚)、再犯风险(是否已经从检疫岗位调离)、社区影响(是否有社区基层组织愿意接收监管)。
11.2 行政处分与刑事处罚的协调
在许多案件中,当事人在被刑事追诉之前,已经接受了行政处分----如记过、降级、撤职等。在量刑时,已经接受的行政处分是否可以减轻刑事处罚?虽然两种程序在法律上是独立的,但已经接受的行政处分可以证明当事人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受到了惩罚,在量刑时可以作为从轻的考量因素。
辩护律师应当将当事人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已经承担的不利后果----如被降级造成的工资损失、被调整岗位造成的职业发展影响----作为量刑答辩的组成部分,呈现在法庭面前。
11.3 认罪认罚从宽的具体操作
在本罪案件中,认罪认罚的适用有其特殊性。由于本罪的被告人通常是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他们在案发后通常已经接受了单位内部的谈话和调查----这些内部谈话的记录,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可能被引用为"认罪"的证据。但辩护律师应当注意:内部调查中的陈述与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是有本质区别的----前者是在组织纪律程序中的陈述,后者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正式表态。不能因为在内部调查中"承认了错误",就当然认定在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
11.4 听证程序与行政复议的衔接
在某些案件中,当事人可能在行政处分阶段申请了听证或行政复议。如果听证或复议机关认定行政处分合理,这是否会对后续的刑事追诉产生不利影响?从程序独立性的角度看,行政处分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是两条独立的轨道。但辩护律师需要谨慎处理两条轨道之间的信息传递----避免行政处罚程序中的不利认定被不当引入刑事诉讼。
十二、余论:在规程与风险之间
李某案判决的那天,法院的旁听席上坐着几位来自同一口岸检疫机关的同事。判决宣布后,他们的表情里夹杂着复杂的情绪----同情、惋惜,也有一点不易察觉的紧张。
我理解这种紧张。因为在本罪的逻辑里,一个检疫人员每天面对数十批待检货物,每一批都有可能携带你根本无法用肉眼看到的有害生物。你按照规程操作了,但可能恰好漏掉了那一根带有虫卵的原木----然后几个月后,这批木头在万里之外的另一个国家被查出问题时,所有的责任都会顺着供应链回溯到你当初签下的那个名字。
在这样的职业风险面前,"严重不负责任"和"合理的专业判断失误"之间,有时候只隔着一层薄薄的运气。
刑法设立这个罪名,不是为了惩罚运气不好的人,而是为了制裁那些对职责采取了漠视态度的人。区分这两者的,正是"严重"两个字的分量----而辩护律师需要做的,是确保法庭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正视这两个字的真实意义。在一个检疫人员日复一日重复着看似简单但责任重大的工作时,什么程度的疏忽应当上升到刑事制裁的层面----这个问题,没有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它只能在每一个个案中,通过对检疫记录、操作规程、检测数据和出证文件的一一审视来寻找。正是在这种审视中,"严重"与"不严重"之间的那道线,才会逐渐清晰。
那根木箱里的虫卵,可能在全球任何一条供应链的任何一根原木中出现。检疫人员的工作,就是尽可能地在虫卵入境或出境之前发现它们。这是一个不完美但必须持续的过程。而刑法在这里起到的作用,不是事后追责的"恐吓",而是确保这个过程在每一个环节上都不会因为人为的松懈而失效。当法律将"严重"两个字写进罪状时,它就已经承认了人的局限性----不是所有的疏忽都应当被刑事追诉,只有那些突破底线的才应如此。
本文参考案例及资料:
1. 李某动植物检疫失职案(2023年)----某口岸检疫员未对木制品进行拆箱检查,签发证书后货物在目的国被检出有害生物,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第四百一十三条(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2009年修正)----涉及动植物检疫人员的法律责任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
5. 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相关条款
6. 国务院《关于加强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的通知》(国发〔2020〕9号)----涉及检疫责任制的强化和检疫人员的职业保障
7. 世界贸易组织《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涉及检疫措施的国际标准,以及检疫人员在执行国际检疫义务时可能涉及的免责考量与专业判断权
8. 农业农村部《动植物检疫人员管理办法》----涉及检疫人员的职业资格、操作规程、责任追究以及检疫人员在特殊情形下的免责条款
9.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的立法说明》----涉及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与徇私舞弊罪的立法背景与适用限缩解释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