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下行周期中,断供不再是少见现象。近期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民事判决书,清晰展现了购房者断贷之后,银行、房地产企业与购房者三方之间的责任链条:购房者断供,开发商依约代偿银行贷款后,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者不仅失去房屋,还要向开发商支付高额违约金。
基本案情并不复杂。2018年8月,刘某与一家房地产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购买该企业开发的房产,总价193.37万元,首付58.37万元,余款135万元通过银行贷款支付,开发商为该笔贷款承担阶段性保证责任。此后刘某未能按时偿还按揭贷款,银行诉至法院,判决刘某偿还借款102.56万元及利息、罚息,开发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开发商代偿后,转而起诉刘某,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网签备案、返还房屋及购房发票,并由刘某支付违约金38.67万元。
一审法院驳回了开发商的诉讼请求,开发商上诉。常州中院二审认为,开发商已就刘某的还款义务全额承担清偿责任,其依据双方合同中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解除合同的约定主张解除,符合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刘某应返还房屋、配合注销网签、返还购房发票。关于违约金,合同约定按房屋总价20%计算,二审支持开发商38.67万元的违约金主张;对于开发商另提出的房屋贬值损失赔偿,因一审未主张,二审未予处理,但明确指出实际损失超出违约金的仍可另行主张。
这起案件揭示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一个常被忽视的条款:阶段性担保与合同解除权。购房者通过按揭购房时,开发商通常在贷款发放至办妥抵押登记前提供保证。一旦购房者断供,银行可直接要求开发商代偿,而代偿事实又触发开发商依合同解除买卖合同、收回房屋并索赔违约金的权利。换言之,购房者弃房断供并不能一了百了,反而可能人财两失。
对购房者而言,本案的警示意义明确。第一,断供后房屋可能被收回,已付首付与已还贷款本息大多难以追回。第二,依合同约定还需支付违约金,房价跌幅越大,赔偿责任往往越重。第三,断供将产生不良征信,并在诉讼后面临限制高消费等惩戒。若确遇还款困难,主动与银行、开发商协商展期或调整还款计划,远比消极断供、被动应诉更为有利。
签订购房合同时,也应仔细阅读补充协议中关于担保责任、合同解除与违约金的约定,充分评估自身履约能力。合同义务必须履行,市场风险不能成为免责理由,这是法律的一贯立场。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