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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市冲突中正当防卫不构罪:从一起故意伤害无罪判决看防卫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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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鼓励公民在面临不法侵害时勇敢自救,而非忍让退缩。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近年来,随着司法机关对正当防卫认定标准的持续厘清,一批曾经可能被和稀泥处理的案件,最终以无罪或不予起诉告终。

据公开报道的一起案例可作说明。某夜市中,王某与朋友吃宵夜时,邻桌数人酒后寻衅滋事,率先殴打王某同行人员,后又对王某围殴。王某在退让过程中随手拿起空酒瓶防卫,致对方轻伤二级。公安机关最初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并移送起诉,后经辩护律师调取现场监控、走访证人,完整还原了对方率先施暴、王某系防卫的事实。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的行为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防卫手段与侵害强度基本相当,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构成正当防卫,判决无罪。

这起案件体现了正当防卫认定的几个要点。第一,防卫前提是不法侵害现实存在且正在进行。对于醉酒寻衅滋事、率先动手的一方,其自身应对冲突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防卫方的反制具有正当性。第二,防卫限度应与不法侵害的强度基本相当。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对防卫过当作了限定,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才承担责任;第三款还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第三,证据还原至关重要。监控录像、目击证人等客观证据,往往比伤情结果更能说明行为性质,避免唯结果论。

需要强调的是,正当防卫不等于以暴制暴的无限反击。防卫行为应当具有节制性,针对的是不法侵害本身,且不得超过必要限度。实践中,防卫挑拨、事后报复、假想防卫等情形,均不构成正当防卫。公民在遭遇侵害时,仍应优先寻求公安等公权力介入,在来不及求助的紧急情况下依法适度自卫。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近年来司法机关反复强调要准确认定正当防卫,旗帜鲜明地保护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落实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对于刑事案件的当事人而言,围绕防卫前提、防卫限度与证据展开专业辩护,是争取无罪或从宽处理的重要路径。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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