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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买房后女方拒复婚男方起诉重分财产被驳回:法律不认可假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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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为了规避购房政策,不少夫妻曾选择假离婚,约定买好房再复婚。然而法律上没有假离婚这一概念,一旦办理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即正式解除,相关的财产分割协议也随即发生法律效力。近日,新疆特克斯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再次为此类操作敲响警钟。

案情显示,依某与古某原系夫妻。2016年,双方自愿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某院落的财产归古某所有。依某称,当年离婚是为了规避购房政策,双方商量好假离婚,买到房就复婚。可购房之后,古某拒绝复婚。2024年,依某与他人再婚。今年6月,依某以假离婚为由,将古某起诉至特克斯县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当初的财产分割约定,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法律不认可假离婚的说法。只要双方在民政部门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便正式解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当年的离婚协议系双方自愿签署,内容清楚,合法有效。依某既未能举证证明签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也无法仅凭口头约定假离婚就推翻十年前的财产分割安排。

更为关键的是,双方离婚已逾十年,依某也已再婚,财产状态和婚姻状态早已稳定。法院指出,不能因为复婚不成、事后反悔,就轻易推翻既定的法律事实。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依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揭示了几条重要的法律边界。第一,离婚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和终局性,不因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是假离婚而无效。第二,财产分割协议一旦签署并履行,撤销须具备法定事由,例如受欺诈、胁迫,且应在法定期限内主张。第三,轻信假离婚安排的一方,往往面临人财两空的现实风险:婚姻已解除,财产已分割,事后难以回头。

从规范依据看,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之所以作此安排,是为了维护登记制度的严肃性和交易安全。当事人在冷静期内、登记前后均应审慎对待每一次签名。

对有意通过类似方式规避政策的当事人,本案的提示是明确的:任何以违法方式规避购房、限购等政策的安排,本身不受法律保护;一旦对方反悔,诉至法院也很难得到支持。交易与婚姻都应以诚信为本,切勿寄望于先离后复的操作空间。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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