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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的辩护要点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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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 李良

一、一条公路上发生的罪与罚

2006年9月12日下午5时30分许,江苏省宜兴市宜漕公路屺亭段,一辆警车正在将一名刚被捕的嫌疑人薛平峰押往看守所。一切看起来是再平常不过的一次押解任务。

然后,薛平峰在车内大喊:"我要小便,我实在憋不住了!"民警只好停车让他下车。就在这一刻----两辆没有牌照的面包车突然从前后包抄,将警车死死卡在中间----十余个年轻人从车上一涌而下,拦住并殴打民警,将戴着手铐的薛平峰拉上车,绝尘而去。

这不是电影情节,这是真实发生过的刑事案件----江苏首例、全国罕见的劫夺被押解人员案。21名被告人,27页判决书,公诉卷宗厚达近半米。主犯朱国强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等数罪并罚,获刑18年。而被劫走的薛平峰,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脱逃罪被判12年3个月。

这就是我要讲的罪名----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它不是一个常见的罪名,甚至很多刑辩律师在职业生涯中都未必能碰到。但正因为稀有,每一次出现都值得被认真审视。

二、法条本身----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第二款"

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一共两款。第一款是脱逃罪:"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款是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两罪在同一法条中前后相连,但分量截然不同。脱逃罪是"自己跑",劫夺被押解人员罪是"帮别人跑"。立法者对后者的处罚更重----起刑点从脱逃罪的"五年以下"直接拉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因为"帮别人跑"所侵犯的法益不仅限于监管秩序----它公然挑战了国家司法权的权威。你把一个正在押解途中的嫌疑人从警察手里抢走----这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是对司法权的正面"叫板"。

值得注意的法律技术细节是:本罪中的"被押解人员"仅限于三类人----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如果被劫夺的是被行政拘留的人员或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则不能以本罪定罪(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或其他罪名)。这个主体范围的精确界定,是辩护律师首先要审查的。

三、"劫夺"的字面与实质----暴力不是唯一方式

3.1 "劫"与"夺"的行为分解

"劫夺"在刑法中是一个合成词。"劫"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使押解人员丧失对被押解人的控制;"夺"指将被押解人从押解人员的控制下"夺走"----使其脱离监管。

两个字的结合意味着:劫夺行为必须同时具备对押解人员的"压制性"和对被押解人员的"夺取性"。只是"压制"而没有"夺取"----比如只殴打民警但没有带走嫌疑人----不构成本罪(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只是"夺取"而没有"压制"----比如趁民警不注意将被押解人拉走----是否构成本罪的"劫夺"?这涉及本罪的暴力程度标准。

3.2 暴力程度的辩护空间

在宜兴案中,朱国强指挥十余人殴打民警并用两辆车包抄警车----暴力程度非常明显----构成"劫夺"无疑。但在一些更为边缘的案件中----比如家属在押解途中哭闹纠缠、趁机将嫌疑人拉走----这种"软暴力"是否属于本罪中的"劫"?

辩护律师可以提出的观点是:本罪中的"劫"首要强调的是对押解秩序的"暴力性破坏",而非一般性的干扰。如果行为人只是趁押解人员注意力分散时拉走嫌疑人----没有对押解人员的人身实施暴力或强制----其实质更接近于"帮助脱逃"而非"劫夺"。两者的社会危害性不同----量刑起点也应当不同。

四、犯罪主体的无限定性----谁都可以是"劫夺者"

本罪与脱逃罪在主体要件上的区别是非常值得注意的。脱逃罪是身份犯----只有被依法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才能构成----而劫夺被押解人员罪是一般主体----任何人都可以构成。

这导致了在宜兴案中一个极富戏剧性的场景:21名被告人中,除了薛平峰本人构成脱逃罪以外,其余所有人----包括薛平峰的女友蒋云霞、"大哥"朱国强、朱国强的堂弟朱幼君以及其他十多名"兄弟"----全部可以成为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的主体。

这种主体上的无限定性,使本罪的覆盖面远超一般人的想象。辩护律师在接待家属时经常被问到的一句话是:"我只是去拦了一下,又没动手,怎么也成了劫夺?"答案是:只要你的行为是劫夺计划的一部分----即使你只是打了电话、提供了车辆、在路边放风----你都可能成为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的共犯。

五、宜兴案的解剖----"哥们义气"如何把21个人卷进同一场风暴

宜兴案对每一个研究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的律师来说,都是一个绕不开的标本。因为它几乎涵盖了本罪可能出现的所有角色类型。

5.1 "大哥"朱国强----组织者·主犯

朱国强在案中的角色是劫夺行动的策划者和指挥者。他接受蒋云霞的求援后,与马文斌"研究对策",敲定了利用薛平峰"小便"机会劫人的方案,召集10余人、准备两辆面包车、卸下车牌、在公路路口蹲守。在整个过程中,他本人并未下车----"怕被民警认出"。

在法庭上,朱国强辩解的核心是:"当’铁哥们’有难时,自己叫辆车’接’一下,也犯不上多大罪呀。"

这种辩解在法律上是完全站不住脚的。刑法对"劫夺"的评价,不看你出于什么动机----"哥们义气"不是免责的理由----更不看你用了什么措辞----你说是"接",法律看的是你的行为:你召集了人、准备了车、设计了方案、殴打了民警、抢走了嫌疑人----这就是标准的"劫夺"。

5.2 蒋云霞----从犯·缓刑的辩护逻辑

蒋云霞的辩护在此案中最具启示性。她是21名被告中唯一的女性,被判劫夺被押解人员罪成立----但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她的行为包括三个环节:第一,在派出所外蹲守监视,将警车牌号告知朱国强;第二,借送饭之机将劫人计划告知薛平峰;第三,在法官面前,她说了一句在法律界引起广泛讨论的话:"自己觉得帮男友’传几次话’不能算犯罪。"

蒋云霞最终获得缓刑的核心原因有三个:一是她的行为在整个劫夺链条中处于辅助地位----她不是暴力实施者----属于从犯;二是她的主观动机是为"救情郎"而非出于对抗司法权的恶意----人身危险性相对较低;三是她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

这个判决告诉我们:在劫夺被押解人员罪中,"从犯"的认定标准和量刑规则是明确的----但能否获得缓刑,取决于行为人的参与程度、主观恶性和再犯可能性的综合评价。

5.3 薛建兵----窝藏罪而非劫夺罪

薛平峰的亲叔叔薛建兵,在薛平峰脱逃后来找他,他劝薛平峰自首无果后,给了500元钱并将薛平峰送至常州武进区藏身。最终,薛建兵以窝藏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而非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这个定性对辩护律师来说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参照系。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的时间节点是"押解途中"----一旦被押解人已经脱离了押解人员的控制(即脱逃已完成),后续的帮助行为就不再是"劫夺"而是"窝藏"。两者的区别不仅在于罪名不同----更在于量刑区间不同:窝藏罪的基本量刑为三年以下----而劫夺罪的基本量刑为三至七年。

辩护律师在审查案件时,必须首先确认行为人的行为时间是否在"押解途中"----这是区分劫夺罪和窝藏罪的第一道防火墙。

六、与相关罪名的精确切割

6.1 与脱逃罪的界分----"自己跑"与"帮人跑"

脱逃罪和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同在一个法条,但两者的界分在实践中并不总是清晰的。尤其是在被押解人与外部人员"里应外合"的情况下----被押解人提供信息、外部人实施劫夺----被押解人是否构成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的共犯?

从刑法理论来看,被押解人是脱逃罪的犯罪主体----这是身份犯的规定。当被押解人积极协助外部人实施劫夺时----例如提供押解路线信息、配合劫夺行动----其行为既是脱逃罪的实行行为,也是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的帮助行为----应当按照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处理。

在宜兴案中,薛平峰在车内配合"小便"计划----他的行为被评价为脱逃罪的组成部分----而非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的共犯。这种定性是合理的----避免了将一个脱逃行为评价两次(既评价为脱逃罪、又评价为劫夺罪的帮助犯)的问题。

6.2 与妨害公务罪的界分

一个为被指控的被告人辩护时常见的问题是:如果行为人只是殴打了押解民警,但没有将被押解人带走----是否构成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答案是否定的。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的核心行为是"劫夺"而非单纯的"暴力阻碍"。如果暴力行为的目的不是"夺取"被押解人----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如报复民警、围观起哄等)----其性质属于妨害公务罪。两者量刑差距显著:妨害公务罪为三年以下----劫夺罪为三至七年。

6.3 与聚众持械劫狱罪----"押解途中"与"监所内"的天壤之别

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聚众持械劫狱罪----这是性质最为严重的劫夺类犯罪----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两罪的本质区别在于:"押解途中"与"狱内"的地点差异。但"押解途中"的界限在哪里?如果说被押解人已经被带到了看守所门口----因为门禁系统故障----在看守所大门外等候时被劫走----这算"押解途中"还是"监所外"?这个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完全依赖于辩护律师的事实论证和对裁判者的说服。

七、在"情义"与"法律"之间----从犯的量刑辩护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有一个鲜明的特点:行为人的动机往往不是经济利益,而是"情义"----哥们义气、恋人爱情、血缘亲情。这正是辩护空间所在。

7.1 动机作为量刑情节的运用

"情义动机"当然不能成为无罪的理由----但可以成为从轻量刑的理由。当辩护律师向法庭呈现以下事实时,裁判者往往会在量刑上给予一定的考量:

- 行为人并非职业犯罪分子----劫夺行为与其一贯的行为模式不符 - 行为人系出于对近亲属的保护性冲动而非对法秩序的敌视 - 行为人没有从中获取任何经济利益 - 行为人在案发后表示悔罪

这些因素加在一起,就是将一个"帮朋友劫人的从犯"从三至七年量刑档的下限继续向下压缩为缓刑----正如蒋云霞案----的辩护路径。

7.2 亲属劫夺的特殊考量

在司法实践中,最容易触犯本罪的人往往不是职业犯罪分子,而是嫌疑人的亲属。父母不忍心看到儿子被带走、兄弟不愿意看到哥哥被关进去----这种心理驱动下的"劫夺"行为----与职业犯罪团伙策划的有组织劫夺----在对法秩序的挑衅程度上存在本质差别。

辩护律师在处理"亲属劫夺"案件时,应当将这种"保护性冲动"作为法定从轻情节之外的酌定从轻情节,系统性地向法庭呈现----争取将量刑控制在法定刑的下限甚至争取缓刑。

八、量刑的梯度与辩护策略

8.1 基本档与加重档的转化条件

本罪的基本量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档为"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通常包括: - 劫夺首要分子或组织者 - 持有凶器劫夺 - 劫夺多名被押解人员 - 造成押解人员伤亡 - 劫夺被判处重刑的在押人员

辩护律师的审查重点是:这些"情节严重"的认定是否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持有凶器"中的"凶器"是如何定义的----一把水果刀是否等同于管制刀具?"造成押解人员伤亡"中的因果关系是否确凿----押解人员的伤是被告人的行为直接造成的,还是在阻止过程中自行跌倒造成的?

8.2 数罪并罚的辩护考量

宜兴案中,多数被告人都面临数罪并罚。在数罪并罚的框架下,辩护策略的核心是:将行为人对各罪名的参与程度做区分评价----避免将一个"整体行为"重复评价为多个独立的犯罪。

以朱国强为例----他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与组织劫夺被押解人员的行为----在社会危害性的评价上存在一定重合----两者的量刑应当避免重复评价导致的过重刑罚。

九、证据审查----从"逃跑路线"上找破绽

在本罪案件中,以下证据类型值得特别关注。

9.1 押解记录与方位证据

押解记录(包括押解车辆的行车记录、GPS轨迹、押解民警的工作记录等)是确定行为发生时间是否在"押解途中"的核心证据。如果押解记录显示----劫夺行为发生时----被押解人已经脱离了押解状态(如在医院就诊期间、在出所体检期间等)----辩护律师应当争取将行为定性降档----从"劫夺被押解人员"转为"窝藏"或"帮助脱逃"。

9.2 参与程度的证据审查

在多人参与的劫夺案件中,各行为人的参与程度决定了其罪责大小。通话记录、短信内容、微信聊天记录、监控视频----这些证据共同构成了证明"谁做了什么"的链条。

辩护律师应当精细梳理这些证据----确认:行为人是劫夺行动的"主动参与者"还是"被动知情者"?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暴力?行为人的参与是否仅限于"提供信息"或"驾车"等辅助行为?这些细节直接决定了从犯认定和量刑档次。

9.3 被劫夺人员身份的证据

如果被劫夺的"嫌疑人"后来被证明是无罪的----这是否影响本罪的成立?从法律上说----不影响。本罪保护的是司法监管秩序----无论被押解人是否有罪----在押解途中被劫夺----就已经侵犯了法益。但这一事实可以作为量刑时的重要酌定情节----因为它说明劫夺行为没有造成"放纵犯罪"的实质危害后果。

十、程序性辩护要点

10.1 追诉时效的计算

本罪基本档(三至七年)的追诉时效为十年,加重档(七年以上)的追诉时效为十五年。辩护律师应当首先核算追诉时效是否已经届满----特别是在劫夺行为发生多年后才立案的旧案中。

10.2 指定管辖----去"案发地"审判的压力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往往发生在押解途中----而押解路线可能跨越多个行政区----这就产生了管辖上的灵活空间。辩护律师应当关注案件的管辖是否合理----如果案件由"案发地"(即被劫夺行为对当地司法权威冲击最大的地区)管辖----当地司法机关可能会有"重判以儆效尤"的倾向----此时应当积极申请指定管辖----将案件移送至"中立地"审理。

十一、劫夺未遂----一场没成功的"救赎"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存在未遂形态,且未遂的认定对于量刑有重要影响----可以从三至七年向下突破至三年以下。

未遂的具体情形包括:行为人已经为劫夺实施了准备行为(召集人员、准备工具、策划方案),但在劫夺行为着手之前被公安机关发现并制止----这属于犯罪预备。如果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劫夺(如拦截押解车辆、对民警实施暴力),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将被押解人夺走----这属于犯罪未遂。

一个重要的辩护方向在于:劫夺行为"着手"的时间判断。是行为人打电话通知同伙"准备行动"时?还是行为人实际出现在押解现场时?还是行为人对民警动手那一刻?不同的时间点决定了行为人是处于预备阶段还是未遂阶段----而预备阶段的从宽幅度远大于未遂。

在宜兴案中,朱国强等人的劫夺行为已经完成----被押解人被成功劫走----因此不存在未遂问题。但在更多不成功的劫夺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当充分利用未遂规则----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幅度的从宽处罚。

十二、通风报信----罪与非罪的最后一道防线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中最容易出现"灰色地带"的行为,就是"通风报信"----告诉你被押解人员的关押地点、押解路线、押解时间等信息----帮助劫夺者制定行动方案。

蒋云霞在宜兴案中做的就是这件事----她把警车牌号告诉了朱国强----最终被认定构成劫夺被押解人员罪。但如果她只是告诉朱国强"薛平峰今天被带走了"----而没有提供具体的押解信息----她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这里的关键在于:通风报信的行为是否达到了"共同犯罪"的参与程度。仅仅是传递一个"人被带走了"的消息----而没有结合其他行为----很难认定为劫夺罪的共犯----因为该消息本身既不为劫夺行为提供条件,也不增加劫夺成功的可能性。

辩护律师在处理"通风报信"类行为时,应当仔细审查以下三个维度: - 信息的性质:传递的是"闲聊式的一般信息",还是"可以用于策划劫夺的具体情报"? - 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行为人传递信息的目的是什么?是出于关心告知情况,还是明确为劫夺行动提供情报支持? - 客观的因果关联:该信息是否实际被用于劫夺行动?如果劫夺行动根本没有使用该信息----行为人与最终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断裂了。

十三、认罪认罚制度下的辩护博弈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面临一个特殊的矛盾:本罪的"暴力对抗司法权"属性,使司法机关在处理本罪时往往倾向于从重处罚----这与认罪认罚从宽的价值取向形成了一定的张力。

但辩护律师不应放弃认罪认罚的适用空间。特别是在以下情形中,认罪认罚可能带来实质性的量刑红利:

参与程度较低的从犯:如果行为人只是提供了车辆、打了电话、或在场围观----没有直接实施暴力----其认罪态度对于认定从犯地位和争取缓刑至关重要。

如实供述同案犯:如果行为人能如实供述其他同案犯的行为----配合侦查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可以认定为"坦白"或"立功"----进一步压缩量刑空间。

赔偿被害人:如果劫夺过程中造成了押解民警受伤----行为人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可以在量刑中获得体现。

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中的核心作用是:帮助当事人理解----"认罪"不等于"放弃辩护"----承认自己参与了劫夺行为----但仍然可以对参与程度、主观恶性、具体量刑进行充分辩护。

十四、自首与立功----劫夺案中的"回头"之路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因其暴力对抗属性,往往给人一种"只要参与了就没救了"的错觉。但实际上,刑法给予所有犯罪者一条回归的路径----自首和立功在劫夺案中同样适用,且其量刑功能可能比在其他案件中更加显著。

自首有两种形态:一是"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行为人在被抓获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二是"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

在劫夺案件中,自首的适用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场景:如果行为人参与了劫夺行动的组织或策划----但在劫夺实施之前"反悔"----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阻止了劫夺的发生----这不仅构成自首----还可能构成犯罪中止----两种从宽制度的叠加可以实现最大幅度的量刑减免。

立功方面----如果行为人到案后揭发同案犯的犯罪行为----或者提供其他犯罪线索查证属实----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重大立功甚至可以免除处罚。在宜兴案这种21名被告人的大案中----立功制度的运用空间尤其广阔----因为案件中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赌博、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多种犯罪----行为人可以揭发的信息远超单一罪名案件。

辩护律师在劫夺案件中的工作重点之一,就是帮助当事人识别和固定自首情节、寻找和落实立功线索----让"回头"的路在法律上走得通、走得值。

结语

2006年宜兴的那个下午,当蒋云霞在派出所门口盯着那辆警车的车牌号、用颤抖的手指拨通朱国强的电话时,她可能从来没有想过:自己正在用自己的方式"救"男朋友----但这种方式,会在不到24小时之内,将她自己、她的男朋友、她的"大哥"、以及另外18个年轻人----一起拖进一场长达数年的铁窗生涯。

那个被锯断的手铐,锯开的是手铐,砸碎的是21个人的人生。

在法庭上,蒋云霞说了那句话:"自己觉得帮男友’传几次话’不能算犯罪。"这句话放在法律的天平上是错误的----但放在人性的天秤上,它又是真实的。因为真实,所以值得在量刑时被听见。

作为辩护律师,在这些案件中最难的一课就是:如何在法律和人性之间找到那一条线----既不能因为同情嫌疑人而忽略社会秩序的保护需求,也不能因为罪名的严重性而放弃为每一个从犯争取应得的从宽处罚。这不是一个技术问题,这是一个执业者的价值选择。

本文参考案例及资料:

1. 朱国强等2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劫夺被押解人员案----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07),江苏首例、全国罕见的劫夺被押解人员案。主犯朱国强势数罪并罚获刑18年,蒋云霞以从犯获缓刑。案例来源:《检察日报》2008年1月24日报道,江苏省公安厅挂牌督办案件。

2. 林梓南劫夺被押解人员、故意毁坏财物案----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涉及劫夺被押解人员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

3. 李某甲、李某乙劫夺被押解人员案----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03)。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第三百一十六条----脱逃罪(第一款)与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第二款)。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条----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21〕21号)----涉及数罪并罚和量刑情节运用规则。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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