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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去世名下存款如何分:从一起继承纠纷看夫妻共同财产与法定继承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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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配偶突然离世,名下银行存款该由谁继承?再婚家庭、二婚家庭中,这类问题极易引发亲属之间的争执。近日,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大岭人民法庭成功调解的一起继承纠纷,清晰展示了夫妻共同财产与法定继承之间的边界,对同类案件具有参考意义。

案情显示,徐先生与吴女士于2018年登记结婚,二人婚后相互扶持、感情和睦。2026年,吴女士因病不幸离世,生前未立遗嘱,其名下留有20余万元银行存款。料理完后事后,徐先生认为自己是吴女士的丈夫,这笔存款理应全部归自己所有;而吴女士的母亲靳某则认为,女儿与徐先生系二婚,名下的钱款应当留给自己养老。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多次协商均不欢而散,最终徐先生将靳某诉至榆树法院,请求依法处理遗产。

承办法官接手案件后,首先厘清了法律上的关键区分:吴女士名下的存款,不能简单视为徐先生一人所有。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投资收益等,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这笔存款中应先分出一半作为徐先生的个人财产,剩余一半才属于吴女士的遗产,进入法定继承程序。

在法定继承层面,民法典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吴女士的父亲早已去世,故第一顺序继承人只剩配偶徐先生和母亲靳某二人,二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也就是说,吴女士的遗产(存款的一半)应由徐先生与靳某均分,而非徐先生独占。

针对双方的对立情绪,法官采取背靠背方式分别沟通,先耐心倾听诉求、共情丧亲之痛,待情绪平复后再切入正题。一方面向徐先生释明,配偶并非自动取得对方名下全部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必须先分割;另一方面向靳某说明,配偶系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有明确法律依据,并非外人争产。在厘清法律边界的基础上,法官以亲情为纽带促成双方让步。

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吴女士名下存款中,13万元归被告靳某所有,其余部分归原告徐先生所有。法官还借此向二人普法,明确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因吴女士父亲已故,本案由徐先生与靳某平等继承。

这起案件提示,处理配偶遗产时应注意三点。第一,先分夫妻共同财产,再谈继承,切勿把对方名下财产一概视为己方所有。第二,未立遗嘱时按法定继承处理,第一顺序继承人平等享有权利,再婚配偶与血缘父母地位相同。第三,为避免身后纠纷,有条件的家庭可提前立下合法有效的遗嘱,明确财产归属,减少亲属间的争议与情感消耗。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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