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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减资又转股逃债:从两起案例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与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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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公司欠债后,股东通过减资、转让股权「金蝉脱壳」,能否真正逃避出资责任?近期福建上杭法院与天津津南法院审结的两起案件给出否定答案:在公司丧失清偿能力时,股东出资义务依法加速到期,违法减资、恶意转股均不能免除补充赔偿责任。

上杭法院审理的是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某铜业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丘某认缴1750万元、持股95%,李某认缴250万元、持股5%,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39年,二人均未实际缴纳。某科技公司与该铜业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经法院判决铜业公司应支付货款103万余元及违约金,后进入强制执行,因铜业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5年2月,在货款债权已由生效判决确认的前提下,铜业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将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缩减至1万元,两股东持股比例不变,并同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减资完成十日后,两股东又将全部股权对外转让,受让人亦未实际缴纳出资。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诉请丘某、李某在各自减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权人债权已由执行程序终本,铜业公司丧失到期债务履行能力,股东出资义务依法加速到期。在明知公司已负债情况下进行减资,且未举证证明履行了通知债权人义务,构成违法减资。减资后十日内又转让股权,属于滥用股东期限利益、转嫁债务风险,具有逃废出资债务的恶意,股权转让后受让人亦未实缴,违法减资减免的出资义务应当恢复原状。据此,法院判决丘某、李某分别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津南法院的案件同样典型。A公司股东李某珍、王某均未实缴出资,在公司背负多笔债务、无力清偿的情况下,李某珍于2025年2月以1元价格将51%股权转给其85岁的父亲,该转让协议后被生效判决认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而无效。此后A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诉至法院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A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加速到期情形,现股东仍为李某珍与王某,二人均未实缴,虽出资期限未届满,仍应适用加速到期规则,判决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两案揭示的公司纠纷要点值得关注。第一,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确立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使债权人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可直接主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认缴制不再是逃避出资的护身符。第二,公司减资必须依法履行通知债权人并公告的程序,否则构成违法减资,股东仍须在减资范围内担责。第三,股权转让不当然免除转让人的出资义务,尤其在恶意串通、价格明显异常的情形下,转让行为可能被认定无效。第四,资本充实原则要求股东如实缴付出资,承载着债权人对公司注册资本所代表偿债能力的合理信赖。

对债权人而言,发现债务人公司无财产执行时,可核查股东出资情况,依法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或违法减资责任;对股东而言,应诚信履行出资义务,切勿寄望于减资、低价转股等方式转移风险,否则不仅难以脱责,情节严重时还可能触及拒执犯罪等刑事风险。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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