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第2篇:劫持船只汽车罪目标导向式辩护法
劫持船只、汽车罪目标导向式辩护法:四大目标的完整抗辩体系
引言:劫持船只、汽车案件的刑辩挑战与目标导向式辩护
劫持船只、汽车罪规定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严重犯罪,劫持船只、汽车罪的法定刑为:一般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劫持船只、汽车罪的辩护难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劫持"行为的认定困难----什么是劫持,劫持的程度如何认定,争议大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的认定复杂----什么是暴力、胁迫,什么是其他方法,认定标准模糊
"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模糊----什么是严重后果,认定标准不够明确,量刑幅度大
社会危害性大----劫持船只、汽车的社会危害性大,社会关注度高,辩护压力大
作为刑辩律师,办理劫持船只、汽车案件必须坚持依法辩护,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应当以目标为导向,从无罪、轻罪、罪轻到量刑,层层递进,形成目标导向式的辩护格局。
本文采用目标导向式辩护法完整呈现:
目标一:无罪辩护----从根本上否定犯罪
目标二:轻罪辩护----争取较轻的罪名
目标三:罪轻辩护----争取较轻的刑罚
目标四:量刑辩护----争取最低的刑期
目标一:无罪辩护----从根本上否定犯罪
一、劫持行为之辩
(一)劫持的概念和特征
劫持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控制船只、汽车的行为。
劫持的特征:
强制性----劫持是通过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实施的
控制性----劫持的目的是控制船只、汽车
危害性----劫持会危害公共安全
辩护要点:
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劫持
是否具有上述特征
重点论证不属于劫持
黄金辩点一:没有劫持行为的,不构成本罪!
(二)劫持的认定标准
1. 暴力方法
暴力是指对船只、汽车上的人员实施有形的物理强制力
如殴打、伤害、捆绑等
2. 胁迫方法
胁迫是指以暴力相威胁,对他人实行精神强制
如以杀害、伤害相威胁等
3. 其他方法
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他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方法
如麻醉、催眠等
辩护要点:
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上述方法
是否达到了劫持的程度
重点论证不属于劫持行为
(三)常见的辩护空间
1. 只是一般的争执,没有劫持
当事人只是与司机或者船员发生一般的争执
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辩护要点:只是一般的争执,没有劫持,不构成本罪
2. 只是临时要求改变路线,没有控制的意图
当事人只是临时要求改变路线
没有控制船只、汽车的意图
辩护要点:没有控制的意图,不属于劫持,不构成本罪
3.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当事人的行为虽然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不认为是犯罪
辩护要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二、犯罪对象之辩
(一)船只、汽车的认定
1. 船只的认定
船只是指各种水上交通运输工具
包括轮船、快艇、渡船等
2. 汽车的认定
汽车是指各种陆上交通运输工具
包括轿车、客车、货车等
辩护要点:
涉案的是否属于船只、汽车
是否是正在使用中的船只、汽车
重点论证不属于船只、汽车,或者不是正在使用中的
黄金辩点二:犯罪对象不是船只、汽车的,不构成本罪!
(二)正在使用中的认定
1. 正在使用中的概念
正在使用中是指船只、汽车正在运行或者处于随时可以运行的状态
包括正在行驶、停靠待运等
2. 辩护要点
涉案的船只、汽车是否正在使用中
如果不是正在使用中,不构成本罪
重点论证不是正在使用中的
(三)常见的辩护空间
1. 不是船只、汽车
涉案的不是船只、汽车
而是其他交通工具或者物品
辩护要点:不是船只、汽车,不构成本罪
2. 不是正在使用中的
涉案的船只、汽车不是正在使用中的
而是停放在那里的,或者正在维修的
辩护要点:不是正在使用中的,不构成本罪
3. 是自己的船只、汽车
涉案的船只、汽车是当事人自己的
不是他人的
辩护要点:是自己的船只、汽车,不构成本罪
三、主观故意之辩
(一)犯罪故意的认定
劫持船只、汽车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辩护要点:
当事人是否具有犯罪故意
是否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
重点论证不具有犯罪故意
黄金辩点三:不具有犯罪故意的,不构成本罪!
(二)常见的辩护空间
1. 没有劫持的故意
当事人没有劫持船只、汽车的故意
只是一时冲动或者其他原因
辩护要点:没有劫持的故意,不构成本罪
2. 是为了紧急避险
当事人劫持船只、汽车是为了紧急避险
为了避免更大的危险
辩护要点:属于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
3. 是为了自救
当事人劫持船只、汽车是为了自救
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辩护要点:属于自救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甚至不构成犯罪
四、情节显著轻微之辩
(一)情节显著轻微的认定
《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辩护要点:
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是否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重点论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黄金辩点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常见的辩护空间
1. 持续时间短
劫持的持续时间很短
很快就结束了
辩护要点:持续时间短,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2.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劫持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
没有人员伤亡,也没有财产损失
辩护要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3. 自动放弃
当事人在劫持过程中自动放弃了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辩护要点:自动放弃,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目标二:轻罪辩护----争取较轻的罪名
一、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一)与抢劫罪的界限
(二)与绑架罪的界限
(三)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二、轻罪辩护的策略
(一)准确区分此罪与彼罪
1. 仔细分析犯罪构成
仔细分析犯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准确认定罪名
2. 比较各罪名的法定刑
比较各罪名的法定刑
选择对当事人最有利的罪名
辩护要点:
准确区分此罪与彼罪
选择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辩护策略
争取认定为较轻的罪名
黄金辩点五:构成较轻罪名的,应当以较轻罪名定罪处罚!
(二)罪数辩护
1. 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是一罪还是数罪
想象竞合犯、牵连犯等
避免不必要的数罪并罚
2. 辩护要点
仔细分析行为的个数和罪名的个数
准确认定是一罪还是数罪
避免不必要的数罪并罚
目标三:罪轻辩护----争取较轻的刑罚
一、情节轻重之辩
(一)"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包括:
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辩护要点:
是否属于"造成严重后果"
是否符合上述情形
重点论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黄金辩点六: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适用较低的法定刑!
(二)常见的辩护空间
1.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劫持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或者只是造成了轻微的伤害
辩护要点: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适用第一档法定刑
2. 没有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劫持没有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或者只是造成了轻微的财产损失
辩护要点: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适用第一档法定刑
3. 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劫持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影响范围小,程度轻
辩护要点: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适用第一档法定刑
二、法定量刑情节的最大化运用
(一)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劫持船只、汽车罪自首的认定要点:
1. 自动投案:
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
主动释放人质、停止劫持
2. 如实供述:
如实交代自己的行为
如实交代劫持的过程和目的
如实交代相关的事实
自首的量刑价值:
一般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二)坦白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坦白的量刑价值:
一般坦白: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三)立功
《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立功的量刑价值:
一般立功: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重大立功: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四)犯罪未遂
《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劫持船只、汽车罪未遂的认定:
已经着手实施劫持行为
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
没有实际控制船只、汽车
未遂的量刑价值: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五)犯罪中止
《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劫持船只、汽车罪中止的认定:
在实施劫持行为的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
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主动释放人质、停止劫持
中止的量刑价值: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三、酌定量刑情节的最大化运用
(一)初犯、偶犯
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
本次犯罪是初犯、偶犯
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小
量刑价值: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二)认罪认罚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认罪认罚的量刑价值:
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审判阶段认罪认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三)主观恶性小
主观恶性较小
一时冲动,临时起意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量刑价值: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四)积极赔偿、取得谅解
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罪悔罪态度好
量刑价值: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目标四:量刑辩护----争取最低的刑期
一、基准刑的确定
(一)法定刑幅度
劫持船只、汽车罪有两档法定刑:
一般情节: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辩护要点:
准确认定属于哪一档法定刑
争取适用较低的法定刑
(二)基准刑的确定方法
1. 确定量刑起点
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确定基准刑
根据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辩护要点:
准确确定量刑起点
准确确定基准刑
争取较低的基准刑
二、量刑情节的调节
(一)法定量刑情节的调节
1. 自首
一般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2. 坦白
一般坦白: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3. 立功
一般立功: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重大立功: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4. 未遂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5. 中止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的调节
1. 初犯、偶犯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2. 认罪认罚
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审判阶段认罪认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3. 主观恶性小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 积极赔偿、取得谅解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三、宣告刑的确定
(一)量刑情节的适用顺序
1. 首先适用法定量刑情节
如自首、坦白、立功、未遂、中止等
2. 然后适用酌定量刑情节
如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等
3. 最后综合考虑
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确定宣告刑
(二)宣告刑的确定方法
1. 调节基准刑
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
得出拟宣告刑
2. 综合考虑
综合考虑全案情况
依法确定宣告刑
辩护要点:
准确适用量刑情节
争取最低的宣告刑
典型案例深度解析
案例一:无罪辩护----劫持行为的认定
案例二:轻罪辩护----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案例三:量刑辩护----量刑情节的最大化运用
各诉讼阶段的辩护重点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策略
(一)黄金救援期----案发后的37天
这是劫持船只、汽车案件辩护最重要的时间段!
辩护重点:
第一时间会见
了解案件的经过
了解当事人的行为和主观认识
提供法律咨询
告知诉讼权利
了解是否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
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罪名和案件情况
了解当事人涉嫌的罪名
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
了解主要证据
了解同案犯情况
收集无罪、罪轻证据
当事人不具有犯罪故意的证据
当事人没有实施劫持行为的证据
当事人有从轻、减轻情节的证据
其他无罪、罪轻证据
申请取保候审
对于情节较轻的当事人
对于主观恶性较小的当事人
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向检察机关提出不批捕意见
这是侦查阶段最重要的辩护工作!
撰写详细的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与承办检察官充分沟通
重点论证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或行为不构成犯罪
争取不批捕,为后续辩护奠定基础
(二)逮捕后的侦查阶段辩护
继续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继续收集无罪、罪轻证据
与侦查机关沟通,提出辩护意见
关注案件进展,及时提出异议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策略
(一)阅卷----辩护的基础工作
全面、细致、深入的阅卷是审查起诉阶段辩护的前提!
阅卷要点:
诉讼文书卷----立案、拘留、逮捕等程序是否合法
证据卷----逐页审查每一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重点审查----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制作详细的阅卷笔录----证据摘要、证据矛盾、证据疑点、辩护线索
(二)会见----核实证据、听取辩解
将阅卷发现的问题向当事人核实
听取当事人对案件经过的陈述
听取当事人的辩解和理由
了解是否有新的证据线索
(三)调查取证----主动出击
收集当事人不具有犯罪故意的证据
收集当事人没有实施劫持行为的证据
收集当事人有从轻、减轻情节的证据
收集当事人品格、一贯表现的证据
申请检察机关调取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
(四)罪名辩护----争取较轻的罪名
1. 主张不构成犯罪
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不构成犯罪
2. 主张构成较轻的罪名
抢劫罪
绑架罪
寻衅滋事罪
其他较轻的罪名
3. 辩护工作
撰写详细的辩护意见
与承办检察官充分沟通
收集所有有利于轻罪辩护的证据材料
(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用
是否认罪认罚的评估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考虑认罪认罚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建议认罪认罚
定性有争议的,谨慎认罪认罚
量刑协商
争取最低的量刑建议
争取认定为情节较轻
争取较轻的刑罚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策略
(一)庭前准备
再次全面阅卷----熟悉每一份证据
制作质证意见----对每一份证据的质证意见
制作发问提纲----对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发问
制作辩护提纲----辩护观点、论证理由、法律依据
庭审模拟----预判公诉人观点、准备应对
(二)法庭调查阶段
被告人发问----引导被告人如实陈述,展示有利情节
质证----对每一份证据充分质证,提出异议
举证----出示无罪、罪轻的证据
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庭----对关键证人、鉴定人申请出庭
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对专业问题发表意见
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对非法证据申请排除
(三)法庭辩论阶段
公诉意见的针对性答辩----逐一反驳公诉人的观点
辩护意见的系统阐述----事实、证据、法律、情理
无罪辩护----主张不构成犯罪
轻罪辩护----主张构成较轻的罪名
罪轻辩护----全面阐述所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量刑辩护----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
程序辩护----指出程序违法之处
(四)最后陈述
指导被告人最后陈述
真诚认罪悔罪(如果做罪轻辩护)
表达改过自新的决心
恳请法庭从轻处罚
司法解释逐条解读
一、《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逐条解读
第一百二十二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律师解读:
本条规定了劫持船只、汽车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定刑。
主体: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客观方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
客体: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法定刑:两档,一般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辩护要点: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争取适用较低的法定刑。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的认定:
暴力:对船只、汽车上的人员实施有形的物理强制力。
胁迫:以暴力相威胁,对他人实行精神强制。
其他方法: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他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方法。
辩护要点:是否属于上述方法,是否达到了劫持的程度。
"劫持"的认定:
劫持是指强行控制船只、汽车的行为。
必须具有控制的意图和行为。
辩护要点:是否属于劫持行为,是否具有控制的意图。
"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
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辩护要点: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适用哪一档法定刑。
结语
劫持船只、汽车罪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犯罪,其法定刑很重,但辩护空间仍然存在。作为刑辩律师,办理劫持船只、汽车案件必须坚持依法辩护,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办理劫持船只、汽车案件应当:
目标一:无罪辩护----从劫持行为、犯罪对象、主观故意、情节显著轻微等方面进行无罪辩护,从根本上否定犯罪
目标二:轻罪辩护----仔细分析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争取认定为较轻的罪名
目标三:罪轻辩护----从情节轻重、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等方面进行罪轻辩护,争取较轻的刑罚
目标四:量刑辩护----从基准刑的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宣告刑的确定等方面进行量刑辩护,争取最低的刑期
形成目标导向式辩护格局----建立目标导向式辩护体系,层层递进,形成辩护合力
记住:每一起劫持船只、汽车案件都有辩护空间,关键在于专业、细致、尽责地寻找和把握!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