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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 推动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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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发布机关: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

公布日期与施行日期:2026年8月28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文件定位:本意见从宏观层面构建房地产信贷基础制度,与同日的商品住房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等五项融资管理办法共同构成新模式下房地产信贷制度体系。

核心内容要点

一、构建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信贷产品体系。围绕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运营全周期信贷需求,明确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租赁住房、商业地产等细分领域的贷款品种,统筹贷款对象、期限、用途、抵押率等要素。

二、确立主办银行制与差异化贷款期限。单个项目对应一家主办银行,由其单独或牵头银团发放开发贷款。开发贷款期限与建设销售周期匹配:预售项目最长5年,现房与商业地产项目最长7年,首次还本原则上在竣工备案后。

三、延后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时点并引入受托支付。贷款通过受托支付发放:现房销售受托支付至项目资金账户,预售受托支付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发建设阶段由主办银行封闭管理项目资金,销售阶段延后个贷发放,防范逾期交付引发金融风险。

四、个人住房贷款期限由30年延长至40年。上限由30年延至40年,具体期限由双方协商。贷款须符合最低首付比例,金额不超拟购住房评估价值;1年以内含1年可到期一次性或按月还本付息,1年以上按月还本付息。

五、存量房贷可协商调整。浮动利率个贷利率与全国新发放个贷利率偏离达到一定幅度时,借款人可协商变更利率水平,或申请新发浮动利率贷款置换存量贷款,由借款人自主选择;变更后加点幅度不得低于所在城市加点下限,金额不高于原贷款剩余本金。阶段性失去收入来源的,可与银行协商延后还款、展期、延迟还本等。

六、约束不规范抵押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发放金额随评估价值浮动、不指明用途的住房抵押贷款;购房人未全部归还贷款前,不得以再评估净值为抵押追加购房贷款。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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