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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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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发布机关:金融监管总局印发。

公布日期与施行日期:2026年8月28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后新签借款合同的项目依本办法执行;已签合同的项目按原约定执行。

制定依据与体例: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制定,全文共七章二十九条。所称商品住房开发贷款,指向项目开发公司发放、用于商品住房及配套开发的贷款。

核心内容要点

一、确立以项目为中心的融资管理原则。贷款人应采取主办银行模式,区分房企集团风险与单一项目风险,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的项目一视同仁。项目单独建账核算,资金独立运作、封闭管理,项目间资金不得混同。

二、明确项目与借款人准入条件。项目应取得立项或备案、土地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施工等许可,资本金实缴到位,能提供匹配抵押物。借款人应具备开发资质、良好偿债能力,不处于破产重整或大额查封冻结状态,无重大违法及逃废债问题,注册资本实缴到位。

三、一个项目仅设一家主办银行并封闭管理。每个项目仅能确定一家主办银行,单独或牵头银团发放贷款。借款人应在主办银行开立资金账户,除预售资金、定金等按规定监管外,开发贷款、自有资金、现房销售资金等全部纳入管理。主办银行和账户在贷款结清前原则上不得变更,贷款仅用于本城市商品住房开发项目。

四、设置差异化贷款期限。预售项目贷款期限原则不超3年、最长不超5年;现售项目原则不超5年、最长不超7年。首次还本原则上在竣工备案后,销售回款优先偿还本项目开发贷款。

五、严格限定贷款用途与抵押范围。贷款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或出租的商品住房项目,加大对现房和好房子项目支持。不得跨项目使用,不得用于缴纳出让金及相关税款、分红、其他投资等。应以本项目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抵押并办理登记,已预告登记或网签的房屋及土地不得抵押。借款人承诺不违规划拨资金至集团或关联方,股东不抽回资本金。贷款以受托支付发放,进度与实物建设进度匹配。

六、衔接白名单机制。依本办法发放贷款的项目均纳入白名单管理,并及时向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报送信息。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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