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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超额代偿共同房贷,能否向前配偶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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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离婚不只是身份关系的解除,还涉及共同财产分割与共同债务清偿。若双方对共同债务的内部分担没有约定,共有房产被拍卖后仍不足以清偿,一方被大额扣划代偿后,能否向另一方追偿?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结的一起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

张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婚内共同向银行申请购房贷款。后双方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共同财产与债务约定另行协商。因未按期还贷,银行起诉,生效判决认定该贷款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购置家庭住房,属夫妻共同债务,判令二人共同偿还。执行阶段,共有房产被拍卖,拍卖款不足清偿,又从张某账户扣划58.3万余元、从刘某账户扣划6000余元,债务结清。

张某认为其偿还远超应担份额,诉至法院,请求刘某返还超额代偿的28.85万元。刘某辩称,张某被扣款项属未分割的婚内共同财产,无权追偿;并提出婚内购置车位的信用卡贷款十余万属共同债务,要求张某对半分担。

长乐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生效判决已确定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双方未协商分担比例,法律规定连带债务人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均等。房产拍卖清偿后,剩余欠款58.9万余元应由双方各担50%,即每人29.49万余元。刘某仅还6000余元,其余由张某代付;张某实还58.3万余元,扣除自身份额后超额代偿28.85万元,依法有权向刘某追偿。法院另查明,张某被扣款项系其离婚后取得的个人财产,不属未分割共同财产。刘某关于车位贷款及债务分割的异议,应另行主张。一审判决刘某返还28.85万元,双方服判息诉。

法官指出,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有权就超出部分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实践中,离婚协议或法院文书对房产、债务作了处理,不能对抗债权人,但代偿一方可依离婚协议或生效文书向另一方追偿。夫妻双方办理离婚,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作出明确完整约定,避免约定不明遗留诉讼。此外,即便离婚协议约定房贷由一方独自偿还,该约定仅在夫妻内部有效,银行仍可向双方主张权利,清偿一方再依协议向对方追偿。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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