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伤者急需抢救但肇事方无力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往往会先行垫付医疗费。这笔救命钱事后如何追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近期判决的一起案件,明确了救助基金在侵权索赔诉讼中一并追偿的路径。
张明骑电动自行车转弯时,与李涛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张明受伤。交管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李涛所驾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某道路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为张明垫付了部分抢救医疗费10.88万余元。
此后张明提起侵权索赔诉讼,要求李涛和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案件审理中,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其垫付的医疗费。法院查明,中心为张明垫付医疗费10.88万余元,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该笔费用。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依法可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李涛车辆在保险期间且投保充分,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明相应损失,并由保险公司直接向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支付对应垫付款项。该判决现已生效。
这起案件提示三个要点。第一,救助基金垫付不等同于免费,其依法享有追偿权,垫付目的是让伤者先获救治。第二,追偿可在受害人侵权诉讼中一并处理,避免另案诉讼增加诉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二款(法释〔2026〕9号,2026年6月30日施行),道交纠纷审理中,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的追偿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第三,最终承担垫付费用的仍是侵权责任的对应方,保险公司在限额内向基金直接支付,既保障基金回笼,也不加重受害人负担。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等五部门第107号令),救助基金垫付情形包括: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遇到抢救费用筹措困难时,当事人可依法向救助基金申请垫付,为救治争取时间。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