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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施工达成结算协议后反悔拒付,法院如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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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建设工程挂靠施工中,实际施工人之间在第三方见证下自愿签署结算协议,事后一方以受胁迫为由反悔、拒不支付工程款,协议效力如何认定?执行阶段又能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法院近期办理的一起案件提供了生动样本。

张某与蒲某、某黄怀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历经一审、二审。案涉项目为广安区全民水库管理处2023至2025年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四标段。某黄怀建设公司中标后,与张某签订工程联营施工协议书,法院审理认定蒲某属于挂靠施工。工程完工后,双方于2024年12月27日在业主单位会议室、第三方在场见证下达成调解,形成书面结算协议。

诉讼期间张某反悔,主张结算协议系受蒲某胁迫所签,不予认可,并申请工程造价鉴定,一审法院未予准许。广安区法院一审作出(2025)川1602民初6000号民事判决,判令张某向蒲某支付剩余工程款50万元及利息。张某不服上诉,广安中院作出(2026)川16民终220号二审判决,认为张某证据不足以证实签署时存在胁迫,结算文书系多方在场自愿达成、合法有效,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张某未履行义务,案件进入强制执行。执行干警多方查找财产线索。2026年8月18日,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称张某在绵阳市盐亭县活动,广安区法院执行干警迅速赴异地将张某抓获。因张某虚假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依法对其实施司法拘留。

法官指出,挂靠施工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之间在第三方见证下自愿签署的结算协议,若无充分证据证明存在胁迫、欺诈等可撤销情形,应当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当事人事后反悔,不能仅凭口头主张受胁迫就否定结算效力,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生效裁判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抱有侥幸心理拒不执行,不仅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情节严重的还将面临司法拘留,涉嫌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对实际施工人和债权人而言,结算环节应尽量做到多方见证、留痕归档,并在协议中明确价款、付款期限与违约责任;进入执行后主动提供财产线索、配合法院查控,是尽快回款的关键。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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