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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务工坠落致八级伤残,未享职工养老能否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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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在务工的人员,工作中受伤能否认定工伤?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近期依托工伤纠纷专门合议庭化解的一起民行交织纠纷,对这一问题给出了清晰回应。

2025年9月18日,59岁的杨某在某新型建材公司污水处理岗位作业时,不慎从机器顶部坠落,全身多处骨折。杨某虽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事故发生后,人社部门依法调查并作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认定其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企业始终持有异议,认为杨某属超龄务工人员,双方仅构成劳务关系,不应适用工伤赔偿标准,拒不认可工伤认定结果。杨某先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以超龄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求助无门的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工伤待遇,企业则另行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撤销工伤认定,民事索赔与行政撤销两案并行、相互牵制。

按照传统审理模式,民行两案分立分审,若走完一、二审全流程至少需一两年。为杜绝程序空转,永川法院依托工伤类争议全程多元协同化解机制,在立案筛查环节精准识别关联纠纷属性,将两案同步分流至工伤纠纷专门合议庭,由同一承办法官统一审理、一体研判,从源头规避裁判冲突。经多轮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赔偿协议,杨某拿到赔偿。

本案提示,超龄人员并非当然不能认定工伤。核心判断点是是否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未享受职工养老待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主流裁判口径支持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由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主体责任;已享受职工养老待遇的,一般走人身损害赔偿路径。此外,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明确,此后招用符合受劳动管理、有报酬条件的超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未参保的由单位全额承担工伤待遇。超龄务工者受伤后,应及时收集工资流水、考勤记录、诊断病历等证据,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对用人单位而言,招用超龄人员应及时为其参保工伤保险,规范用工协议与事故应急流程;对劳动者而言,留存劳动关系与受伤事实证据,是顺利认定工伤、获得赔付的基础。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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