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第3篇:单位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双轨辩护体系:单位与个人的双重抗辩路径
引言:单位受贿罪的司法现状与辩护特点
单位受贿罪规定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受贿罪是一种特殊的受贿犯罪,其特殊性在于犯罪主体是单位,而不是个人。单位受贿罪实行双罚制,既处罚单位,也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单位受贿罪的辩护特点:
双重辩护对象---- 既要为单位辩护,也要为个人辩护
主体认定复杂---- 单位的范围、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存在争议
利益归属关键---- 利益归单位所有还是归个人所有,是区分单位受贿与个人受贿的关键
情节严重要求---- 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双罚制责任---- 单位和个人都要承担责任,但责任的认定标准不同
与受贿罪的界限难分---- 单位受贿与个人受贿的界限难以区分
作为刑辩律师,办理单位受贿案件应当建立"双轨辩护体系",从单位和个人两个轨道全面展开辩护,才能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轨道一:单位的辩护策略
(一)主体之辩:是否属于"单位"
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单位的范围:
国家机关---- 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
国有公司、企业---- 全部资本归国家所有的公司、企业
国有事业单位----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 各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注意:
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公司、企业,不属于国有公司、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不属于单位受贿罪的主体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不属于单位受贿罪的主体
黄金辩点一:不属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不构成单位受贿罪!
(二)行为之辩:是否属于"单位受贿"
单位受贿的特征:
单位意志---- 是单位集体决定或者负责人决定的,体现单位意志
单位名义---- 以单位的名义实施
利益归单位---- 索取、收受的财物归单位所有
为他人谋取利益---- 为他人谋取利益
黄金辩点二:不是单位意志,利益不归单位的,不构成单位受贿罪!
典型辩护情形:
是个人决定的,不是单位决定的
利益归个人所有,不是归单位所有
以个人名义实施,不是以单位名义实施
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
(三)"为他人谋取利益"之辩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单位受贿罪的客观要件之一。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标准(同受贿罪):
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
实施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为他人谋取了利益
注意:"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实现三个阶段,只要具备其中一个阶段即可。
黄金辩点三: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也没有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不构成单位受贿罪!
(四)"情节严重"之辩
单位受贿罪要求"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
"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数额较大---- 一般为10万元以上
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强行索取财物的
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注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黄金辩点四:情节不严重的,不构成单位受贿罪!
(五)经济往来中的单位受贿
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单位受贿论。
经济往来中单位受贿的认定条件:
发生在经济往来中---- 发生在商品购销、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
在账外暗中收受---- 没有在依法设立的财务账目上按照会计制度如实记载
收受回扣、手续费---- 收受了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归单位所有---- 回扣、手续费归单位所有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发生在经济往来中
审查是否在账外暗中收受
审查是否属于回扣、手续费
审查是否归单位所有
真实案例深度剖析:某国有公司单位受贿案
轨道二:个人的辩护策略
(一)主体之辩:是否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单位受贿罪实行双罚制,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黄金辩点五:不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不承担单位受贿罪的刑事责任!
典型辩护情形:
只是普通员工,没有参与单位受贿决策的
只是执行领导指示,没有起较大作用的
只是一般参与,情节轻微的
已经离职,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
(二)责任之辩:责任大小的认定
在单位受贿犯罪中,不同的个人有不同的地位和作用,承担的责任也应当有所区别。
责任认定的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 责任大小应当与地位、作用相适应
区分主从---- 在单位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
处罚个别化---- 根据每个人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刑罚
辩护要点:
审查被告人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审查被告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还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审查被告人的责任大小,是否属于从犯
提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意见
黄金辩点六:在单位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与个人受贿罪的区分
单位受贿与个人受贿的区分是司法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
主要区别:
主体不同---- 单位受贿的主体是单位;个人受贿的主体是个人
意志不同---- 单位受贿体现的是单位意志;个人受贿体现的是个人意志
名义不同---- 单位受贿是以单位名义实施;个人受贿是以个人名义实施
利益归属不同---- 单位受贿的利益归单位所有;个人受贿的利益归个人所有
法定刑不同---- 单位受贿中个人的法定刑比个人受贿轻
区分关键:利益归谁所有,以及是否体现单位意志。
辩护意义:如果能将个人受贿辩成单位受贿,个人的量刑会轻很多。
黄金辩点七:体现单位意志,利益归单位所有的,属于单位受贿,不是个人受贿!
真实案例深度剖析:李某受贿案
(四)个人的量刑情节
1. 法定量刑情节
自首
坦白
立功
从犯
未遂
2. 酌定量刑情节
初犯、偶犯
认罪悔罪
积极退赃
犯罪情节较轻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3. 缓刑的争取
单位受贿罪中个人的缓刑争取,比个人受贿罪更容易,因为单位受贿罪的法定刑相对较轻。
争取缓刑的要点:
数额不大,情节较轻
认罪悔罪态度好
初犯、偶犯
积极退赃
有固定的工作和住所
证据审查的实操技巧
(一)单位主体证据的审查
常见的单位主体证据: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单位性质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单位章程、文件等
审查要点:
审查单位的性质,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审查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审查单位是否真实存在
审查证据是否充分,能否证明单位主体身份
(二)个人主体证据的审查
常见的个人主体证据:
身份证明
职务证明
任职文件
职责证明等
审查要点:
审查个人在单位中的职务和职责
审查个人是否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审查个人是否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审查证据是否充分,能否证明个人主体身份
(三)行为证据的审查
常见的行为证据:
单位的会议纪要、文件
财务账目、银行流水
合同、协议
票据、凭证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证人证言
其他证据
审查要点:
审查是否体现单位意志
审查是否以单位名义实施
审查利益是否归单位所有
审查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
审查证据是否充分,能否证明单位受贿行为
(四)数额证据的审查
常见的数额证据:
财务账目、银行流水
司法会计鉴定意见
票据、凭证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证人证言
审查要点:
审查受贿数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审查是否有应当扣除的部分
审查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是否合法、准确
审查证据是否充分,能否证明受贿数额
各诉讼阶段的辩护重点
(一)调查阶段(纪检监察阶段)的辩护策略
调查阶段的辩护重点:
提供法律咨询---- 为单位和个人提供法律咨询,告知权利义务
会见被调查人---- 了解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帮助
提出辩护意见---- 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协助退赃---- 协助单位积极退赃,争取从轻处理
单位受贿案件调查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审查是单位受贿还是个人受贿,提出定性意见
审查个人是否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积极促成单位退赃,争取从轻处理
争取自首、坦白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策略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重点:
查阅案卷材料---- 全面查阅案卷,了解案件证据情况
会见犯罪嫌疑人---- 核实证据,了解案件细节
调查取证---- 收集对单位和个人有利的证据
提出辩护意见---- 向检察机关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
争取不起诉---- 对于符合条件的,争取不起诉决定
单位受贿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从单位和个人两个方面全面提出辩护意见
重点审查是单位受贿还是个人受贿
重点审查个人是否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重点审查犯罪数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积极促成单位退赃,争取酌定不起诉
对于证据不足的,争取证据不足不起诉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策略
审判阶段的辩护重点:
庭前准备---- 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准备辩护方案
庭前会议---- 参加庭前会议,就相关问题发表意见
法庭调查---- 参加法庭调查,进行发问、质证
法庭辩论---- 参加法庭辩论,发表辩护意见
被告人最后陈述---- 引导被告人做好最后陈述
单位受贿案件审判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围绕双轨辩护体系,全面展开辩护
重点质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
申请财务人员、鉴定人出庭作证
积极退赃,争取从轻处罚
为单位和个人分别提出辩护意见
量刑辩护的精细化操作
(一)单位的量刑辩护
单位受贿罪对单位的处罚:
对单位判处罚金
单位量刑辩护要点:
数额辩护---- 审查受贿数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情节辩护---- 审查是否有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罚金辩护---- 提出合理的罚金数额建议
(二)个人的量刑辩护
单位受贿罪对个人的处罚: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个人量刑辩护要点:
地位作用辩护---- 审查个人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情节辩护---- 审查是否有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缓刑辩护---- 符合条件的,争取判处缓刑
免刑辩护---- 符合条件的,争取免予刑事处罚
(三)罚金的辩护
单位受贿罪中,对单位判处罚金。
罚金辩护要点:
审查罚金数额是否合理
考虑单位的经济状况
考虑单位的认罪悔罪态度
考虑单位的退赃情况
提出合理的罚金数额建议
(四)缓刑的争取
单位受贿罪中个人的缓刑争取,比个人受贿罪更容易。
缓刑的条件: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单位受贿案件争取缓刑的要点:
数额不大,情节较轻
认罪悔罪态度好
初犯、偶犯
积极退赃
有固定的工作和住所
典型案例深度解析
(一)定性争议:是单位受贿还是个人受贿
案例简介:被告人王某是某国有事业单位的主任,在单位工程发包过程中,王某决定收受施工单位给予的好处费30万元,这笔钱全部用于单位的职工福利。后案发,检察机关以受贿罪起诉王某个人。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王某是单位主任,其决定收受好处费是为了单位职工福利,体现的是单位意志;(2)收受的好处费全部用于单位职工福利,归单位所有,不是归王某个人所有;(3)本案属于单位受贿,不是个人受贿;(4)王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承担单位受贿罪的刑事责任,而不是受贿罪的刑事责任;(5)单位受贿罪中个人的法定刑比受贿罪轻,应当以单位受贿罪定罪处罚。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本案属于单位受贿,不是个人受贿,以单位受贿罪对该事业单位判处罚金,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辩护启示:单位受贿与个人受贿的关键区别在于利益归属和意志体现。如果体现的是单位意志,利益归单位所有,就属于单位受贿,不是个人受贿。办理此类案件时,要重点审查利益归属和意志体现,正确区分单位受贿与个人受贿。
(二)主体争议:是否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案例简介:被告人赵某是某国有公司的副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决定收受供应商回扣50万元,赵某只是按照总经理的指示办理了相关手续。后案发,检察机关以单位受贿罪起诉赵某,认为赵某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赵某只是副总经理,没有决策权,只是按照总经理的指示办事;(2)赵某在单位受贿中没有起较大作用,只是一般的执行人员;(3)赵某不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应当承担单位受贿罪的刑事责任;(4)建议对赵某宣告无罪。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赵某只是执行领导指示的人员,在单位受贿中没有起较大作用,不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决赵某无罪。
辩护启示:单位受贿罪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果只是一般的执行人员,没有起较大作用,就不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办理此类案件时,要重点审查个人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否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量刑争议:单位受贿的从轻处罚
案例简介:某国有公司在经济往来中收受供应商回扣80万元,构成单位受贿罪。该公司认罪态度好,积极退缴了全部赃款。检察机关以单位受贿罪起诉该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孙某。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该公司认罪态度好,积极退缴了全部赃款;(2)该公司是初犯,之前没有违法犯罪记录;(3)单位受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4)孙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认罪悔罪态度好;(5)建议对公司从轻判处罚金,对孙某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该公司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从轻判处罚金;孙某认罪悔罪态度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辩护启示:单位受贿案件中,单位积极退赃、认罪悔罪的,可以从轻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认罪悔罪的,也可以从轻处罚,符合条件的可以判处缓刑。办理此类案件时,要积极促成单位退赃,争取从轻处罚。
结语
单位受贿罪是一种特殊的受贿犯罪,实行双罚制,既处罚单位,也处罚个人。作为刑辩律师,办理单位受贿案件应当建立"双轨辩护体系",从单位和个人两个轨道全面展开辩护。
核心辩护要点总结:
单位辩护轨道---- 从主体、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等方面,为单位提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意见
个人辩护轨道---- 从主体、责任大小、与个人受贿的区分、量刑情节等方面,为个人提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意见
单位受贿与个人受贿的区分是辩护的重点和难点,也是最大的辩护空间。如果能将个人受贿辩成单位受贿,个人的量刑会轻很多。同时,要注重个人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争取认定为从犯或者不承担刑事责任。
作为刑辩律师,我们要始终坚持专业、细致、负责任的态度,为单位和个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