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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单位行贿罪辩护: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界分视角下的辩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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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引言:单位意志与个人意志的博弈

单位行贿罪是《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职务犯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作为一种单位犯罪,单位行贿罪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其中最核心的争议,就是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的界限问题----同样是行贿行为,哪些属于单位行贿,哪些属于个人行贿?这个问题不仅关系到罪名的认定,更关系到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和处罚轻重。

在长期的执业实践中,我发现许多刑辩律师对单位行贿罪的辩护存在认识误区:有的将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混为一谈,采用相同的辩护策略;有的将辩护局限在"数额认定"这一个方面,忽视了单位犯罪的辩护空间;还有的简单地以"以单位名义行贿"作为辩护理由,缺乏深入的论证。

我认为,单位行贿罪的辩护应当从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界分的视角出发,构建三位一体的辩护体系:

第一个维度:单位意志的认定----行贿行为是否体现了单位的意志

第二个维度:单位利益的归属----行贿所谋取的利益是否归单位所有

第三个维度:责任人员的界定----哪些人员应当对单位行贿承担刑事责任

这三个维度相互关联、相互支撑,共同构成单位行贿罪的完整辩护体系。单位意志是前提,单位利益是核心,责任人员是补充。只有从这三个维度全面展开辩护,才能取得最佳的辩护效果。

本文结合我办理的多起单位行贿罪典型案例,从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界分的视角,系统阐述单位行贿罪的辩护思路与策略,涵盖构成要件解读、证据审查、数额认定、各诉讼阶段辩护要点等多个方面,以期为刑辩同行提供一些实务参考。

一、单位意志的认定:行贿行为是否体现了单位的意志

(一)单位意志的概念与特征

单位意志是指单位作为一个整体的意志,是单位决策机构按照决策程序形成的意志。

单位意志具有以下特征:

整体性:单位意志是单位整体的意志,不是某个个人的意志

程序性:单位意志的形成需要经过一定的决策程序

职权性:单位意志的形成必须由有权机构或人员作出

公开性:单位意志通常是以单位名义公开表达的

(二)单位意志的形成机制

单位意志的形成,通常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提议:由相关人员或部门提出行贿的提议

讨论:由决策机构进行讨论

表决:由决策机构进行表决

决定:根据表决结果形成决定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经过了单位的决策程序

审查决策机构是否有权作出该决定

区分"单位意志"与"个人意志"

区分"集体研究"与"个人决定"

实操技巧:

收集单位的决策文件,如会议记录、决议等

审查决策程序是否符合单位的规章制度

调查决策的形成过程

注意决策的参与者和表决情况

(三)常见的单位意志认定争议及辩护要点

1. "一把手"决定能否代表单位意志

在实践中,很多单位的"一把手"权力很大,往往个人就能决定重大事项。这种情况下,"一把手"的决定能否代表单位意志,存在争议。

辩护要点:

审查"一把手"是否具有相应的决策权

审查是否符合单位的决策惯例

区分"个人决定"与"代表单位决定"

注意决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单位行贿案,被告人系某公司董事长,被指控个人决定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我们提出,该公司实行董事长负责制,董事长有权决定业务招待等事项,董事长的决定就是单位的意志,不是个人意志。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认定为单位行贿。

2. 分管领导决定能否代表单位意志

分管领导在其分管范围内的决定,能否代表单位意志,也是实践中常见的问题。

辩护要点:

审查分管领导的职责范围

审查决定是否在其分管范围内

区分"分管范围内的决定"与"越权决定"

注意决定的事后追认情况

3. 部门决定能否代表单位意志

单位内部部门的决定,能否代表单位意志,也存在争议。

辩护要点:

审查部门是否具有相应的职权

审查决定是否在部门的职权范围内

区分"部门意志"与"单位意志"

注意单位对部门决定的态度

(四)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我曾办理一起单位行贿案,被告单位系某建筑工程公司,被指控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200余万元。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该建筑工程公司为了承揽工程,由公司总经理赵某决定,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200余万元,构成单位行贿罪。

辩护思路:

单位意志方面:

我们收集了公司的会议记录,证明行贿事项是经过公司董事会集体研究决定的

会议记录显示,董事会成员都发表了意见,最后集体表决通过

这完全体现了单位的意志,不是赵某的个人意志

决策程序方面:

我们提供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证明重大事项需要经过董事会集体研究

本次行贿事项,严格按照规章制度的程序进行

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公开性方面:

行贿的决定是在董事会上公开作出的

公司财务账目上也有明确的记载

这完全是单位的公开行为,不是秘密的个人行为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本案属于单位犯罪,以单位行贿罪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对赵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二、单位利益的归属:行贿所谋取的利益是否归单位所有

(一)"为单位谋取利益"的含义

"为单位谋取利益"是单位行贿罪的核心要件,是指行贿的目的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行贿所谋取的利益归单位所有。

"为单位谋取利益"具有以下特征:

目的性:行贿的目的是为了单位的利益

归属性:行贿所谋取的利益归单位所有

整体性:利益是单位整体的利益,不是某个个人的利益

关联性:行贿行为与单位利益之间存在关联

(二)单位利益的表现形式

在司法实践中,单位利益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

承揽工程、获得项目

获得审批、许可

获得优惠政策、补贴

解决单位的困难和问题

其他单位利益

辩护要点:

审查利益是否归单位所有

区分"单位利益"与"个人利益"

区分"主要利益"与"次要利益"

注意利益的表现形式

实操技巧:

收集单位的财务账目

审查利益的流向和归属

调查利益的使用情况

注意单位与个人的利益关系

(三)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的区分

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在表现形式上有相似之处,但本质上不同。准确区分两者,对于单位行贿罪的辩护具有重要意义。

1. 意志不同

单位行贿体现的是单位的意志

个人行贿体现的是个人的意志

2. 目的不同

单位行贿的目的是为了单位的利益

个人行贿的目的是为了个人的利益

3. 利益归属不同

单位行贿所谋取的利益归单位所有

个人行贿所谋取的利益归个人所有

4. 责任承担不同

单位行贿实行双罚制,既处罚单位,也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个人行贿只处罚个人

辩护要点:

审查是单位意志还是个人意志

审查利益是归单位还是归个人

区分"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

注意"以单位名义"与"为了单位利益"的区别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案件,被告人系某公司经理,被指控个人行贿100余万元。我们提出,本案是以单位名义行贿,谋取的利益归单位所有,属于单位行贿,不是个人行贿。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四)"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之一。

1. "不正当利益"的范围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不正当利益"包括: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利益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

辩护要点:

审查利益是否属于"不正当利益"

区分"正当利益"与"不正当利益"

注意"不正当利益"的认定标准

考虑利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谋取"的认定

"谋取"包括承诺、实施、实现三个阶段。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有承诺

审查是否有实施行为

审查利益是否实现

区分"承诺谋取"与"实际谋取"

三、责任人员的界定:哪些人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认定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属于主管人员

审查行为人的职务和职责

审查行为人在单位中的地位

区分"主管人员"与"一般工作人员"

审查是否"直接负责"

审查行为人是否直接参与了决策

审查行为人在决策中的作用

区分"主要负责"与"次要负责"

审查主观过错

审查行为人是否明知是行贿

审查行为人的主观态度

区分"故意"与"过失"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单位行贿案,被告人系某公司副总经理,被指控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我们提出,被告人作为副总经理,只是分管业务工作,没有参与行贿的决策,不应当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具体实施了犯罪行为

审查行为人是否参与了具体实施

审查行为人实施了哪些行为

区分"直接实施"与"间接参与"

审查是否起较大作用

审查行为人在犯罪中的作用

区分"主要作用"与"次要作用"

注意"较大作用"的认定标准

审查主观过错

审查行为人是否明知是行贿

审查行为人的主观态度

区分"故意"与"过失"

(三)责任人员的范围界定

在单位行贿罪中,责任人员的范围界定非常重要。不能将所有参与的人员都认定为责任人员。

辩护要点:

区分"责任人员"与"一般参与者"

只有起主要作用的人员才是责任人员

一般参与者不承担刑事责任

注意"直接责任"的含义

区分"决策者"与"执行者"

决策者通常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执行者可能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一般的执行人员不承担刑事责任

区分"领导责任"与"直接责任"

领导责任是指基于领导职务而承担的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直接参与犯罪而承担的责任

不能将领导责任等同于直接责任

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我曾办理一起单位行贿案,某公司被指控行贿500余万元,检察机关将公司五名高管全部列为被告人。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该公司为了承揽多个工程项目,由公司高管集体研究决定,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500余万元,构成单位行贿罪。五名高管都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辩护思路:

关于单位犯罪的认定:

我们对单位犯罪的认定没有异议

但对责任人员的认定有异议

关于责任人员的范围:

我们提出,五名高管在单位行贿中的作用不同,不能都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董事长钱某是主要决策者,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总经理孙某和副总经理李某参与了决策,但作用相对较小,可以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财务总监周某和办公室主任吴某只是具体执行者,没有参与决策,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关于各人的具体责任:

我们提供了会议记录,证明钱某是主要决策者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周某和吴某只是按照领导的指示办事,不知道是行贿

我们还提供了证据证明周某和吴某没有获得额外的利益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认定钱某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孙某、李某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周某、吴某不构成犯罪。

四、其他构成要件的辩护

(一)"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

"违反国家规定"是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之一,特指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的情形。

1. "国家规定"的范围

根据《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违反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审查是否违反了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等

区分"国家规定"与"部门规章"、"地方规定"

注意"国家规定"的效力等级

2. 回扣、手续费的认定

回扣是指在商品交易中,卖方从买方支付的价款中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买方的款项。手续费是指为办理某项事务而收取的费用。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属于"回扣"、"手续费"

区分"回扣"与"折扣"

区分"手续费"与"劳务费"

注意"账外暗中"的特征

(二)"情节严重"的认定

根据刑法规定,单位行贿"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1. 数额标准

根据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单位行贿罪的立案标准是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

辩护要点:

准确计算行贿的数额

注意扣除不属于行贿的部分

数额未达到二十万元的,不构成犯罪

2. 情节标准

除了数额外,还有一些情节也可能构成"情节严重":

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具有上述情节

区分"一般情节"与"严重情节"

注意情节的认定标准

3. 数额计算的原则

累计计算原则: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数额

实际行贿原则:以实际行贿的数额计算

市场价格原则:财物价值按照市场价格计算

(三)主体要件的辩护

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属于"单位"

审查单位的性质和类型

区分"单位"与"个人"

注意"一人公司"的特殊情况

审查单位的合法性

审查单位是否依法成立

审查单位是否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

区分"合法单位"与"非法组织"

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

审查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

审查是否以单位的名义

审查利益是否归单位所有

(四)主观要件的辩护

单位行贿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辩护要点:

审查单位是否具有行贿的故意

审查是否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区分"故意"与"过失"

注意目的与动机的区别

五、各诉讼阶段的辩护要点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策略

1. 及时介入,了解案件情况

第一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

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背景

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

稳定犯罪嫌疑人的情绪

2. 分析案件性质,制定辩护策略

分析案件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分析案件的严重程度

制定初步的辩护策略

3. 申请取保候审

选择合适的时机提出申请

准备充分的申请理由

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

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

4. 提出辩护意见

针对案件的疑点和问题提出意见

申请调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

提出不构成犯罪或情节较轻的意见

注意意见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策略

1. 全面阅卷,掌握案件全貌

仔细查阅全部案卷材料

制作详细的阅卷笔录

对证据进行分类整理

发现证据中的问题和漏洞

2. 调查取证,补充有利证据

制定调查取证方案

注意调查取证的合法性

重点收集能够证明是单位行为的证据

必要时申请检察机关调查取证

3. 申请司法鉴定,查明专门问题

识别需要鉴定的专门问题

申请进行司法鉴定

审查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4. 提出辩护意见,争取不起诉或轻诉

提出事实认定方面的意见

提出证据采信方面的意见

提出法律适用方面的意见

争取不起诉或轻诉

5. 参与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

评估认罪认罚的利弊

协助犯罪嫌疑人作出明智选择

参与量刑协商,争取最优量刑建议

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合法性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策略

1. 充分的庭前准备

研究案卷材料,熟悉案件事实和证据

制定辩护方案和庭审策略

准备质证意见和辩护词

准备发问提纲

进行庭审模拟和演练

2. 法庭调查阶段的辩护

对控方证据进行质证

出示辩方证据

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等进行发问

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

3. 法庭辩论阶段的辩护

全面阐述辩护意见

针对控方观点进行反驳

突出辩护重点

争取法庭的采纳

4. 量刑辩护

论证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反驳控方的从重处罚建议

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

争取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结语:单位犯罪视角下单位行贿罪辩护的实践价值

通过以上从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界分视角对单位行贿罪辩护体系的系统阐述,我们可以看出,单位行贿罪的辩护空间远比我们想象的要大。关键在于辩护律师能否转变思维,从传统的"个人犯罪"思维转向"单位犯罪"思维,围绕单位犯罪的特点构建完整的辩护体系。

单位犯罪视角下单位行贿罪辩护的实践价值在于:

体系化:构建了完整的辩护体系,避免了辩护的碎片化和随意性

逻辑化:围绕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展开,逻辑清晰,论证有力

精细化:从单位意志、单位利益、责任人员三个维度深入分析,辩护更加精细

专业化:体现了单位犯罪的特点,辩护更加专业

作为刑辩律师,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单位行贿罪的特殊性,深入研究单位犯罪的理论和实践,运用单位犯罪视角的科学辩护方法,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同时,我们也应当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推动单位行贿罪辩护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作出更大的贡献。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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