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1日,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第24号公告,发布《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常州市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该决定已于2026年6月30日经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6年7月31日批准,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一、修改覆盖的两件法规
本次打包修改涉及《常州市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两件地方性法规,重点对水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依据、责任主体、管控指标和监管措施作出系统更新,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做好衔接。其中,《常州市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修改内容最为具体,明确了多项可操作的制度。
二、立法依据与责任体系衔接生态环境法典
修改后第一条将立法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和《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直接指向新施行的生态环境法典。第三条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生态环境的义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生态环境质量负责;个人应当增强保护意识,采取绿色低碳生活方式,自觉履行义务。这一修改把政府、单位和个人的保护责任一体化表述,与法典的体系化思路一致。
三、细化水生态管控与排污监管
第十三条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全市骨干河道控制断面生态流量和重要湖泊生态水位的管控指标。第三十四条针对工业企业排放作出更严规定: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加强管网检查维护,防止物料遗撒、跑冒滴漏废水经雨水管网外排;化工、电镀、印染、冶金、原料药制造等企业应将初期雨水收集处理,不得直接排放,并在雨水排放口安装在线视频监控装置,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并确保正常运行;鼓励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合规管理机制。第四十五条新增,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组织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治理工作。
四、解读与提示
常州此次修改,是我省多地于2026年8月15日集中修改地方性法规、衔接生态环境法典落地的一个缩影。生态环境法典作为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对相关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规则作了系统整合。建议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及时关注所在地新修改法规的具体条文,在生产经营和日常生活中对应调整合规安排,避免因规则更新而产生法律风险。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