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婚姻家庭纠纷 >> 文章正文
丈夫公公相继离世,两套房产六人争,法院如何判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家庭财产纠纷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与法定继承常常交织出现。当配偶和长辈接连离世,原本清晰的房产归属会因继承主体叠加而变得复杂。近日,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成功调解一起涉及多位家庭成员的复杂房产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为这类问题的处理提供了清晰样本。

一、两套房产、六名继承人,关系层层叠加

原告系已故张某的合法配偶,被告分别为张某的母亲、婚生儿子以及三位姐姐。原告与张某婚后携手共建家庭,婚内共同出资购置两套房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套登记在原告名下,另一套登记在张某名下,产权来源合法、权属清晰。

变故发生后,张某未留下遗嘱,两套房产始终未进行遗产分割与权属确认。此后张某的父亲又突发疾病不幸去世,多重变故导致本案继承主体增多、法律关系叠加复杂,家庭成员之间因房产继承份额产生分歧,最终引发诉讼。

二、先分共同财产,再定继承范围

家事纠纷不同于普通民事纠纷,背后交织着财产利益与亲情情感。承办法官秉持调解优先的理念,首先依法厘清两个关键问题:一是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二是法定继承主体资格与遗产分割依据。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继承编的规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除有约定外,应先分出一半为配偶所有,其余一半才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两套房产虽登记在不同名下,但均属婚内共同出资购置,依法均应先析出原告享有的二分之一份额,剩余二分之一作为张某的遗产,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三、调解一次性结清,妥善化解矛盾

经多轮沟通协调,全体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登记在张某名下的房产归原告所有,全体被告自愿放弃该房产所有继承份额及相关权益,不主张任何房屋折价款;登记在原告名下的房产仍归原告单独所有,全体被告同样自愿放弃相应继承权利,不索要任何折价补偿。至此,两套房产的继承争议全部解决,权利义务一次性结清。

四、法律提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本案中张某的母亲、儿子、姐姐均属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值得注意的是,无遗嘱时按法定继承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须先分割再继承,这是避免家事争议的关键。对于再婚家庭、多子女家庭,提前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明确财产归属与继承安排,既能减少纠纷,也能更好地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发生纠纷后,调解方式有助于在依法确权的同时维系亲情,实现案结事了。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2009年山东省律师事务所..
·2009年度济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在..
·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山东..
·长期未提供劳动的,双方..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
·彭某诉孙某离婚后房屋确..
·江苏省高院关于民事申请..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