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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下单20万元餐盒未发货,介绍人为何仍被判退款1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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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网络交易和熟人介绍交易中,买方往往凭信任直接打款,一旦对方迟迟不发货,自称仅是中间人的一方常以不是出卖人、不是收款人为由拒绝退款。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对交易相对人的识别与根本违约的认定作出明确裁判。

一、微信下单20万元餐盒,货却始终没发

某公司拟采购一批餐盒。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女士在某群聊中看到群主发布信息,称餐盒一万份、每份20元,需要的直接对接郝先生,群公告还强调郝先生是货源提供者之一、本群禁中间商。魏女士添加郝先生微信,与其沟通购买一万份餐盒事宜。

双方就货物标的、价格、数量、包装规格、质量要求、付款方式、收货地址、开票信息等事项达成一致,形成以20万元对价购买一万份餐盒的合意。某公司按郝先生指示向指定账户打款20万元,魏女士也在微信中提供了公司收件地址。然而自订立合同后,郝先生自始未发货,构成根本违约。

经多次催告无果,某公司通过微信告知郝先生要求解除合同、餐盒不要了并退回20万元,郝先生随即表示同意。但截至起诉,某公司仅收到郝先生退还的9万元,剩余11万元未退还。

二、法院为何判介绍人退11万

海淀法院审理认为,郝先生与魏女士直接就货物标的、价格、数量、包装规格、质量要求、付款方式、收货地址、开票信息等事项进行沟通,双方行为符合通过要约、承诺订立买卖合同的形式。郝先生在与魏女士沟通过程中从未表明是代他人销售餐盒,更未披露真正的餐盒供应商及收款人。魏女士是在与郝先生的直接沟通中,基于对郝先生身份及承诺的信任建立交易关系,并按郝先生的指示转账付款,要求郝先生承担出卖人责任合乎法理与情理。

郝先生未能按约交付餐盒,导致某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属于根本违约。结合魏女士在聊天记录中提出的解除合同请求,法院确认双方买卖合同关系解除,郝先生应向某公司退还11万元货款及相应资金占用损失。宣判后郝先生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三、法律要点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提示,交易相对人的识别以实际磋商和付款对象为准。与谁就合同主要条款进行磋商、向谁支付价款,通常由该相对方承担出卖人责任。自称中间人但未披露委托人、未披露真实货源与收款人的,不能以此免除退款义务。买方在网络或熟人交易中,应保留聊天记录、付款凭证、收货信息等证据,明确交易对象;发现根本违约时,可依法解除合同并主张返还价款及资金占用损失。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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