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交易中,标的公司的经营状况、核心项目、重大债务等信息,直接影响股权价值和受让方的交易决策。出让方未如实、完整披露关键信息,导致受让方预期收益落空的,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审结的一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明确了出让方的如实披露义务与违约赔偿责任。
一、股权转让完成,核心项目取消致收益落空
该案中,出让方企业与受让方企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完成股权交割。但出让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未如实、完整披露公司核心经营及项目相关重要信息,存在明显违约行为。受让方受让股权后,因涉案核心项目意外取消,原本预期的经营收益彻底落空,企业经营发展受到不利影响,双方就此产生激烈争议,多次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
二、法院认定违约并判令赔偿
案件审理期间,合肥中院民二庭承办法官细致梳理证据链条,逐条核查股权转让交易细节,精准认定出让方的违约事实。结合商事交易规则、双方合同约定及企业实际受损情况,法院判令出让方赔偿,以切实弥补受让方经济损失。
三、如实披露是股权交易的核心风险点
股权转让不同于一般货物买卖,标的公司状况具有信息不对称特征,出让方的披露义务尤为关键。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情形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百零九条要求当事人全面履行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明确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新公司法框架下,股权转让还应关注出资责任衔接。例如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股权转让后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义务由受让人承担,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这进一步要求交易双方在协议中厘清责任边界。
四、实务提示
对受让方而言,股权收购前应当开展尽职调查,重点核查标的公司财务账册、重大合同、未决诉讼、行政许可资质、项目审批及潜在债务,并在协议中设置陈述与保证条款,明确出让方对已知重大事项的披露责任,约定违反披露的赔偿责任与违约金。
对出让方而言,应如实披露已知信息,切忌隐瞒重大不利事实。以未披露或虚假陈述促成交易,既可能承担违约赔偿,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及欺诈撤销。股权交易应做到信息对称、条款清晰、责任明确,方能降低纠纷、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