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人身伤害 >> 文章正文
一次性赔偿后还能再要后续护理费吗:从四级伤残后续护理依赖案看人身损害赔偿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交通事故造成伤残,前期一次性赔偿款用尽后,伤者仍需长期护理的,能否就后续护理费另行主张?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法院近期处理的一起交通事故四级伤残后续护理依赖赔偿案,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有益阐释。

一、一次赔偿后的新困境

一切要从2019年的一起交通事故说起。李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途中与何某某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何某某受伤。经核查,李某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具备保险理赔基础。

事故发生后,何某某历经113天长期住院治疗,虽保住性命,但身体遭受不可逆损伤,经司法鉴定最终评定为四级伤残。伤残导致其身体机能严重受损,生活自理能力大幅下降,经专业认定需长期部分护理依赖,即生活仅能自理一部分,仍需他人长期辅助照料。

2019年,何某某与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付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事故直接损失共计72万余元。但这份协议仅针对事故直接损失、前期治疗及相关费用进行了赔付,并未明确包含、结清何某某后续终身所需的长期护理依赖费用。

二、五年后主张后续护理费

随着五年时间过去,前期赔偿款早已用于后续康复治疗、日常用药和家庭生活开支。何某某的四级伤残状态并未随时间的推移好转,长期护理的刚需始终存在,家庭常年承担沉重护理压力与经济负担,生活举步维艰。

2026年夏,何某某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后续护理依赖相关赔偿费用。保险公司坚持以2019年已一次性全额赔付、事故责任已全部了结为由,拒不承担后续护理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2019年的调解协议仅针对事故直接损失及前期治疗,未结清后续长期护理依赖费用;该费用系伤残必然发生、持续产生的支出,不因一次性赔偿而消灭。最终,法院以面向未来的调解方式,就后续护理依赖费用达成保障方案,为何某某守住稳定的生活保障。

三、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关于护理期限,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后续必然发生且前期赔偿未涵盖的护理费,权利人可就新发生的、确定的后续费用另行主张。

四、维权提示

签订事故赔偿协议时,应明确约定赔偿范围是否包含后续护理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等项目。对构成伤残、需要长期护理的伤者,建议在协议中预留后续护理费用的解决方式,或保留就后续必然发生的费用另行主张的权利。

伤者及家属应注意保留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护理支出票据、护理人收入证明等证据。如遇侵权方以一次性赔偿已了结为由拒绝支付后续费用,可依据伤残必然发生、持续产生的护理费依法另行诉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2009年山东省律师事务所..
·2009年度济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在..
·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山东..
·长期未提供劳动的,双方..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
·彭某诉孙某离婚后房屋确..
·江苏省高院关于民事申请..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