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出行中,乘客「开门杀」致他人受伤、顺路捎人出车祸,责任怎么划、保险怎么赔,过去常扯不清。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起施行,这类问题有了更明确的裁判规则。结合多地真实案例,本文梳理三个常见误区。
一、乘客「开门杀」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保险不得拒赔。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一案:张某停车后,乘客邓某打开右后车门与后方摩托车碰撞,致乘车人李某受伤。交警认定张某主责、邓某次责。法院认为,依据新司法解释第二条,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可主张该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保险人以乘客非驾驶人拒赔的,法院不予支持。最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足额赔偿 2.4 万余元,不足部分由张某、邓某按比例分担。需要强调的是,交强险应在限额内先行足额赔偿,保险公司「按责任比例赔」的抗辩通常不被采纳。
二、「好意同乘」可减轻驾驶人责任。潘某无偿搭载朋友梁某外出,途中与对向车辆相撞,梁某构成十级伤残,交警认定潘某与对方驾驶员同等责任。法院认为潘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依法减轻其赔偿责任,将责任比例由 50% 减为 40%。这正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好意同乘」规则的体现: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三、醉驾、无证驾驶,交强险垫付后可追偿。驾驶人醉酒或无证驾驶致人损害,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受害人,但有权向侵权人全额追偿。宁国市法院、盘州市法院相关案件均明确:交强险是保障受害人及时获赔的垫付机制,并非为违法驾驶「兜底」,最终赔偿责任仍由违法驾驶人自行承担。
提示:乘车人下车前应先观察后方来车;驾驶人应尽到提醒义务。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可直接向承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主张赔偿,不足部分再向侵权人追偿。弄清规则,才能在意外来临时少一些扯皮、多一份保障。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