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中,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常因受害人「定残后不幸离世」而产生争议。随着相关司法解释施行,定型化计算规则进一步明确,切实保护赔偿权利人。结合近期案例,本文作一解析。
一、定残后因病离世,残疾赔偿金仍按定型化年限计算。湖南省汉寿县法院审结一案:金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定残时年满 61 周岁。诉讼期间金某因其他原因死亡,其近亲属作为原告主张按 19 年标准支付残疾赔偿金,保险公司认为应计算至死亡前一日。法院认为,残疾赔偿金是财产性损害赔偿,损害后果在定残之时即已固定,不因受害人后续死亡而改变;金某近亲属有权以定残之日的年龄为标准主张 19 年残疾赔偿金,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含残疾赔偿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十万余元。河北省承德县法院类似案件亦持同一立场:受害人诉讼期间因冠心病死亡,法院未采纳保险公司「计算至死亡前一日」的主张,依据定型化规则全额支持残疾赔偿金。
二、规则依据:道交赔偿司法解释(二)第七条。2026 年 6 月 30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被侵权人因交通事故致残,又因该交通事故以外的原因在诉讼期间死亡,赔偿权利人主张按《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二条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确立的定型化裁判规则,与前述案件法律逻辑完全契合。
三、伤残鉴定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前提。另一案例提示:交通事故原告主张 5 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庭审中主动撤回伤残等级鉴定申请,导致无鉴定书证明达到伤残标准,法院据此驳回该项诉求。可见,精神损害抚慰金以构成伤残为前提,未完成伤残鉴定,该项主张通常不予支持。
四、校园人身损害中的过错分担。新疆巩留县法院执行一案:小学生课间打闹,一方眼部损伤构成七级伤残,损失合计 39 万余元。法院依过错责任认定,主动升级冲突方自担 30%,反击方监护人承担 70% 中的七分之六,学校因课间管理疏漏承担 70% 中的七分之一(由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保险公司替代赔偿)。判决生效后经强制执行全额兑现 22 万余元及迟延利息。
人身损害赔偿遵循「定型化计算、过错化分担」原则。弄清残疾赔偿金的固定时点与伤残鉴定的举证意义,才能在维权时少走弯路。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