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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后法院为何仍能改判罪名:刑事辩护中的独立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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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已成为重要的量刑协商机制。但需明确:认罪认罚并不等于「法院照单全收」,审判阶段法院仍依法独立审查定罪量刑。结合近期案例与规范,本文解析刑事辩护中容易被忽视的独立审查空间。

一、认罪认罚后,法院仍可依法改判罪名。有研究梳理 255 余份一审判决书发现,法院纠正主要集中在定罪与量刑两类,其中典型的是「重罪改轻罪」。例如,被告人冼某某担任某康复中心科室主任期间,利用掌管科室用药便利收受回扣 25 万元,公诉机关以受贿罪起诉并建议缓刑。法院经审理认为,冼某某主体身份不符合国家工作人员要件,依法改判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并认为量刑建议过重,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可见,即使被告人已认罪认罚,法院仍依职权独立审查主体身份、行为性质,纠正罪名与量刑。

二、制度依据: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的修订。据公开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 2026 年对《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作出修订,进一步明确法院应当实质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及量刑建议的适当性;对于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指控罪名不当的,依法调整或改变罪名。这从制度层面确认了审判独立审查的边界。

三、辩护要点:独立审查而非流于形式。第一,定性审查:重点核对行为主体(是否国家工作人员)、行为性质(是受贿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是经营行为还是犯罪行为)、罪数认定,避免「认罪即认重罪」。第二,量刑审查:即便认罪认罚,仍应就自首、立功、从犯、退赃退赔、情节显著轻微等从宽情节充分发表意见,争取量刑建议适当。第三,程序审查: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与真实性,防范因信息不对称或压力下「被认罪」。

四、风险提示。认罪认罚是有效辩护策略,但不等于放弃独立判断。辩护人应以裁判结果为导向,仔细、独立审查全案,避免轻罪被误定为重罪、量刑建议被不当加重的「意外」。同时须注意,法院改判也可能出现轻罪改重罪的情形,辩护须双向预判、充分论证。

刑事诉讼的底色是公正。认罪认罚从宽是为了提升司法效率、兑现从宽政策,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判断权,始终在法院依法独立行使。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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