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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辩护要点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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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 李良

在刑法体系中,危险物品肇事罪是一个兼具专业性与实务性的罪名。作为刑辩律师,深入理解该罪名的构成要件、准确把握辩护要点,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本文将从罪名概述、构成要件分析、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辩护核心要点以及实务注意事项等五个维度,对危险物品肇事罪进行全面、系统的探析。

一、罪名概述与法律依据

危险物品肇事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该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立法沿革来看,该罪名源自1979年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1997年刑法修订时保留并独立成条。立法者设立此罪的目的在于以刑罚手段维护危险物品管理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持续推进,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日益频繁,因管理不当引发的事故时有发生,该罪名的司法适用也愈发广泛。

在行政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处以罚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则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等各环节作出了全面细致的规定,是判断行为人是否"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重要参照依据。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危险物品肇事罪属于典型的"空白罪状",即刑法条文本身并不详细描述具体的行为方式,而是将行为的具体内容交由相关管理法规来填补。这意味着,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辩护律师不仅需要熟悉刑法条文本身,还必须深入研究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等。

从司法实践来看,该罪名的适用呈逐年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近五年来全国法院审理的危险物品肇事罪案件数量较前五年增长了约百分之三十,尤其在化工企业密集的江苏、山东、浙江等地,此类案件更为常见。这与各地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加大、事故追责日趋严格密切相关。

二、构成要件深度解析

(一)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危险物品肇事行为之所以被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正是因为其危害后果具有不确定性、广泛性和严重性。一次危险化学品泄漏,可能导致大面积的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一次爆炸事故,可能在瞬间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因此,刑法对危险物品的管理秩序予以特殊保护,对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设置了独立的刑事责任。

在理解犯罪客体时,需要注意区分公共安全与特定个体安全的界限。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仅危及特定个人的安全,而没有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则可能不构成本罪,而可能构成其他过失犯罪。这一区分在实践中往往直接影响罪名的认定和量刑的轻重。

(二)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三个层次:第一,违反了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第二,这种违反行为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四个特定环节之中;第三,因违反行为发生了重大事故并造成了严重后果。这三个层次之间存在层层递进的内在逻辑关系:违反管理规定是前提条件,发生在特定环节中是时空要素,造成严重后果是结果要件。三者缺一不可,形成一个完整的因果链条。

关于"危险物品"的范围,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采取了列举加概括的立法方式,包括爆炸性物品(如炸药、雷管、烟花爆竹等)、易燃性物品(如汽油、酒精、液化气等)、放射性物品(如核燃料、放射源等)、毒害性物品(如氰化物、农药、剧毒化学品等)和腐蚀性物品(如硫酸、盐酸、氢氧化钠等)。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新型危险物质是否属于本条调整范围,需要结合其物理化学性质和相关的管理法规进行综合判断。

"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这四个环节的理解至关重要。"生产"是指制造、加工危险物品的活动;"储存"是指保管、存放危险物品的行为;"运输"是指通过交通工具或管道等方式移送危险物品的活动;"使用"是指将危险物品用于特定目的的行为,包括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以及在科研实验中使用等。如果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发生在上述四个环节中,则不构成本罪。例如,在"销售"环节中违反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优先考虑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或其他相关罪名,而不能直接以本罪论处。

关于"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六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后果特别严重"则包括:(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自然人主体方面,凡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但在实践中,本罪的行为人通常是与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有直接关联的从业人员,如化工企业的操作工、仓库管理员、危险品运输司机等。这些人员因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对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单位主体方面,《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构成本罪,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单位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所谓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所谓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危害后果发生。

主观方面的认定是危险物品肇事罪辩护中的一个关键战场。如果能够证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根本无法预见,即属于意外事件,则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虽然违反了管理规定,但对事故的发生在主观上不存在过失----例如事故完全是由不可抗力或他人的故意行为所致----则同样不构成本罪。

三、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辨析

(一)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两罪在主观方面均为过失,客观方面都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属于法条竞合的关系。区别在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是特别法,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普通法。具体而言,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即危险物品肇事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的适用范围限定于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这五类特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环节,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涵盖了所有生产经营活动。

(二)与过失爆炸罪的界限

过失爆炸罪是指过失引发爆炸,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两罪的区别在于:危险物品肇事罪要求行为人违反了危险物品管理规定,且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环节中;而过失爆炸罪的行为方式更加广泛,不局限于与危险物品管理相关,也不要求发生在特定环节。如果行为人因过失引发爆炸,属于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过程中违反管理规定所致,则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形,则以过失爆炸罪论处。

(三)与危险驾驶罪的界限

危险驾驶罪规定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其中"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属于该罪的行为方式之一。该行为方式与危险物品肇事罪在运输环节存在交叉。关键区别在于:危险驾驶罪是危险犯,不要求发生实害结果,只要行为"危及公共安全"即可构成;而危险物品肇事罪是结果犯,要求"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此外,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仅限于机动车驾驶人,而危险物品肇事罪的主体范围更为宽泛。

(四)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的区别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针对的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属于故意犯罪。实践中,如果行为人明知是上述危险物质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或储存,并且在这一过程中因过失造成重大事故,则可能同时触犯本罪和危险物品肇事罪,应当数罪并罚。

四、核心辩护要点

(一)是否违反管理规定的审查

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是本罪成立的前提条件。辩护律师应当首先审查行为人是否确实违反了相关的管理规定。这需要全面梳理案涉危险物品适用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标准以及企业内部的安全操作规程。在具体操作上,辩护律师应当关注以下细节:第一,涉案管理规定是否现行有效,是否经过合法程序制定和公布;第二,行为人是否知晓或应当知晓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是否履行了告知和培训义务;第三,相关规定的内容是否明确、具体,是否存在歧义或矛盾之处。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完全符合管理规定要求,事故的发生是由其他不可归责于行为人的原因造成,则不构成本罪。如果规定本身存在模糊地带,行为人出于合理理解而实施的行为,也不宜一律认定为"违反管理规定"。

(二)因果关系的有无

危险物品肇事罪要求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与重大事故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辩护中,应当重点审查这一因果关系链条是否能够成立。常见的辩护思路包括:第一,是否存在介入因素中断了因果关系,如第三人的故意破坏行为、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等;第二,事故的发生是否由多个原因共同导致,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在其中所占的原因力大小如何;第三,是否有证据证明即使行为人完全遵守了管理规定,事故仍然不可避免地会发生。

在因果关系认定上,我国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倾向于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即不仅要求行为是结果发生的条件,而且要求根据社会一般经验,该行为通常会导致该结果的发生。辩护律师可以结合专业的技术鉴定意见,论证行为人违反规定的行为与事故后果之间不具有相当性。

(三)主观过失的否定

由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如果能够证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过失,则不构成犯罪。辩护策略可以从以下角度展开:第一,论证行为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当时科学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或无法避免的原因所致;第二,论证事故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即行为人对事故的发生既无故意也无过失,根本无法预见;第三,如果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可能的危险并采取了相应预防措施,但仍未能阻止事故的发生,可以考虑构成过失程度较轻的情形,争取从宽处理。

对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确实基于某种客观依据而相信危害结果不会发生,而非仅仅出于侥幸心理。如果行为人基于专业判断、以往经验或可靠的技术保障而认为安全可控,则其过失程度较低,可以据此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四)严重后果的界定

"严重后果"的认定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量刑的轻重。辩护中,应当对以下方面进行仔细审查:第一,伤亡人数的认定是否准确,伤情的鉴定意见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存在将原有疾病或陈旧性损伤计入事故损害的情形;第二,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是否正确,是否将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等不应计入的部分错误地计入;第三,事故调查报告中的结论是否客观公正,是否存在行政追责压力下过度归责的情况。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事故调查组出具的调查报告虽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但其性质属于行政认定,不能直接替代司法认定。辩护律师有权对调查报告中的事实认定和责任划分提出质疑,并申请法庭根据证据规则重新作出判断。

(五)主体身份的辨析

在实践中,危险物品肇事案件往往涉及多个主体,包括一线操作人员、班组长、车间主任、安全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等。辩护律师应当为当事人厘清其在事故中的具体职责范围,避免因"一刀切"式追责而被不当归入直接责任人员。对于仅负有管理监督职责而未直接从事危险物品操作的当事人,应当重点审查其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安全管理义务,以及在组织体系内是否具备实际的管理权限和资源。

对于单位犯罪的情形,辩护律师应当注意区分单位责任与个人责任。如果行为人违反管理规定完全是基于个人意志,与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要求相悖,则不应将责任归咎于单位。反之,如果行为人是在执行单位决策的情况下实施违规行为,则应当将责任归于单位,个人可以据此主张减轻责任。

(六)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在确定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前提下,辩护律师应当积极挖掘和运用各种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法定情节方面,应当重点关注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如果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积极参与救援、如实供述,应当认定为自首。如果当事人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查处其他违法行为,应当认定为立功。酌定情节方面,应当强调当事人的悔罪态度、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偶犯且一贯表现良好等因素。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辩护律师可以建议当事人选择认罪认罚,以换取量刑上的优惠。但同时必须注意,认罪认罚的前提是当事人确已构成犯罪,辩护律师不能为了追求从宽结果而建议无罪的当事人认罪。

此外,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案件,可以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关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申请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实践中,如果事故仅造成了轻微的人员伤害或较小的财产损失,且行为人主动采取了补救措施,可以争取这一辩护空间。

(七)程序性辩护

程序性辩护是危险物品肇事罪辩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却在实践中容易被忽视。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关注以下程序问题:第一,证据的合法性,特别是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是否符合刑事诉讼证据的要求;第二,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鉴定程序是否合规,鉴定方法是否科学可靠;第三,事故调查报告是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制作,调查组成员是否存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第四,是否存在超期羁押、违法取证等程序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明确了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和程序。辩护律师可以依据该规定,审查行政机关在事故调查中是否严格遵循了法定程序,调查报告中的证据是否经过了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如果行政机关的程序存在重大瑕疵,辩护律师可以据此申请排除相应的证据材料。

五、实务操作注意事项

(一)接案初期的关键工作

危险物品肇事案件往往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就进入刑事侦查程序,辩护律师的介入越早越好。在接案初期,应当完成以下关键工作:一是尽快会见当事人,了解事故的基本情况和当事人在其中的角色定位,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二是关注侦查机关是否对当事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如果已被羁押,应当及时申请取保候审;三是提醒当事人及其家属注意保存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如工作记录、安全培训记录、操作手册、监控录像等;四是密切关注舆情动态,避免因不当信息披露对当事人造成不利影响。

(二)技术证据的质证策略

危险物品肇事罪涉及大量专业技术问题,如爆炸机理分析、化学品反应原理、火灾原因认定等。对此,辩护律师不应满足于被动接受控方的技术鉴定意见,而应当积极寻求专家辅助人的支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辩护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在技术证据的质证中,辩护律师应当引导专家辅助人从以下角度进行分析:事故原因分析的科学性、技术推断的合理性、检验检测方法的规范性、数据计算的准确性、排除其他可能性理由的充分性等。如果能够证明鉴定意见存在重大瑕疵,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三)量刑协商与庭审策略

在认罪案件或部分认罪案件中,量刑协商是辩护工作的重要环节。辩护律师应当在充分阅卷、全面掌握案情的基础上,与公诉机关进行有针对性的量刑协商。协商的重点包括:犯罪事实的认定范围、主从犯的划分、量刑情节的适用、刑罚执行方式的选择(是否适用缓刑)等。

在庭审策略上,对于作无罪辩护的案件,应当围绕构成要件逐一展开质证和辩论,形成严密的逻辑链条;对于作罪轻辩护的案件,应当在承认基本事实的基础上,重点论证从轻、减轻情节。无论采取何种辩护策略,都应当确保庭审发言的专业性、条理性和说服力。

(四)与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

危险物品肇事案件涉及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多个行政主管部门,辩护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与这些部门打交道。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可以就以下事项与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沟通:事故善后处理方案、被害人的赔偿和安抚、企业整改措施的落实等。良好的沟通协调有助于获得对当事人有利的案件处理环境。

(六)案外因素的应对

危险物品肇事案件因涉及人员伤亡和社会影响,往往承受较大的舆论压力和社会关注。辩护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应当保持职业定力,坚持依法独立辩护,不受舆论干扰。同时,也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当事人在舆论压力下被"舆论审判"。在必要时,可以通过合法渠道发布律师声明,澄清不实信息,引导舆论理性看待案件。

六、典型案例分析

(一)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案

2015年8月12日,天津港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65人遇难、79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8.66亿元。经国务院调查组认定,瑞海公司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体责任单位。该案中,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等人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污染环境罪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院认定,于学伟等人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储存、运输危险物品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该案在辩护策略上,被告人一方主要从责任分散、主观恶性较小、积极参与救援和善后等角度进行辩护,但鉴于事故后果极其严重,法院最终对各被告人判处了较重的刑罚。

该案对辩护律师的重要启示在于:第一,对于特别重大的安全事故,即使被告人存在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仍会充分考虑事故后果的严重性和社会影响;第二,在多人犯罪的案件中,准确划分各行为人的责任大小是辩护的核心课题;第三,危险物品肇事罪往往与其他罪名形成竞合或并列关系,辩护律师需要准确判断案件的法律适用。

(二)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案

2019年3月21日,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9.86亿元。经调查认定,天嘉宜公司长期违法贮存硝化废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该案中,多名被告人因危险物品肇事罪、污染环境罪等被追究刑事责任。

从辩护角度分析,该案涉及的辩护要点包括:长期违法贮存行为的持续性与刑事追诉时效问题、多个责任人之间的责任划分、企业违规行为与监管部门监管不力之间的责任分配等。其中,监管部门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是否应当分担部分责任,是辩护中的一个重要方向。虽然监管失职不能直接免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可以在量刑上作为酌情从轻的情节予以考虑。

(三)某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泄漏案

某化工企业在进行设备检修时,因操作工人未按规定关闭阀门,导致大量有毒化学气体泄漏,造成三名工人中毒死亡、十余人受伤的严重后果。辩护律师在阅卷后发现,该企业虽然制定了相关的操作规程,但并未对工人进行充分的培训和考核,操作规程本身也存在表述不清的问题。在此情况下,辩护律师将重点放在操作工人的主观过失程度较低以及企业在安全管理上的缺陷这两个方面。

法院最终认定,操作工人的行为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但考虑到其系在企业管理混乱、培训不足的背景下进行作业,且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参与救援,认罪态度良好,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该案充分说明,深入挖掘当事人所处的客观环境和制度背景,对于争取从宽处理具有重要价值。

七、结语

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辩护工作,是对刑辩律师专业知识、实务经验和综合能力的一次全面检验。它要求辩护律师既要精通刑法基本理论,又要熟悉危险物品管理领域的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既要具备严密的逻辑分析能力,又要具有与多个主管部门沟通协调的技巧;既要敢于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据理力争,又要善于在复杂的案件环境中找到最佳的辩护策略。

在安全生产日益受到全社会重视的大背景下,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司法适用将会越来越频繁,对辩护律师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应当持续关注该领域的最新立法动态和司法实践,深入研究典型判例,不断提升辩护的专业化水平。唯有如此,才能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为当事人提供真正有力、有效的刑事辩护,在刑事法治的道路上踏出坚实有力的足迹。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刑事辩护的根本价值在于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在危险物品肇事罪这类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中,辩护律师既要恪守职业伦理,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充分尊重事故中的被害人和他们的家属。唯有在法律的框架内平衡各方利益,才能真正实现辩护工作的社会价值和专业价值。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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