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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危险驾驶罪三层次辩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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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第4篇:危险驾驶罪三层次辩护体系

危险驾驶罪三层次辩护体系:无罪·轻罪·罪轻的完整抗辩策略

引言:醉驾案件的辩护空间与精细化辩护

危险驾驶罪规定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自《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以来,醉驾案件数量持续攀升,已成为刑事案件中发案量最高的罪名之一。在很多地方,醉驾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三分之一甚至更多。

危险驾驶罪的辩护难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入罪门槛低----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即构成犯罪,几乎没有"情节显著轻微"的出罪空间

证据相对简单----主要依赖酒精检测结果,辩护空间似乎有限

量刑幅度窄----法定刑只有拘役,并处罚金,量刑辩护空间不大

但实际上,危险驾驶罪的辩护空间远比想象的要大。从证据审查到法律适用,从无罪辩护到罪轻辩护,都有大量的辩护切入点。作为刑辩律师,办理醉驾案件不能满足于"认罪认罚走程序",而应当建立系统化的辩护体系,从无罪、轻罪、罪轻三个层次层层推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本文采用三层次辩护体系完整呈现:

第一层次:无罪辩护----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第二层次:轻罪辩护----构成较轻的罪名或行政处罚

第三层次:罪轻辩护----从轻、减轻处罚

第一层次:无罪辩护----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一、主体要件的无罪辩护

(一)"道路"的认定争议

"道路"的范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黄金辩点一:不在"道路"上驾驶的,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不属于"道路"的常见情形:

1. 封闭式小区内的道路

不允许社会车辆自由进出的封闭式小区

小区有门卫、门禁系统,只允许业主车辆进入

辩护要点:封闭式小区内的道路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在小区内醉驾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2. 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道路

不对外开放的机关大院、企业厂区内的道路

只允许本单位车辆和人员通行

辩护要点:单位内部道路不属于"道路",在内部道路上醉驾不构成犯罪

3. 乡村机耕道、田间小路

主要用于农业生产,不供社会车辆通行的道路

道路条件差,一般机动车难以通行

辩护要点:不属于"道路",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4. 在建道路、未交付使用的道路

还在建设中,未正式交付使用的道路

没有设置交通标志、标线

辩护要点:不属于正式投入使用的"道路",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二)"机动车"的认定争议

"机动车"的范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不属于"机动车"的常见情形:

1. 电动自行车

设计最高时速不超过25km/h

整车质量不超过55kg

具有脚踏骑行功能

辩护要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醉驾电动自行车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2. 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认定争议

超过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机动车,存在争议

辩护要点: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应认定为机动车

3. 老年代步车

设计时速低,主要用于老年人代步

是否属于机动车存在争议

辩护要点:如果没有明确认定为机动车,不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主观要件的无罪辩护

(一)没有醉酒驾驶的故意

1. 不知道自己喝了酒

饮料中被人偷偷加入酒精

食用了含有酒精的食品,自己不知情

辩护要点:主观上没有醉酒驾驶的故意,不构成犯罪

2. 不知道自己在道路上驾驶

误以为在私人场所驾驶

道路标识不明显,误以为是内部道路

辩护要点:主观上没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的故意

(二)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必须有现实的危险正在发生

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

必须是不得已而采取的行为

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常见的紧急避险情形:

为了抢救危重病人,醉酒驾车送医院

为了躲避他人的追杀、殴打,醉酒驾车逃离

为了避免更大的危险,不得已醉驾

辩护要点:

证明存在现实、紧迫的危险

证明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

证明是不得已而为之,没有其他选择

证明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三、客观要件的无罪辩护

(一)没有醉酒驾驶的行为

1. 没有驾驶行为

只是坐在驾驶座上休息,没有启动车辆

车辆处于熄火状态,没有移动

辩护要点:没有实际的驾驶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2. 车辆没有移动

启动了车辆,但车辆没有实际移动

只是在原地热车或调试

辩护要点:"驾驶"应当是指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车辆没有移动的,不属于驾驶

(二)血液酒精含量未达到标准

醉驾的标准: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

辩护要点:

检测结果不准确----检测程序有问题,检测结果不可靠

检测时间不当----距离饮酒时间太短或太长,不能反映驾驶时的酒精含量

存在干扰因素----检测前服用了含有酒精的药物、食物等

四、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

(一)酒精检测程序违法

1. 呼气酒精检测程序违法

检测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

检测设备未经过校准

检测方法不符合规范

未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

2. 血液酒精检测程序违法

采血人员不具备资质

采血器具不符合要求

血液样本保管不当

送检不及时

(二)证据链不完整

1. 缺乏驾驶证据

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驾驶了车辆

只有当事人在车内的证据,没有驾驶的证据

辩护要点:不能证明当事人有驾驶行为,证据不足

2. 缺乏道路证据

没有证据证明事发地点属于"道路"

现场照片、视频不能证明道路的性质

辩护要点:不能证明在"道路"上驾驶,证据不足

3. 缺乏醉酒证据

只有呼气检测结果,没有血液检测结果

血液检测程序违法,结果不可靠

辩护要点:不能证明当事人达到了醉酒标准,证据不足

(三)证据存在矛盾

1. 言词证据之间的矛盾

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不一致

不同证人的证言相互矛盾

辩护要点:言词证据不稳定,存在矛盾,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矛盾

被告人供述与监控录像不一致

证人证言与现场勘查不一致

辩护要点: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第二层次:轻罪辩护----构成较轻的罪名或行政处罚

一、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选择

(一)两罪的区别

(二)辩护策略

一般情况下,危险驾驶罪比交通肇事罪更轻,所以通常不会主张从危险驾驶罪改为交通肇事罪。但在特殊情况下:

1. 醉驾造成严重后果的

如果醉驾造成了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可能同时构成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

根据司法解释,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更重,所以一般会定交通肇事罪

2. 辩护要点

如果造成的后果不是很严重,可以主张只定危险驾驶罪,不定交通肇事罪

重点论证后果与醉驾之间的因果关系较弱

重点论证不属于"交通肇事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选择

(一)两罪的区别

黄金辩点二:醉驾不必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般应定危险驾驶罪!

(二)辩护策略

1. 一般醉驾应定危险驾驶罪

只是单纯的醉驾,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定危险驾驶罪

不能因为醉驾有危险性就升格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辩护要点:醉驾的危险性与放火、爆炸等不具有等价性,应定危险驾驶罪

2. 醉驾肇事的定性

一次肇事,积极施救的,定交通肇事罪

肇事后继续冲撞,造成多人伤亡的,才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辩护要点:如果只有一次碰撞,没有继续冲撞,应主张定交通肇事罪或危险驾驶罪,不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危险驾驶罪与行政处罚的选择

(一)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刑法》第十三条但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可以主张"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1. 血液酒精含量刚刚超过80mg/100ml

比如81mg/100ml、82mg/100ml,刚刚达到标准

辩护要点:刚刚达到醉驾标准,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2. 驾驶距离很短

只是在停车场挪车

只是从小区门口开到家门口

驾驶距离只有几十米、几百米

辩护要点:驾驶距离很短,危险性很小,情节显著轻微

3. 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

没有发生交通事故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没有影响交通秩序

辩护要点:没有造成实际危害,情节显著轻微

4. 特殊情况

为了抢救病人等紧急情况

为了挪车、停车等必要操作

隔夜醉驾,以为酒精已经代谢完

(二)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辩护策略: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醉驾案件,可以主张给予行政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

重点论证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给予行政处罚已经足够

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悔罪,争取从宽处理

四、此罪与彼罪的轻罪辩护技巧

(一)从法定刑比较选择较轻的罪名

1. 比较法定刑的轻重

危险驾驶罪:拘役,并处罚金(最轻)

交通肇事罪:最低拘役,最高十五年有期徒刑(中等)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低三年,最高死刑(最重)

2. 辩护策略

如果行为同时符合多个罪名的构成要件,主张定较轻的罪名

重点论证不符合较重罪名的构成要件

重点论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二)从犯罪构成要件论证不构成重罪

1. 主观方面

主张主观上是过失,不是故意

主张对结果持反对态度,不是放任

重点论证不具有重罪的主观要件

2. 客观方面

主张行为的危险性较小,不具有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危险性

主张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后果与行为的因果关系较弱

重点论证不具有重罪的客观要件

第三层次:罪轻辩护----从轻、减轻处罚

一、法定量刑情节的最大化运用

(一)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危险驾驶罪自首的认定要点:

1. 自动投案:

醉驾被查获后,主动配合调查

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

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

2. 如实供述:

如实交代自己喝酒的情况

如实交代驾驶的经过

如实交代自己的行为

自首的量刑价值:

一般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二)坦白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坦白的量刑价值:

一般坦白: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三)立功

《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立功的量刑价值:

一般立功: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重大立功: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二、酌定量刑情节的最大化运用

(一)认罪认罚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认罪认罚的量刑价值:

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审判阶段认罪认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二)初犯、偶犯

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

本次犯罪是初犯、偶犯

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小

量刑价值: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三)积极配合调查

被查获后积极配合,不抗拒检查

主动接受酒精检测

如实交代问题

量刑价值: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体现当事人的悔罪态度

(四)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没有发生交通事故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没有造成财产损失

没有影响交通秩序

量刑价值: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五)血液酒精含量较低

刚刚超过80mg/100ml的标准

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

酒精含量越低,量刑越轻

量刑价值:

酒精含量是危险驾驶罪量刑的重要因素

酒精含量较低的,可以从轻处罚

三、缓刑的积极争取

(一)缓刑适用条件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二)危险驾驶罪缓刑的争取要点

1. 酒精含量较低:

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的,缓刑可能性较大

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上的,缓刑难度较大

2.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没有发生交通事故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3. 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自首、坦白

认罪认罚

初犯、偶犯

积极配合调查

4. 注意事项:

醉驾案件的缓刑适用各地标准不一

有些地方酒精含量超过一定标准就不适用缓刑

有些地方对醉驾案件严格控制缓刑

四、免予刑事处罚的争取

(一)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

《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二)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1. 酒精含量刚刚超过标准

比如80-90mg/100ml,刚刚达到醉驾标准

2. 驾驶距离很短

只是挪车、停车

驾驶距离只有几十米

3. 特殊情况

为了抢救病人等紧急情况

隔夜醉驾,以为酒精已经代谢完

有其他特殊原因

4. 具有多个从轻情节

自首

认罪认罚

初犯、偶犯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五、不起诉的积极争取

(一)不起诉的类型

1. 法定不起诉----不构成犯罪 2. 酌定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3. 证据不足不起诉----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二)危险驾驶罪不起诉的争取要点

1. 酌定不起诉的条件: ? 酒精含量较低(如100mg/100ml以下) ?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初犯、偶犯 ? 具有自首情节 ? 认罪认罚 ? 犯罪情节轻微

2. 辩护工作:

撰写详细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与承办检察官充分沟通

收集所有有利于不起诉的证据材料

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悔罪

典型案例深度解析

案例一:主体要件辩护----封闭式小区内醉驾不构成犯罪

案例二:证据辩护----血液检测程序违法被排除

案例三:罪轻辩护----从实刑到缓刑

各诉讼阶段的辩护重点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策略

(一)黄金救援期----被查获后的24小时

这是危险驾驶罪辩护最重要的时间段!

辩护重点:

第一时间会见

了解查获的经过

了解酒精检测的情况

提供法律咨询

告知诉讼权利

了解案件情况

了解事发地点是否属于"道路"

了解驾驶的距离和时间

了解酒精检测的程序和结果

了解是否有其他情节

收集无罪、罪轻证据

事发地点不属于"道路"的证据

驾驶距离很短的证据

当事人有特殊情况的证据

酒精检测程序违法的证据

申请取保候审

危险驾驶罪法定刑较轻,一般都可以取保候审

及时申请,争取早日恢复人身自由

(二)侦查阶段的其他辩护工作

与侦查机关沟通,提出辩护意见

关注酒精检测结果,及时申请重新检测

收集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材料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策略

(一)阅卷----辩护的基础工作

阅卷要点:

诉讼文书卷----立案、拘留、取保候审等程序是否合法

证据卷----逐页审查每一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重点审查----酒精检测报告、现场照片、查获经过、当事人陈述

制作详细的阅卷笔录----证据摘要、证据矛盾、证据疑点

(二)会见----核实证据、听取辩解

将阅卷发现的问题向当事人核实

听取当事人对酒精检测的意见

听取当事人的辩解和理由

了解是否有新的证据线索

(三)调查取证----主动出击

收集事发地点不属于"道路"的证据

收集驾驶距离很短的证据

收集当事人有特殊情况的证据

收集当事人品格、一贯表现的证据

申请检察机关调取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

(四)不起诉辩护----终极目标

危险驾驶罪不起诉的情形:

法定不起诉----不构成犯罪

酌定不起诉----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证据不足不起诉----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酌定不起诉的争取条件: ? 酒精含量较低(如100mg/100ml以下) ?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初犯、偶犯 ? 具有自首情节 ? 认罪认罚 ? 犯罪情节轻微

辩护工作:

撰写详细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与承办检察官充分沟通

收集所有有利于不起诉的证据材料

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悔罪

(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用

是否认罪认罚的评估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建议认罪认罚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建议认罪认罚

定性有争议的,谨慎认罪认罚

量刑协商

争取最低的量刑建议

争取缓刑建议

争取不起诉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策略

(一)庭前准备

再次全面阅卷----熟悉每一份证据

制作质证意见----对每一份证据的质证意见

制作发问提纲----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的发问

制作辩护提纲----辩护观点、论证理由、法律依据

庭审模拟----预判公诉人观点、准备应对

(二)法庭调查阶段

被告人发问----引导被告人如实陈述,展示有利情节

质证----对每一份证据充分质证,提出异议

举证----出示无罪、罪轻的证据

申请鉴定人出庭----对酒精检测有疑问的,申请鉴定人出庭

(三)法庭辩论阶段

公诉意见的针对性答辩----逐一反驳公诉人的观点

辩护意见的系统阐述----事实、证据、法律、情理

量刑辩护----全面阐述所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四)最后陈述

指导被告人最后陈述

真诚认罪悔罪

表达改过自新的决心

恳请法庭从轻处罚

司法解释逐条解读

一、《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律师解读:

明确了醉驾的标准: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以上

明确了"道路"和"机动车"的范围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辩护要点:

血液酒精含量是否准确

事发地点是否属于"道路"

驾驶的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

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律师解读:

明确了醉驾从重处罚的八种情形

辩护要点:

是否具有从重处罚情节

从重处罚情节的认定是否准确

具有多个从轻情节的,可以抵消从重情节

第三条: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律师解读:

醉驾+妨害公务的,数罪并罚

辩护要点:

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

暴力、威胁的程度是否达到犯罪标准

执法行为是否合法

第六条: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律师解读:

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醉酒的主要依据

特殊情况下,呼气酒精含量也可以作为依据

辩护要点:

血液检测程序是否合法

血液检测结果是否准确

是否可以用呼气结果代替血液结果

二、《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指导:

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依法在一个月至六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宣告刑。

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根据危险驾驶行为、实际损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综合考虑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律师解读:

明确了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幅度

明确了罚金和缓刑的适用原则

辩护要点:

根据酒精含量、驾驶距离、危害后果等确定基准刑

最大化运用各种从轻情节,争取最低刑期

积极争取缓刑

结语

危险驾驶罪作为发案量最高的罪名之一,看似简单,实则辩护空间广阔。从主体要件到主观要件,从证据审查到法律适用,从无罪辩护到罪轻辩护,都有大量的切入点。

作为刑辩律师,办理危险驾驶罪案件应当:

重视无罪辩护----重点审查是否属于"道路"、是否属于"机动车"、主观上是否有故意、证据是否充分

深入开展证据质证----重点质证酒精检测程序,寻找程序违法的突破口

准确适用法律----准确区分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最大化运用量刑情节----重点运用自首、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

积极争取不起诉、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对于情节较轻的案件,要努力争取最好的结果

记住:每一起醉驾案件都有辩护空间,关键在于专业、细致、尽责地寻找和把握!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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