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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修改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8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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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2026年8月11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关于修改〈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该决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这是江苏省级地方性法规动态清理、适应机构改革与上位法变化的一个具体样本,也关系到沿线千万群众饮水安全和流域生态环境。

通榆河是江苏沿海地区一条重要的引水、供水和生态河道,流经南通、盐城、连云港等地,承担引江济淮、农业灌溉、城乡供水等多重功能。其水环境质量长期以来受到严格保护,相关条例自颁布以来就是流域治理的重要法治依据。

本次修改主要围绕两方面展开。一是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责调整,对条文中的执法主体表述作系统性更新。例如,将原条例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统一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水利""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应调整为"水行政""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使法规职责与现行管理体制准确衔接。

二是删去部分已不再适用或已被其他规定吸收的条款,并对有关条文顺序和文字作技术处理。例如删去原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等条款,对保留的法律责任条文重新编排序号并调整表述,保证整部法规逻辑清晰、便于适用。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保留了有针对性的惩戒规则。例如,在通榆河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或规模化养殖池塘,在一级保护区河道内从事网箱、围网渔业养殖,或者在一级、二级保护区河道内设置经营性餐饮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通榆河水污染防治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修改虽以"文字和技术调整"为主,但意义不容忽视。它体现了地方性法规"立改废"相协调的常态化机制,确保每一部民生领域法规都能与机构改革、上位法修订同步更新,避免出现"有法难依、职责落空"的尴尬。对企业和基层执法者而言,及时关注本省地方性法规的修正动态,是合规经营和规范执法的题中应有之义。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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