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用房、架空层、设备间等共有部分,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不得擅自处分。湖南湘潭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给违规占用、出售业主共有用房的行为敲响了警钟:开发商侵占物业服务用房十余年,最终被判返还业主并赔偿占用损失46万元。
案情显示,湘潭市某置业集团公司开发的盘龙名府小区,君泽府门楼共4层,其中第2至4层早在规划中明确为物业服务用房,2015年即完成产权登记,产权人为全体业主。然而,作为开发商的某置业集团公司却于2013年将门楼整体招租,2017年又擅自将含物业服务用房在内的房产全部出售给谢某某。谢某某购买后长期用于经营谋利,物业服务用房始终未移交业主。
2024年,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接管工作后发现这一遗留问题,经协商无果后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涉及物业服务用房的买卖条款无效,返还422.37平方米物业服务用房,并赔偿占有期间的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依据民法典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判决确认买卖合同中涉及物业服务用房的条款无效,谢某某向全体业主返还上述物业服务用房,并由开发商赔偿占用损失46万元。
这起案件的核心法律依据清晰: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其产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用途、出租或出售。开发商与个别买受人之间的买卖合同,若处分了业主共有财产,相关条款因侵害业主共有权而无效。买受人即便支付了价款,也不能取得本属业主共有的财产,其损失应向出卖人另行主张。
现实中,类似侵害业主共有权益的情形并不少见:有的将架空层改作商铺经营,有的把物业服务用房出租牟利,有的以"以租代售"方式转让无规划审批的违建。相关裁判规则已经明确:架空层属业主共有,物业不得擅自经营;以租代售交易违建,因标的违法合同整体无效;未达交付条件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业主可通过成立业委会、投诉至住建部门、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等途径维权。
对开发商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提示:共有部分的权属红线不能碰,擅自处分不仅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须返还财产,还可能承担占用损失等赔偿责任。共建有序的物业管理秩序,需要开发、服务、业主各方各守其分。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