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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驾驶不是免罪符:危险驾驶刑事案件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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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随着智能辅助驾驶技术普及,"开了辅助驾驶就能脱手"的误区分散着道路交通安全风险。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2月13日发布第48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268至272号),首次聚焦道路交通安全刑事专题,其中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裁判规则,对厘清驾驶主体责任、准确把握共犯范围具有直接指导意义。

指导案例271号(王某群危险驾驶案)明确:车载辅助驾驶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驾驶人激活车载辅助驾驶功能后,仍是实际执行驾驶任务的人,负有确保行车安全的责任。行为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并利用私自安装的配件逃避辅助驾驶系统监测,长时间"脱手"甚至不在主驾驶位操控机动车的,即使车辆处于辅助驾驶状态,仍应作为驾驶主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该案例警示:辅助驾驶只是驾驶辅助,不是责任转移,更不是"免罪符"。

指导案例272号(艾某等危险驾驶案)则划定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共犯的边界。该起案件中,有人"做局"诱骗他人醉驾。裁判要点明确:采取欺骗、怂恿等方法教唆他人实施醉酒危险驾驶犯罪,情节恶劣的,依法以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论处;仅以"不会被查处""喝得不多""查不出来"等言语对醉酒危险驾驶者进行鼓励,情节一般的,可不作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论处。这一规定避免了共犯范围的不当扩大,也防止了放纵犯罪,做到不枉不纵。

从辩护角度看,这批案例提供了若干务实切入点。其一,准确区分"系统责任"与"驾驶人责任",辅助驾驶状态下事故责任的认定,仍应回归驾驶人是否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二,醉驾共犯认定须审慎,应审查是否存在教唆、欺骗等积极参与行为,而非一般性的言语怂恿。其三,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是醉驾案件的关键证据,指导案例270号明确,刑事立案前为收集固定证据而提取血液样本的行为属刑事侦查行为;同时,血液样本的提取、封装、送检、鉴定程序不规范时,应依照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严格审查,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定案依据。

需要强调,上述解读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现行刑事法律、司法解释,旨在作法律实务交流,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诉讼代理意见。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手握方向盘,责任在肩头。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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