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却从未缴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该由谁承担?这是劳动用工中高频且关乎职工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一份工伤待遇争议仲裁裁决书,给出了明确答案:应当参保而未参保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支付。
案件情况为,曹某受雇在天津某公司项目提供劳动。2025年8月11日,曹某工作过程中右脚被砸伤,经诊断为跖骨骨折。同年10月23日,当地人社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其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2026年1月16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伤残等级为十级。双方确认劳动关系已解除,但公司未为曹某缴纳社会保险,除垫付医疗费外,未支付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仲裁委经审理查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据此,因被申请人未依法及时缴纳工伤保险,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待遇,依法转由被申请人承担。
基于《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等规定,仲裁委支持了曹某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项目的请求,并核算相应数额。这一处理体现了工伤保险"强制参保、基金共济"的制度初衷:参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把本应由基金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的工伤风险,通过不参保转嫁到职工个人头上。
给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提示有三点。第一,依法参保是底线。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省下的是小钱,一旦出险将面临全额赔付,还可能被责令限期参保、加收滞纳金。第二,职工受伤害后应及时走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申领"三步,注意在法定时限内提出申请并保存劳动关系、事故经过、医疗记录等证据。第三,若单位拒不支付,职工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伤保险关乎每一位劳动者的安全感。用人单位守法参保,既是对职工负责,也是对自身经营风险的有效隔离。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