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场、餐厅等公共场所不慎摔伤,经营者要不要"无条件赔"?不少人直觉认为"只要在我店里受伤,店家就得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四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用一起健康权纠纷给出了边界清晰的回答: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限于合理限度,受害人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的,经营者无过错不担责。
基本案情为,郭某在上海浦东某餐厅用餐结束后步行离开,在餐厅外的台阶区域不慎踩空摔倒。餐厅外监控视频显示,郭某从出现在画面中开始,就一直在低头看手机。监控未显示下雨、下雪,台阶处也无积雪、积水、冰冻等异常。事发十天后,郭某就诊,诊断为腰椎右侧横突骨折。郭某认为餐厅经营者和楼宇物业管理企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未修复磨损台阶,起诉请求赔偿医疗费等共计6万余元。
审理法院认为,郭某在摔倒前持续低头看手机,为自己制造了安全风险。气象资料和监控都表明,事发时现场不存在其他足以影响步行安全的客观干扰,台阶区域亦无明显异常。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在合理限度内。郭某就餐完毕离开,经营者和管理者对其走路时低头看手机的行为既不能预判也无法控制。郭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摔倒系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所致,经营者和管理者对此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据此驳回郭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一裁判与民法典的相关规则相呼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明确,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则规定,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义务以"合理限度"为界。换言之,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限兜底",不能把受害人自身疏忽造成的损害,无端归责于无关他人。
实践中,认定经营者是否担责,关键看两点:一是场所是否存在超出合理预期的隐患(如积水未警示、设施明显缺陷);二是经营者是否尽到了提示、防护、及时处置等义务。若场所无明显异常、经营者已尽合理管理,而损害纯因受害人自身疏忽(如边走边看手机、不顾警示),则难以获得赔偿。
对公众而言,最好的"安全伞"是自己:行走时放下手机、留意脚下与环境;对经营者而言,则应持续排查隐患、设置警示、妥善管护,既是对顾客负责,也能在纠纷中证明自身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