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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协议处分了他人份额是否有效:农村家庭共有财产处置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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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农村住宅多由家庭成员共同建设、长期共有,在建房、拆迁、继承等关键节点,不少群众缺乏提前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权属边界的法律意识,由此引发的代际、亲属间财产争端并不少见。近期中国法院网刊发的一起案例,对这一问题具有典型指引意义。

案情显示,案涉安置房源于棚户区改造对老宅的补偿转化。老宅由陈某、陈某风、陈某喜三人共同生活期间所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后续拆迁补偿利益应认定由三人共同共有。马某虽不享有原始份额,但基于与陈某喜的夫妻关系及2019年书面协议,其与陈某喜共同享有安置房权属的三分之一份额。陈某去世后,其享有的三分之一份额由六名子女继承。

审理中,多位继承人自愿将自身继承份额赠与陈某喜。最终法院确认,陈某喜、马某共同享有案涉房屋十八分之十份额,陈某风生前享有十八分之七份额,剩余十八分之一为下落不明的继承人陈某梅,其对应份额暂不作实体处理。鉴于房屋不具备物理分割条件,法院判决由已实际入住的陈某芳继续使用,并向陈某喜、马某支付对应份额的房屋折价款8万余元。各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遗赠协议能否处分他人财产份额。法官指出,遗赠扶养协议中,仅涉及遗赠人个人合法财产份额的部分依法有效,遗赠人对该部分财产享有完整处分权;对于超出遗赠人个人财产份额、涉及其他共有权人财产的约定内容,即便协议已经过公证,也不能突破共有财产的法定权利边界,该部分内容依法不发生法律效力。

这一裁判规则对农村家庭具有重要警示意义。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处分时,应当严格以自身实际享有的财产份额为限,不得以家庭代表身份或经过公证的协议为理由,擅自处分其他共有权人依法享有的财产份额。本案中,法院既保障孤寡老人自主处置个人财产的权利和扶养人的合法付出,也严守共有财产权属底线,引导群众规范家庭财产约定、明晰产权边界,理性处理家庭财产纠纷。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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