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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开门杀谁来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交强险先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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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开车门是日常小事,但如果不注意观察,就可能变成伤人的大事。近期北京丰台法院审结一起因开门杀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对同类案件的责任认定与保险理赔具有参考意义。

案情显示,丁某驾驶小型轿车临时停靠在路边,乘客程某打开车辆右后门时,与韩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韩某受伤。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丁某有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过错行为,负事故全部责任,程某、韩某无责。

事故发生后,韩某多次就医,被诊断为左上肢损伤、左上臂软组织损伤。因协商赔偿未果,韩某将丁某、程某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关于责任主体,丁某违规停车且未尽到对乘车人开门行为的安全管理义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对韩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顺序,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指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合同约定赔偿;仍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案涉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应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

关于赔偿数额,韩某主张的医疗费230.37元有就诊记录及票据佐证,交通费26.34元系合理支出,法院予以支持;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未提交证据证明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后果,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韩某医疗费230.37元、交通费26.34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本案提示,开门杀是城市道路交通事故的典型类型。驾驶人有规范停车、提示乘客安全下车的义务,乘车人开关车门同样负有不妨碍他人通行的安全注意义务。无论过错来自司机还是乘客,只要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交强险均应先行赔付,这是强制保险的制度价值,司机与乘客的内部过错比例划分不能对抗事故受害人,也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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