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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不是法外之地:最高法平台经营典型案例中的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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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2026年9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起依法规范平台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覆盖直播电商、平台经营、市场竞争秩序维护、虚拟财产交易等多个场景,集中体现人民法院依法规范平台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鲜明态度。

信号一:电商平台对入驻商户保证金负有监管义务。在万某某、房某某诉北京某电子公司、某商贸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明确,平台掌握入驻商户经营规模、资金流水、投诉记录等全部数据,知道或应当知道商户长期全额提现掏空账户、刻意逃避退赔责任,却未按规则动态调增保证金、未采取资金管控措施的,属于未采取电子商务法规定的必要措施,应当与商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强调,保证金制度是平台向消费者作出的信用承诺,应推动其从准入门槛回归履约担保本位。

信号二:直播带货属于经营行为,主播负有更高标准的审慎注意义务。在重庆某酒业公司诉某优选(北京)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中,法院明确,直播带货方的商业评论可以对同类商品进行评价,但相较于普通公众负有更高标准的审慎注意义务,即时互动场景下主播的临场发挥不构成免责事由。即便言论含有部分真实因素,但通过片面陈述、不当关联误导公众产生错误认识的,仍构成商业诋毁。

信号三:主播的售后承诺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兑现。在周某诉某商贸公司、某购物公司、某网络科技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明确,销售方是商品质量与违约赔偿的第一责任人,入驻平台的直播带货方作出的售后兜底、假一罚四承诺有效,应当依约承担连带责任。

信号四:平台禁止刷单炒信的规则合法有效。在某代运营商诉某平台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定,平台禁止刷单炒信、扣除违规服务商保证金的格式条款合法有效。代运营商组织虚假团购、刷单炒信等行为,不仅违反平台规则,更可能构成违约甚至违法。

上述案例释放清晰信号:直播带货并非法外之地。平台、主播、商户均应在合同框架内厘清权利义务,平台应履行资质审核与资金监管责任,主播应审慎把关言论与售后承诺,消费者则可依据合同与平台规则主张权利。企业开展线上经营,更应将合规要求嵌入选品、宣传、售后全链条。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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