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收房时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开发商拖延整改,物业公司却要求缴纳自通知交房之日起的物业费,这类纠纷在商品房买卖中并不少见。厘清交房条件与物业费承担主体,是化解此类矛盾的关键。
近期成都金牛区一楼盘的业主投诉即具代表性。该业主于2026年6月下旬收到开发商的交房通知,按合同约定应于2026年6月30日前交房。7月10日验房时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当天提交验房报告。此后超过60天,开发商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整改,致使房屋无法达到交付条件,业主无法收房。
值得关注的是,物业公司在业主未收房的情况下,以已进场服务为由要求缴纳自通知交房之日起的物业费。业主认为该收费不合理、不合法,理由有二:其一,法律明确规定整改期间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其二,物业公司与开发商虽同属一个体系,但法律上系独立主体,不能以已进场为由向未收房业主收费。
上述争议的核心依据是《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已交付业主的物业未达到该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整改期间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在房屋质量问题整改完成、达到交付条件之前,业主尚未实际收房,期间的物业费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即开发商承担。
实践中,业主因房屋质量问题拒缴物业费并非合法维权路径。湖北宜昌伍家岗区一起物业纠纷即说明,业主房屋因建设阶段设计缺陷渗水,建设单位虽消除隐患但墙面修复与赔偿未落地,业主据此拒缴物业费三年,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调解中,一方面向业主释明拒缴物业费并非合法维权途径,另一方面督促开发与物业方正视业主损失、主动担责,最终三方达成协议并履行。
还需提醒,开发商未达到法定交付条件即强行交房,属于违法交付。根据相关规定,已竣工验收但尚未出售或者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业主在收房阶段应核验竣工验收备案、消防验收等法定文件,对未达交付条件的,可拒绝收房并主张由开发商承担相应责任,而非被动承担不应由其负担的物业费用。
综合来看,购房者遇房屋质量问题时,应区分两条路径:就质量问题本身,可要求开发商履行保修义务、承担整改期间物业费;就物业费争议,则不宜以拒缴方式对抗,而应通过向主管部门投诉、协商或诉讼,明确物业费承担主体。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应依法厘清责任,避免将自身违约成本转嫁给业主。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