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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岗三次工伤如何赔:事实劳动关系下的工伤待遇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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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一名劳动者在同一岗位、同一段劳动关系中先后三次受伤,用人单位是否只需按最高额赔付一次?近期《检察日报》刊发的一起监督案例,对事实劳动关系下的多次工伤待遇认定具有厘清意义。

案情显示,2018年8月起,由某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的陈某,于2020年12月、2021年5月先后在工作岗位砸伤左手、右手,均被鉴定为十级伤残。2022年1月9日,陈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由该公司和用工单位支付工伤待遇。仲裁委就前两次工伤一并裁决,按同一劳动关系支持诉求,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

在仲裁和诉讼期间,陈某仍由该公司派遣在原岗位上班,公司照常发工资、缴社保。就在这期间,陈某右脚第三次被砸伤。前两次工伤赔付到位后,陈某再次申请仲裁主张第三次工伤待遇,仲裁委和法院均予支持。公司提出异议:第三次受伤时一审判决尚未作出,劳动关系根本未解除,陈某属一个劳动关系中多次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只按最高额赔一次。

检察机关审查时抓住了被忽略的关键:2022年1月9日,陈某仲裁申请的第一项诉求即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公司的那一刻,解除意思表示已经到达,双方劳动关系在法律上已经终止。

但此后公司仍为陈某发工资、缴社保,陈某仍在原岗位工作。虽然没有书面合同,双方却构成法律上的事实劳动关系。第三次工伤,恰好发生在这段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据此,检察机关厘清:前两次工伤发生在原劳动关系中,第三次工伤发生在解除后新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中,三者应分别认定,而非简单归并为一次。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依法应按相应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次数分别计算。

本案提示,解除劳动合同是形成权,自解除意思表示到达即生效,不因后续继续用工而自动延续原劳动关系;继续用工未签书面合同的,依法成立新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发生的工伤应独立认定待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应准确理解劳动关系的起止节点,避免因认知偏差引发争议。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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