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参加舞蹈培训,因老师压腿用力过大导致九级伤残,培训机构应承担何种责任?近期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的一起判决,对培训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与过错责任划分具有参考意义。
案情显示,原告彭某与王某系母子关系,被告某公司从事艺术等培训。2024年4月23日,双方签订《培训协议》,约定王某作为学员在被告处培训,彭某支付培训费38645元。当时王某年满17周岁,系高三学生。
2024年5月8日,王某开始接受舞蹈培训。同年7月10日,王某在培训时左下肢受伤。彭某称,培训老师给王某压腿时用力过大,导致王某左下肢受伤。此后王某先后到诊所、骨科门诊治疗未见好转,同年8月到医院检查,被确诊为下肢肌腱损伤、瘢痕性肌腱粘连、左侧腓总神经损伤,建议手术治疗。11月,王某住院手术并康复。
2025年3月20日,王某到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结果为九级伤残。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陈述并结合司法鉴定意见,可以认定王某左腓总神经损伤的损害后果,系培训方压腿训练与王某自身陈旧损伤共同造成;培训方舞蹈培训系主要原因。根据案情,酌情认定被告某公司对王某左腓总神经损伤损害后果承担80%的赔偿责任;王某腿部存在陈旧损伤,系造成后果的次要原因,酌情认定彭某、王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1万余元,扣除已垫付的2万元,余款19万元在十日内支付。
本案凸显人身损害赔偿中的两项关键规则。一是过错责任与原因力划分。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法院根据培训行为的主要原因力与受害人陈旧损伤的次要原因力,按比例划分责任,体现过错与原因力相当的赔偿原则。二是伤残鉴定的证据价值。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伤残等级,是核定残疾赔偿金、计算赔偿数额的核心依据,当事人应在治疗稳定后及时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评定,以固定损失证据。培训机构则应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与谨慎教学义务,防范训练风险。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