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文章正文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发布机关: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文号为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于2026年7月16日发布,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旨在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度、分步调整部分电池产品消费税政策。

公布与施行:三部门于2026年7月16日发布《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对电池免征消费税的政策(财税〔2015〕16号等)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核心内容要点:第一,分步恢复征税,自2026年9月1日起,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全钒液流电池按2%税率征收消费税,2027年9月1日起按4%税率征收;光伏电池自2027年4月1日起按2%、2028年4月1日起按4%征收。第二,对前沿技术电池给予阶段性免税,自2026年9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对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燃料电池及光伏电池中的钙钛矿电池、叠层电池、砷化镓电池免征消费税,享受免税须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并取得检测报告。第三,为避免重复征税,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电池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的,准予按当期领用数量扣除已纳消费税税额;自产自用应税电池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的,不缴纳消费税。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大 中 小】【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2009年山东省律师事务所..
·2009年度济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在..
·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山东..
·长期未提供劳动的,双方..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
·彭某诉孙某离婚后房屋确..
·江苏省高院关于民事申请..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