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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细则》解读:三类经营主体全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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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2026年8月10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印发《江苏省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细则》(苏市监规〔2026〕2号),自2026年9月10日起正式施行。该细则统一规范全省经营异常名录的列入、移出、核查、异议全流程,为市场监管领域失信惩戒与信用修复提供标准化、法治化的制度支撑。

一、适用对象全面覆盖。此前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主要面向企业,细则将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并纳入,明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三类经营主体均适用。其中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等,填补了个体户和农专社缺乏细化规则的空白。

二、列入情形分类细化。企业列入情形包括:未按时公示年度报告、未在责令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未办理名称变更登记、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涵盖未按期年报、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经营场所或住所失联等。细则还针对一照多址个体工商户作出精准区分:仅登记地住所失联方可列入,多处经营场所部分失联的另行处置,避免一刀切。

三、程序时限统一明确。列入环节,各类情形均限自查实之日或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公示。移出环节实行材料一次告知,能通过政务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受理和决定时限原则上各为2个工作日,因住所失联被列入的核实期为20个工作日。异议方面,经营主体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可提出,监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20个工作日内核实、5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或撤销决定,列入错误的须5个工作日内更正。

四、信用修复宽严相济。经营主体改正失信行为后,可通过市场监管信用修复全国统一平台或现场申请移出,材料精简、时限压缩。因未年报被列入的个体工商户,列入信息公示满一年自动停止公示。移出后列入信息即停止公示,畅通了失信主体主动纠错、重塑信用的渠道。

该细则厘清了省、市、县、基层分局四级监管权责,解决了各地执行尺度不一、流程不够清晰的问题,体现了刚性监管与柔性服务相结合的理念,对营造诚实守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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