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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无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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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婚姻家庭纠纷中,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一直是社会关注焦点。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新闻发布会上系统介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的适用要点,明确回应了重婚效力、婚内赠与第三者财产、父母出资购房分割等热点问题,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引意义。

一、重婚绝对无效。司法解释旗帜鲜明地维护公序良俗,明确重婚行为绝对无效,确立了一夫一妻制的刚性底线。无论后续是否补办登记或形成事实婚姻,重婚均不受法律保护,相关财产与身份关系均按无效处理。

二、婚内赠与第三者财产无效。司法解释明确,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行为无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单方擅自将大额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既损害配偶财产权益,也违背夫妻互相忠实的法定义务。受赠第三人应当返还,无过错配偶有权主张返还全部赠与财产。

三、父母为子女购房的离婚分割规则。对于离婚分割父母为子女所购房屋的情形,司法解释明确以出资来源为基础,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等多种因素,公平公正处理。这一规则改变了过去简单按登记或出资比例分割的做法,更侧重保护对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

四、家务劳动补偿得到支持。司法解释依法支持家务劳动补偿,充分尊重一方在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为家庭作出的贡献,体现对隐形付出的价值认可。

五、反家暴持续发力。人民法院制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解释,明确证据形式、降低证明标准,近五年全国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2.5万余份,并发布多批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明确精神暴力属于家庭暴力,被抢夺、藏匿及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也是受害人。

六、子女权益优先保护。司法解释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引导当事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父母处分个人财产时应优先保障未成年子女法定抚养义务的履行,以财产处分为由规避抚养义务的,依法不予支持。

上述规则提示公众: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处分须守边界,违背忠实义务的赠与可被追回;离婚时房产分割不再唯登记论,而是综合出资与家庭贡献。遇到具体纠纷,应及时固定证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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