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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乙公司供货、却起诉甲公司付款?600余万元货款为何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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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买卖合同纠纷中,债权人常因交易链条复杂而告错对象。湖北省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近期终审的一起案件,清晰划定了合同相对性与债权相对性的边界,对市场主体规范交易、准确维权具有警示意义。

一、基本案情。2019年,甲公司将部分楼房发包给乙公司施工,乙公司将部分工程交给谭某等个人施工。2019年至2020年,乙公司与某混凝土公司签订五份混凝土销售合同,约定购买建筑用混凝土,合同期至2020年12月届满,期内货款已付清。合同期满后,混凝土公司继续向谭某等个人供货至2023年,并直接向甲公司供货。2023年12月,混凝土公司与甲公司对账后达成付款协议,确认欠款632万余元,由甲公司承担付款责任。2026年1月,混凝土公司依该付款协议起诉,要求甲公司、乙公司共同支付欠款。

二、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甲公司与混凝土公司的付款协议合法有效,甲公司逾期付款应担责,判决甲公司支付617万余元;但混凝土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已届满,无证据证明乙公司此后曾购买混凝土,付款协议对乙公司无约束力,驳回对乙公司的诉请。恩施州中院终审维持原判。600余万元对乙公司的货款诉求最终被驳回。

三、核心法理:债权具有相对性。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乙公司与混凝土公司的买卖合同早已履行完毕,合同期满后双方不再发生买卖关系;甲公司与混凝土公司其后形成的付款协议,是甲乙两公司之间的新约定,乙公司未参与、未追认,依法不对乙公司产生效力。债权人不能因为货物最终用于乙公司施工的工程,就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乙公司付款。

四、实务提示。第一,签订合同时尽量采用书面形式,明确标的、价款、履行期限与违约责任。第二,交易对象变更、补充协议主体须一致,避免张冠李戴。第三,对账与付款协议应由实际债务人签署,并注意核实对方签约权限。第四,发生争议时先厘清基础法律关系与合同相对方,再决定起诉对象,防止告错被告、徒增诉累。第五,注意诉讼时效与管辖约定,及时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主张权利。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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